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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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九)利用保税制度的合理避税筹划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准《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正式实施,现将重要条款抄录如下,供分析:
第四条规定,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八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十一条规定,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内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十三条规定,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规定,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税制度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避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
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我们避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
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立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伯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将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合理避税筹划。
[案例]
深圳海金马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利用进口原料生产出口家具的企业,从美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报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
200块/套,即做成1套家具需要耗用200块木材。2002年2月深圳海金马家具有限公司由于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1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因为海关对1套家具到底需要多少块木材在进口查验难以测量,通过以前的交往,海关认定该企业信誉良好,给予批准保税。2002年5月,企业如期限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
[筹划分析]假如企业进口木材100000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我们可以计算出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
其免税进口的木材=100000-(100000÷200)150=25000块
其免税的关税税额=25000×100×50%=1250000(元)
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十)反倾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所谓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将由国家外经贸部依照新颁布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称《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条例》规定,如果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条例》同时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2002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二年第22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规定,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退税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1)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2)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3)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数据;
(4)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5)就其申请退税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6)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
●反倾销需经哪些程序
《反倾销条例》规定,当进口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时,即构成倾销;当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即形成损害。当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均可依照《反倾销条例》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等作出说明。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并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可以来取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机关应当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经调查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决定。如果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我国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在做出肯定的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做出终裁决定。终裁如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我国政府可依法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反补贴需依什么条件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
第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
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第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第四,补贴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如何启动保障措施
WTO规定,发生如下情况,成员才可以实施保障措施:第一,某种产品的进口激增。所谓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进口激增和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