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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华今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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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狗仔化”国家审计?
《世界商业评论》ICXO.COM ( 日期:2005-10-1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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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38个中央部门在2004年度被查出各类违规金额90.6亿元,审计署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一个焦点。同时,一些曲解审计报告和审计署职能的声音也比较突出,或者欢呼几个部委陷于难堪,或者渲染国家部委“屡审屡犯”等等。

  类似种种过分夸大审计作用,对被查单位积极整改视而不见,忽视审计署和被审计单位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认识,是偏颇的。除去认识上确实存在偏差外,有的学者和媒体人员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刻意片面解读,向严肃的国家审计涂抹“狗仔队”色彩,也应当引起注意。

  李金华审计长今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用较大篇幅叙述了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纠正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注意强化管理、堵塞漏洞的情况,而不是只描述“一些部委、单位又出事了”。

  

笔者以为,更多的公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进程中的进步。李金华说过,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材料是“政府要公布的,是总理要公布的,不是我李金华这个人有多厉害”。政府能够依法公开揭露自身问题,是人民之福,因为这是纠正问题的第一步。

  去年,我国还开展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针对社会上夸大审计对于反腐工作作用的说法,李金华也明确表态,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不能简单地把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惩治腐败;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对干部进行考察的方法之一,不能夸大它的作用。

  不但不应夸大审计的作用,而且,尊重被审计、被监督者也是必需的。审计与被审计、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有不同看法很正常。法院宣判后,也是允许上诉的。按照法治精神,大家都是公平的。李金华说,“审计不要把人家搞得狼狈不堪,我不主张这样”。

  李金华多次引用德国前审计长扎威尔伯格的话说,他本人和所有审计官员都是“国家财产的看门狗”,体现了他率领下的审计队伍对国家的忠心耿耿。但这个对于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形象比喻,只是说明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角度看,审计不仅仅是监督,它还是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工具。作为印证,李金华9月初在审计署机关2005年度集中整训大会上说,审计工作“涉及到部门权力的问题,定性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有些问题,不是违法的问题,是使用权力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问题”。

  在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进程中,审计工作承担着推动改革的历史使命,因此,审计既要弄清问题“是什么”,更要弄清问题“为什么”出现———是以权谋私,还是不得已而为之;还要判断结果“怎么样”,是损害国家、百姓利益了,还是有些做法虽然也与规定不符,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还可能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有利。因此,审计也是改革的“探测器”。

  新时期的国家审计职能,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实行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改革,完善机制。对于其中发现的腐败违法行为,当然要依法处理。但只片面放大问题,无视解决问题的积极努力,甚至简单地把审计署解读为挖黑、揭黑机构,把审计署的监督职能曲解成类似一些娱乐小报“狗仔队”的功能,显然走入了误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首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0 月14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  

为期5天半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10月22日开始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会议各项议程达20项。这是记者从14日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上获悉的。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这次委员长会议。

即将召开的常委会会议还将首次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再次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和物权法草案。

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

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情况的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还将审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审议吴邦国委员长出席第二届世界议长大会并访问摩洛哥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任免案等。(记者  孟娜)
审计问责为何难以奏效
预算法责任追究笼统 刑法中相关规定空白
今日关注
   违法行为频发原因
   

