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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种] 财税[2005]2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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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25号文

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136078142 您是第362个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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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5]2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第一条所述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与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中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一致。
如果一致,根据财税(2002)7号文第二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如果企业没有内销,就不存在抵税,那么免抵税额=不予退税的免税部分(以下简称A),这样一来免税A的部分要交城建税等,以国发(1985)19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税缴纳,相矛盾,同时既然免税部分A要交纳,那么退税的部分其实也属免税的组成部分,又不要交纳城建税,此时又有矛盾,所以我们认为,财税(2005)25号文中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该理解为用退税部分抵销内销应交增值税的部分,如果无内销就不存在交纳城建税等,如果有内销应根据企业的利润率(增值率)计算内销部分应交纳增值税,从而计算其应缴纳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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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梅花香自苦寒来!

可是????

我朋友接手的一家自营进出口内资公司会计,发现他们已有二年没有缴纳城建税了,部门又没有催缴?怎么办?是否继续照他们以前的帐那么做,继续不缴呢??
请各位老师出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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