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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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1)主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所应
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2)主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所应纳增值税
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3)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但帐簿健全,能准确进行
会计核算,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额、销项税额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的;
二、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象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标准的企业
和企业性单位。
新开业的纳税人若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且财务制度健全、能
准确核算并能正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第一条第一、二款的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
规模企业),符合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但实行统一核算,其总分机构已经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标准
,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上述第一、二款
所述标准之一的非企业性单位。
(5)下列纳税人不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①.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②.不能同时具备第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与第三款的个人;
③.经审查测算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
业,在当年内不予办理认定;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企业性单位;
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地产地销免税企业及产品全部出口企
业除外)。
⑥.提供伪造、冒领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无厂房设备及无经营场所、无经
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三、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供如下证件、
资料:
①.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理由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
力;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④银行帐号证明;
⑤税务登记证副本;
⑥.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⑦.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明;
⑧年度财务报表(或预测表)或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操作程序
(1)纳税人持第三条所述的证件、资料向主管征收分局核税科提出申请
,核税科接到申请后,应对证件、资料认真验核,如发现证件、资料不全,不
予受理;若验核无误,应发给纳税人一式二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表》,并辅导其按规定填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时报送核
税科,核税科在接收资料后应建立企业的申请档案,并派二人以上到纳税人经
营场所进行查核。查核内容主要是:
①.是否属于认定对象;
②.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③.是否有专职会计人员;
④.是否有银行帐户;
⑤.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
⑥.是否按规定建立帐册;
⑦.是否按规定领、用、存各类发票。
(3)核税科经办人员查核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是否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月度用量和票面大小”栏签
署意见,经核税科长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再报分局领导签批。
(4)经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政科应在其税务登记证
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及注明认定日期。然后将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退还企业,核税科自
留一份,一份转计算机管理科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