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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常见及疑难问题解答汇总

本主题由 whinternet 于 2008-1-25 08:37 设置高亮

问:辅导期与转正后有何区别?辅导期规定最短为几个月?此期间如增票不够用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037号)文件规定:
一、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转正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当月认证当月申报抵扣。
二、在辅导期内,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转正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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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退回

问:3月份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已开增值税发票,我已作账务处理。4月由于某种原因对方退货,税票一并退回,税票对方未认证,我应该怎么办?及盼回复!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第(五)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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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实习生,对税务各方面的工作一点不懂.现在接手一家外企的会计工作.不知该从何做起,我什么时候该做什么,怎么做.希望能够得到你的帮助,谢谢!急切!

答:你需要每个月1--10日申报增值税,每个季度申报一次企业所得税,目前还要在4月30日之前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具体如何操作请直接咨询你所在企业的主管税务人员。作为一名企业的涉税会计可以先学习税收征管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涉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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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退税内销发票如何开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不能退税视为内销我司该开什么样发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购货方填外商名字是否可以。谢谢

答:1、你公司该批货物如已出口到国外,虽不能退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该批货物如未出口到国外而转为内销,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如是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票上购货方就应该填写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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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负数

问:因一些错误购货方现要退还给我们发票,但日期已过90天,而且对方也一直没有去认证,请问我们可以在收回全部联次后,直接开负数冲销吗?然后再给他开一张正确的.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不能。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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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办理运输发票抵扣的完整手续?

1、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2、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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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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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如何设置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

问:我司是处于辅导期企业,1、进项税金隔月抵扣,假如我本月有进项税5万元,我在月末是不是应该将这笔进项税转入到待抵扣税金中,然后下个月再从待抵税金中转入进项税? 2、应交税金明细表中本月进项税额,是填稽核通知上的进项税额还是企业本月实际入帐的进项税额?


回复:
1、在辅导期内应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_待抵扣税金”科目。当月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金全部计入该科目。例:本月购进商品时作如下分录: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_待抵扣税金,贷:相关科目。下月稽核通知书导入待抵扣税金后将上期计入“应交税金_待抵扣税金”科目的金额转入“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科目。分录:借: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贷:应交税金_待抵扣税金。 2、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上的进项税是填稽核通知上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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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规定

问: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是这样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请问新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回复:
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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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

问题:
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汶川捐赠现金,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需要在税务局备案吗?是否可以凭收据直接在2008年税前列支?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相关文件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会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等上级税务机关明确后我们会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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