编制质量低修改频繁
   财权事权划分不清晰
   资金使用无法刚性化
   预算法规定过于粗疏
新闻背景
   从2003年“6·23”审计报告到2004年“6·28”审计报告再到今年“9·28”第3号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说在披露的问题中,政府部门预算执行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今年“9·28”发布的第3号审计结果公告,披露了国务院32个部门预算执行出现的问题。据记者粗略统计,32个部门共涉及问题资金超过百亿元,且无一部门“干净”。
  例如,民航总局私设“小金库”,累计金额8784.33万元;空管局违规购置办公楼并转移资产,有关人员涉嫌私分公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1.1亿元预算资金成为呆坏账;对外投资开办公司损失1190万元。国家物资储备局借出物资14.04亿元逾期未收回;用储备资金7600万元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等造成损失6287.85万元;提供担保造成直接或潜在损失5120万元……
  其实,每次审计报告也好,公告也好,披露的此类问题已是屡见不鲜,但是,真正被追究责任的又有多少呢?
  只查问题,难以追究责任。在连续2年3次,集中披露了中央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问题后,人们对此已显露不满,要求对有关责任人特别是有关官员问责的呼声日益强烈。
  说到责任追究,李金华审计长在今年“6·28”审计报告中就指出,“落实管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月29日,在10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分组会上,人大代表的建议更是尖锐,代表们一致指出:“只有纠正得越快,国家的损失才能越小。”“对审计出的问题责任追究要到位,监督管理要到位,整改落实要到位。”他们同时发出建议:“凡是没有认真整改的单位,要对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就在审计署发布“9·28”审计结果公告的前一天,李金华审计长应科技部党组邀请到科技部做报告时强调指出:“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出了问题不能简单处理了事,要建立起责任制、问责制。”
  那么,责任追究到底难在哪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少军及副教授杨萍。
 本报记者 郄建荣 见习记者 刘洋

  导致责任追究难有诸多原因
  “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刘少军对记者说。
  刘少军认为,目前,我国对违反预算法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还存在很多问题。他把这些问题简单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预算法规定非常笼统,因此法律责任很难细化;二是我国预算编制质量很低,使得修改预算成为经常性的行为,而预算法只规范重大的预算调整,一般性的预算调整根本未纳入预算法调整范围,因此对一般性的预算调整也很难追究法律责任。
  刘少军说,完善的预算法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以清晰的财权、事权划分为基础的,而这些在我国还远未实现。我国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国企改革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还未结束,很多问题还是要靠财政解决。比如很多金融企业经营困难,由中央银行再贷款,这本质上还是由财政解决。因此,现阶段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很困难的。
  刘少军认为,责任追究还存在深层问题。我国行政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行政扮演着“救火队”的角色,负责处理社会出现的各种紧急事态,因此它的资金使用不可能很死,而是很灵活的,这也是造成预算很难刚性化的一个原因。对于这些问题,此次预算法修改很难解决。
  问责规定仅三条且未落实
  杨萍也向记者谈了她的看法。
  她说,预算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3条,即第73条、74条和75条。杨萍说,就是这3条规定也从未落实过。
  她对这3条规定逐条进行了分析。
  杨萍说,第73条规定的是违反预算调整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从逻辑上推理,我们先看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是否合理。现实中,无论中央预算还是地方预算,年年都有调整,而这些调整大都没有依法进行,擅自调整预算的数目太多了,擅自调整预算的政府部门也太多了。最终结果就是“法不责众”。
  她认为,“法不责众”的主要原因在于法本身。她说,我国预算法从整体上看,太粗线条了,预算本身的质量很低,因此每级政府在执行预算的时候都不断变更,预算是经法律批准生效的,但现实中有那么多人不尊重预算,就应该对法律进行反思了。
  第74条规定的是擅自动用或挪用国库库款的行为,现实中也是发生的多,处罚的少。
  第75条的规定与2000年开始的部门预算改革不符,已经滞后了。
  杨萍说,现实中大量存在隐瞒预算收入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关。我国现行的财政返还制度很不规范,返还的数额以1993年的数据为基数,并未认真考察预算单位具体的情况,导致很多地方政府隐瞒预算收入。因此,预算法的问题并不单纯是预算法本身的问题,它跟整个社会制度都有关系。
  杨萍建议说,实际上,预算法每规定一个条文,都应该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比如,预算管理职权问题,预算法规定了各机构的管理职权,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不正当行使预算职权的行为并没有相关规定。
  刑法相关规定仍是空白
  刘少军特别谈到,对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也没有相关规定。他明确表示,对于那些给国家财政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杨萍也认为,预算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责任形式太轻了,3条都是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刑法上也没有规定违反预算法的刑事责任。因此,违反预算法的行为,最高责任就是行政责任,处罚过轻,规定太空泛,不具体。
  针对“9·28”第3号审计结果公告,杨萍说,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有一些我们可以在预算法中找到处罚依据,如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未经批准变更预算等等。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我们不能在预算法中找到处罚依据,比如,预算资金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有些部委在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它们一方面作为中央部门,有自己的部门预算,另一方面财政部另外再划拨给这些部门一块资金,由它们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配。在这些部门有了一定的财政分配权之后,往往存在滥用分配权力的问题,如该拨付的预算资金不拨付等。但这些问题都是改革过程中不能避免的,就此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也没有追究的法律依据。再比如,未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也没有追究的法律依据。
  专家提出,除了在修改预算法时,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追究的条款外,还应在刑法中增设违反预算法的罪名,规定违反预算法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从行政、刑事上制约、遏制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并最终让严重违反预算法者受到刑事追究。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审计机关可查公款私存
200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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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审计法修订

