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销货方,对方丢失了于07年12月14日由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还没认证,对方要我们去税局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刊登“遗失申明”,我上网查了有关资料,是由我方开具报税证明单,但遗失申明应该是由遗失方刊登才对,为什么由我们来刊登呢,对方是属北京市,他们问过他们的税局,说如果丢失的发票已认证了由购货方刊登,但未认证的话,这遗失声明就应该由销货方刊登,我打过电话12366去问过,说应该由遗失方刊登,现在我都不知道到底听谁的,请大家帮帮忙,这事比较急,因为要在90天内解决,请大家多多发表意见,指点指点,谢谢!谢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