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筹建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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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1.22 来源:中国税网
问:某公司为新设立公司,2004年8月开始建厂,同年10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公司仍处于筹建阶段,并没有正常生产经营,直到2006年7月部分厂房才开始使用,生产部分产品并销售,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2007年3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使用。请问如何计算筹建期?
答: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最常见的观点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据了解,实践中有不少税务机关也是按此标准掌握。但笔者认为,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很明显,2003年的文件和1997年的文件差异较大。
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哪天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国税函[2003]1239号文采用了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追溯这一规定的出台背景可知,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第三产业的企业开办期较短,这样规定对其影响基本不大。但如果是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者大型商业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标准就不合适了。因为即使一般的工业企业,盖建厂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何况还需要安装设备等其他的准备时间。同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对一个优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开办期的计算上来。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这个规定与国税发[1997]191号文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例如一般的商贸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开办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因此,还是建议该公司与税务机关沟通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