  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不过,他这次并非是提交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而是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0年来,审计法首次进行修改。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四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

  1、审计机关可查对方存储账户

  草案中,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进行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违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都与转移金钱路径密切相关。在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也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于银行,但由于权限不足,审计机关对此类行为难以调查取证。这一“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的规定,将有效增强审计监督的效能,发挥很大的威慑效果。

  为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2、审计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

  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为此,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草案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

  3、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将被审计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此次审计法修改,增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事任免的话语权。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为保证审计监督准确、公正,草案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审计机关的不恰当决定。

  4、审计报告失真现象将受监督

  近两年,我国财经领域的造假、审计报告失真等现象时有发生。2001年上市公司“银广夏”造假案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尽责、甚至签字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就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次)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有必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此次审计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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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钱权平衡的法师
《世界商业评论》ICXO.COM ( 日期:2005-10-25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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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的讨论,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但是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同样应当引起关注,这就是审计法修正草案提交讨论。相比于个税法的公众关注热度,审计法的修改讨论似乎有点波澜不兴。

  可能是个税离每个人都很近,审计好像离得远一点。然而,如果说个税法是要让人交钱时觉得合理,审计法则是为了让人交钱后觉得放心;后者的重要性决不亚于前者。

  修改审计法,是“审计风暴”深入推进的要求。近年来的多次“审计风暴”,暴露了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廉政建设大有助益。但是大家也逐渐看到,许多问题是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还有许多问题是年年审,年年有,甚至花样都不必翻新。可见一年一次的审计报告,即便势如风暴狂飙,也还不够。要使公共财政真正规范起来,还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不断下功夫。

  

目前提交讨论的审计法修订稿,对审计法做了四处改动。第一是审计范围扩大,即适应体制改革和经济领域多元化的现实,将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一切组织、机构和项目纳入审计范围。第二是审计手段加强,赋予审计部门以权力,“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包括公款私存的账户,以及计算机上的财务数据。第三,审计部门独立性提高,主要是明确审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须经上级审计部门同意。第四,规范审计部门的职责,即审计机关不再承担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职责,但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检查职责。

  审计法实施于1995年,现在的修订稿是10年以来第一次对该项法律进行修改。修改工作于2004年年初启动,修订稿在相关部门协商、国务院审议等漫长的过程中几经延宕,终于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这个过程既反映了有关部门在法律修改上的认真与严肃,同时也说明,要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利益之间构建新的权力关系和新的工作流程,要在既有的各项法律之间保持平衡与协调,本身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博弈过程。

  为了规范公共财政,保障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审计部门的权力扩大是必要的,相应的法律修改将意义深远。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一个一个监督机构的权力扩张,政府的权力总量实际上是在不断增大的。这种增大的后果,还需要长期观察。但是多种经验已经表明,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平衡与界限清晰,是更加需要重视的方面,因为只有这样的平衡才能从根本上约束权力,从而根治腐败。
审计法修改:打造完善的监督铁律(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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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去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令人触目惊心的“审计清单”。日前,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审计法实施10年来的首度修订———

