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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的相关政策

研究开发费的相关政策

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木木之芝 您是第603个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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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下,关于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如何才能够抵税的相关政策
在下在网上搜索很久,都没有找到
在此请求哪位能帮偶一个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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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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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知道,我们也是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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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只对国有,集体或国有,集体控股的工业企业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你们是属于上述性质的企业具体请参照国税发『1999』49号文。如果不是其实国家也给出了很多优惠政策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免企税2年,并享受15%的低税率,对高新区软件开发企业,祢补亏损后获利年度起实行免2减3的政策,再按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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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打开单位里的文件仔细查了一下,具体应该是这样的:
 (1)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允许在税收扣除。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如果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工业类企业集团(以下称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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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企业对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按立项项目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2.按照规定,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3.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是由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从去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税总出台了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法2004,16号及其后续管理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高新技术开发费用可以自行扣除,不需要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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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谢谢了,那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做软件开发,没有实物产品试制等,那哪些项目应该计入软件开发费用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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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帅哥,你们公司是高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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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很想在高新企业上班,更希望在“高薪”的高新企业上班。可惜我没本事啊!
我对软件开发的高新企业的财务不是很熟悉,不过据我所知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还没有具体规定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何入帐,习惯性还是还是将4楼时说的作为期间费用,开发成功申请注册后作为资产来管理,不成功部分作为费用来处理,有些作为资产来处理。都有利有弊。有空加我QQ376295291大家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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