《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 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 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七十八 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 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 全部完成;(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 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 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 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 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之规定,就会计核算的角度而言, 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即 可以并且应当按照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提取折旧。因此,你单位对该固 定资产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并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事实上,这是财务会计制度的要 求,若不提取折旧则反而违反了财务核算的规定与要求。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非该固定 资产已办理竣工结算或者其他条件。因此,从该规定的立法原理及其内在含义看,并不排斥固定资产在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实际投入使用时,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此时,实际价值与原暂估价值的差异,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要求,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