  10月22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修订审计法,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际惯例,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旨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审计监督体系。

  中国强化审计监督 审计法实施10年首度修订

  客观实际要求修改审计法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首先,审计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审计法作出相应调整。其次,形势的发展也对审计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现行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

  明确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此外,草案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

  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为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参照行政监察法的做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明确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职责

  目前,中国财经领域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亟需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次)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为此,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缘由:审计法十年,已不能适应新情况



  漫画:盲人摸象。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难以发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很难判断国有资产是保值增值还是贬值流失。一些企业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经营者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新华社发

  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审计工作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了许多变化,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最大的问题就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而越来越小的审计范围也使大量国有资产得不到应有的审计。由于审计法中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规定,也不可能对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具体依据作出规定,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监督范围也在逐步缩小,有资料显示,目前大部分国有资产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另外,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不到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一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审计手段不足等问题,也使审计监督作用受到很大制约。

  目的: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效力

  近年来,中国审计署的年度审计报告均披露出一些严重的经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更好地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真实性,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将不再只取决于各平级政府,而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此外,鉴于目前中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普遍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要对各有关单位负责人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以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

  意义:审计法修改,约束权力根治腐败

  为了规范公共财政,保障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审计部门的权力扩大是必要的,相应的法律修改将意义深远。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一个一个监督机构的权力扩张,政府的权力总量实际上是在不断增大的。这种增大的后果,还需要长期观察。但是多种经验已经表明,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平衡与界限清晰,是更加需要重视的方面,因为只有这样的平衡才能从根本上约束权力,从而根治腐败。

  相关评论

  ◎ 审计法修订重点当在独立性

  笔者认为,我国审计最大的问题不是缺少权力,而是缺少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察:一是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即审计部门是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机构;二是在组织控制过程中的独立性,即审计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对有关部门实行监督和评价,而不直接参加其经营管理活动;三是审计结论的独立性,审计机构和人员是否在人、财、物上受被审计对象和其他部门的制约,有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在精神上是否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审计结论是否受被审计对象和与审计事项有牵连的领导者的干预和影响。从这3个方面考察,我们的审计缺少独立性是不必讳言的。

  ◎ 期待对审计法做更根本的修订

  由于立法滞后,审计制度本身却存在某些漏洞,从而使审计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尽管国家审计署频频出招,但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却风平浪静。有统计表明,多年来,国家审计署特派办所查出的单位违纪金额,都高于地方审计机关所查出的单位违纪金额,最低也有27倍以上,最高则达113倍。地方审计机关远没有像国家审计机关那样,发挥财政监督作用。

  ◎ 审计过后要落实“埋单制”

  据近日报道,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在听取《深圳市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列举的一系列问题后,态度坚决地说,今后要建立“埋单制”,出了问题,就要有人“埋单”,就要有人负责。不能是出了问题就写个整改报告,不痛不痒,最后连报告能不能落实都很难讲。本届人大常委会一定要依法办事,对审计报告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办事,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搞下不为例。

  ◎ 对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应有理性期待

  对于审计法的修改和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期待,不能指望在审计法修改之后,审计署就可以包揽从“查账”到“查办”的全部工作。依照现行的制度安排,审计署履行完“查账”的两道手续,接下来全国人大应当及时启动相关机制,包括要求审计报告涉及的有关部门前来接受质询,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的,人大可以自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也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检察机关展开调查;国务院应该作出反应,启动对相关部门及个人的问责程序;如果审计揭露的问题涉及犯罪,司法机关也应该直接介入调查,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行政监察部门也应该展开调查。人们对审计署寄予的希望,相当一部分应该转移到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司法机关那里。如果审计署越俎代庖,包办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司法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能,或许有助于惩处某一个案性的审计问题单位和部门,但此种做法有悖法治的追求,是万万要不得的。
审计法修改涉及四方面内容
  


