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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审计的“腰杆”得靠“垂直管理”撑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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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审计的“腰杆”得靠“垂直管理”撑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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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审计的“腰杆”得靠“垂直管理”撑着?


  对于外界关注的中国审计机关是否会实行垂直管理一事,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不久前对《文汇报》表示,中国暂不会实施垂直管理。李金华指出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目前的审计体制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如有改动则首先要修改宪法;二是地方审计机关由当地政府管理,是当地政府重要的监督手段。(5月6日《新京报》)
  我国在《宪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审计系统隶属于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却要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实施审计“监督”,这种“行政型”的审计模式无疑存在着先天缺陷。去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掀开了一场席卷全国的“审计风暴”。这次审计报告在赢得无数喝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现行的审计体制的弊端。李金华曾多次提到,“审计有时缺乏一些独立性,特别在地方,一个问题涉及政府或者市长、县长,弄不好就不了了之。”
  为摆脱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的干预、干扰,社会上要求将审计系统垂直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事实上,政府的一些部门垂直管理由来已久,已经垂直管理的部门有:国税、地税、工商管理、土地管理等等,据说还有监察、公安、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也在积极申请“垂直”。可是,作为对政府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和执行权制约与监督的部门,审计“腰杆”也得靠“垂直管理”来撑着吗?
  不错,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但宪法已经对审计权的独立行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各项审计法规里,对审计的独立性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很显然,在现有的体制下,审计的独立性,还应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的。
  目前审计的“腰杆”之所以不硬,恰恰正是因为没有把这字字千钧的宪法、法律当做一回事。有人也建议过,要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一府三院”制,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把审计机关“抬高”到这样的规格,是不是就能一定“独立”了呢?未必!君不见在现实中,法院、检察院不仍然被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所困挠,宪法中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有时不仍然是一纸空文吗?
  寄希望于“垂直管理”,对现行的法律却视若无物,背后的原因正是法律信仰的缺失,是浮躁心态的表现。看来,审计的独立,不是垂不垂直的问题,关键是不是真正能够全面落实宪法、审计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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