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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汇算清缴的工资福利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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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工资福利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郑雅心 您是第244个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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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司属亏损企业。2007年的人均月工资为2700元,我按照实际的工资记账并计提了福利费,一年中没有做任何调整。但在年末汇算清缴时审计公司根据税收的原则,按照1600元*12*人数的工资标准计算了工资和福利的税前扣除,调增了07年度的企业所得额,我想请教一下各位,08年的工资和福利每月、每季、年末都该怎么计算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用、企业所得税这三个科目并记账呢?急!!
08年起不再实行计税工资了,是按实际工资列支的,而应付职工福利费则不再实行预先计提的办法,具体你可以看一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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