2005/10/26 09:04:03


   今年是审计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审计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有目共睹的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对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的专门监督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审计法(修订草案)提请10月22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

   据审计署法制司副司长王秀明介绍,这次修改涉及到四个方面,分别是健全审计监督体系、调整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和完善现行审计监督机制等。

   王秀明详解了这四大方面的修改。在健全审计监督体系上,目前,审计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有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中央部门派出审计局两种形式,地方审计机关经本级政府批准,也设立了派出机构。为有利于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审计法中明确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审计特派员”的表述修改为“派出机构”。

   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为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审计监督,促进固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将审计法中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同时,将“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对与前款所列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此外,将审计法中的“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

   明确加强审计监督。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和“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并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此外,还增加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还有一个方面的修改引人注目,这就是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为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鉴于审计工作专业性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为加强对审计工作质量的控制,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审计程序制度,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审计署规定。”文/本报记者 许跃芝
李金华在审计署第一期县级审计局长培训班上要求:立足现实 围绕中心 提高领导水平(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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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审计报  



  10月21日,来自全国100个区县的审计局领导同志齐聚风景秀丽的审计署北京怀柔培训基地,参加审计署第一期县级审计局长培训班。25日,审计长李金华与学员亲切对话,并作了题为《当前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的讲座。



  李金华在讲座中首先介绍了审计署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指导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他说,审计署将进一步完善五年发展规划,并继续坚持“二十字”方针,强化审计管理,加强经济效益审计工作。目前,审计署把工作重点放在整改和强化管理上,不断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审计法制建设、审计文化建设和审计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在谈及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势时,李金华说,审计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非常重视,审计对依法行政,搞好地方工作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被认同。审计的队伍是好的。社会希望审计发挥更大的作用,审计的社会地位与信誉度都得到了提高。李金华指出,各地审计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他们的要求切实开展工作。



  李金华同时对县级审计机关目前在人员力量、经费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学员们关心的审计体制和审计工作范围等方面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李金华说,尊重现实,承认现实,要看到发展与提高需要有个过程,不要过于理想化,同时要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加强与县级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沟通。他指出,各地审计机关要通过加强干部培训提高自身建设、自身能力和工作水平,工作要突出重点,有计划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李金华希望学员们能够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用科学的世界观与思维方式面对问题,同时不要只见问题,不见成绩,不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看不到解决问题需要过程。李金华对学员们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学会认识与分析问题,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他说,审计人员不仅要有勇气,有原则,同时要有智慧。二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两个积极性。一个是要善于发挥县级领导关心和支持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工作领导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个则是要充分发挥审计队伍的积极性。三是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的情况,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有所为有所不为,抓住重点。四是有勇气也要有韧劲。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持之以恒,而不是一蹴而就。



  李金华最后说,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才能走出有中国特色的审计之路,而审计人员要为这条路作出自己的贡献。他希望大家通过不断努力,在中国政治、经济、法制的发展史上留下重要的一笔。



  对县级审计局领导同志的培训工作是审计署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整改措施,促进地方审计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大规模的对全国县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培训在审计署还是第一次。此次培训受到审计署党组的高度重视,副审计长令狐安、刘家义、董大胜、余效明、石爱中,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也分别为学员们作了讲座,内容包括党员先进性教育与审计工作;国家财政状况与财政审计;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质量;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地方审计机关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坚持严谨务实,提高审计质量等。内容丰富的讲座全方位地介绍了审计署的审计思路、主要业务工作和要求,帮助县级审计局长了解情况、开阔思路与眼界。有关人士表示,要在3至5年内,完成对全国2600多个县级审计机关领导同志的培训工作。



  除了专题讲座外,学员们还到审计署参观,并进行经验交流。此次培训将于30日结束。( 魏小题)
审计法修订 还有扩权空间
发布时间:2005-10-31   阅读次数:191   评分(0票,平均0.00分)   评论:0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欢   编辑: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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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审计法修正案首次被提交审议。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人士介绍,本次提交的修正案并没有触动审计体制,因此最多算“中改”。修正案最大的修改体现在两点,第一是增强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其二给审计机关进行了扩权。
  据参加会议的委员介绍,审议中,对这次修改的条文本身争议并不大,意见主要集中于这次扩权够不够,多数委员建议应该赋予审计署更大的权力。

