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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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启动的程序,按照WTO的规定,可以采取依申请人申请立案和主动立案两种方式。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调查、通知和磋商三个环节。调查应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关贸总协定第10条规定公开。
按世贸组织规定,启动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下列事项立即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起调查的决定和理由;对进口增长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结果以及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做出的决定。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实施保障措施的形式包括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
●WTO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2)损害的确定
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
(3)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①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②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
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2)开始调查的日期;
(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
(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
(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③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④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
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⑤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4)反倾销机构
WTO建立了由成员方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实施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经选举产生,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履行反倾销协议或成员方授予的职责,组织成员方之间的磋商。WTO秘书处同时也是反倾销实施委员会的秘书处。各成员方应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所有的反倾销行动。各成员方还应通知委员会,其国内由哪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反倾销调查以及该调查的国内程序。
(5)争议解决
成员方之间涉及倾销与反倾销而产生的争议,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其主要争议包括:
①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影响其直接或间接利益;
②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的反倾销措施妨碍了WTO反倾销协议目标的实施;并且经协商未达成满意的结果;
③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案例]
加拿大海关税务总署(CCRA)日前发表公告,对涉及13个国家数十家钢铁企业的热轧板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宝钢热轧板通过积极、正确的“防守反击”,终裁税率由初裁的96%下降到2.8%,在所有应诉企业中税率最低。
1月中旬,加拿大CCRA应国内钢铁企业申请,对13个国家出口加拿大4.75毫米以下的热轧薄板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中国有宝钢、鞍钢和本钢3家。今年4月中旬,CCRA初步裁定宝钢热轧板进入加拿大市场,必须在原关税的基础上加征96%税收。
[操作方法]面对加拿大的初裁决定,宝钢集团一方面按照WTO的有关规则,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翔实的数据资料艰苦应诉据理力争,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尊重加拿大的法律,积极配合CCRA的调查工作,表现出世界级大企业应有的气度。
CCRA经过严密的调查,最终对宝钢热轧板改变初裁决定,将终裁税率调整为2.8%。
而部分应诉失利的企业,终裁税率高达169%。
[特别提示]中国已入世,企业“走出去”融入国际市场的力度越来越大,反倾销应诉已经成为各行各业无法回避的共同课题。继应诉美国、印尼反倾销案胜诉之后,宝钢应诉加拿大反倾销案再次成功,对国内企业具有普遍意义。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各行各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