  监督社会审计机构有争议

  修正案在旧审计法的基础上修改了37条,增加4条,让外界略感失望的是,此前热议的审计体制改革并没有在修改中体现。
  对此,审计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南京审计学院的王会金教授解释说,其一是我国行政型的审计体制是被宪法固定下来的,宪法规定,我国审计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因此,宪法不改,审计法不可能单独改;其二是行政型审计体制虽然有很多弊端,但总体看来符合我国现在国情,此前热议的立法型审计体制,即将审计机关放在人大下面,受人大领导,在目前情况下未必能解决审计独立性的问题。
  对此次审计法修改的幅度,王会金教授有“意犹未尽”之感,但是“为了修正案能通过,只能尽可能少修改”。
  他告诉记者,其实,审计法修正案早在一年以前就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是,因为财政部对其中一条有不同意见,所以被搁置至今。
  引起争议的一条是关于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的,现行审计法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原先的修改稿将此条改为“对社会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实已经缩小了监督范围,只检查业务质量”,是财政部认为审计机关管得太宽,而审计署认为,社会审计是整个审计系统的一个部分,必须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在提交审计的修正案中,此条被改成“对社会审计的相关报告进行检查”,“再一次缩小了范围,只检查相关报告”。

  扩权再扩权?

  在审议中,委员们对增加的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以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都表示高度赞赏,认为增加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为进一步走向垂直领导奠定了基础。
  此条款增加的背景是,在以往工作中,由于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地方任命,往往审计机关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可能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从而失去审计的独立性。
  审议中备受称道的另一点是,扩大了审计机关的权限,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权力:“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尽管如此,在审议中还很多委员提出应赋予审计机关更大的权力。委员们认为,这几年“审计风暴”刮的很好,审出一些中央部委的问题,如果赋予审计机关更多权限,审计的效果会更好。
  王会金教授认为,近几年审计风暴刮的很猛,但很重要的问题在于审计结果公开后处理力度不够,因此,应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处罚权。“在国外,审计结果公开后就交给议会处理,媒体监督的力度也很大,因此,审计机关一般没有处罚权,但是我国这方面相关部门间的配合不够,因此,赋予一定的处罚权很必要。”

  让公民直接提起审计?

  在审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提出,应加大对审计机关不作为的监督力度,强化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杜绝该审不审现象。
  江必新的这一提议,针对的是目前有些地方审计中“走过场”的问题。一些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强,往往会因为地方行政首长“打招呼”,从而“网开一面”。
  王会金教授表示,现在的矛盾之处在于,一方面该审计的没有资格审,而且审计力量有限,“全国只有8万人,特别是西部地区,审计经费都无法保证,”审计范围被打折扣,另一方面是受审计体制之累,该审的又不能审。
  “这几年刮审计风暴,什么部委都敢审,连财政部的问题都审出来了。现在大家反应强烈的该审不审现在主要出现在地方层面,所以这就不是审计机关是否有勇气,有能力的问题,关键是要变革体制。”
  此外,江必新还提议,应赋予公民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申请权。在现行的审计法中,对哪些机关企业进行审计由审计机关决定,公民不能直接提起,江必新说,如果公民对某些机关、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疑问,并确实能够证明可能存在问题的时候,应该在审计法中明确,公民可以直接向审计机关提请要求进行审计。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人士介绍,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修正案一般要审议三次通过,在比较明确、分歧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审议两次通过。
  王会金教授介绍,本来审计署要求2005年1月1日修改后的审计法就应通过生效,但是因为社会审计的问题被搁置后,现在已经解决,其他方面的争议不大,很有可能经过今年10月、12月两次常委会的连续审议之后通过,在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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