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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相关常识] 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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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4

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刘义忠 您是第336个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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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毫无疑问,增大损失会降低企业盈利。但在实际经营中,除一些费用不得不支付外,出口企业应力争避免以下情况可能带来的涉税损失:
    (一)不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或每年一次的退税登记验证(年审)。后果一是被罚款;二是在办理登记或验证之间出口的货物不能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或退税手续。后果是不能享受免税或退税,甚至可能被补征税款或罚款、滞纳金。
    (三)不按规定进行免税核销、退(免)税清算和检查等而被补征了税款或罚款、滞纳金。
    (四)不按规定开设、使用、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而被罚款。
    (五)受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的限制,购进的货物不能出口而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出口企业可将购进的货物以委托出口方式或将其再销售给其他不受限制的出口企业出口,出口后仍可办理出口退税。
    (六)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应力争降低出口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需从增值税角度看,供货方销售货物,价款应由两部分构成:货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额。在交易中,作为供货方,应避免因暂不收取增值税款而待购货方将货物出口并办理了出口退税后才收齐价款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作为购货方也就化解因付款不足而带来的风险。供货方和购货方要化解上述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可采取下列有效方法:
    1.交易前,互相了解对方的商誉、信誉和经营等情况;
    2.签订合同应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给双方交易埋下纠纷隐患;
    3.作为供货方,可不开具增值税票或只给购货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但将已开具的专用税票作抵押,待购货方将货物报关出口和结汇并支付了供货方认为理想的货款后才开具专用税票,或将已开具的专用税票给购货方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作为购货方,部分支付货款或不支付货款给委托方,待将货物出口后并收到已核销外汇或办理了出口退税后才补足货款或支付货款,这样可避免因货物质量发生了退货(关)或因票证不规范、不真实等原因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所带来的风险和涉税损失。
    4.作为购销双方,在国内交易中,为避免双方上述信任危机也可寻找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受理此种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以解除交易风险或信任危机带来的交易障碍。
    八、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出口企业遇到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是说,任何矛盾和纠纷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对不必要的纠纷应避免"打官司",尤其不要因税收问题与税务机关"打官司".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反对出口企业与税务机关或交易的另一方"打官司",而是认为:
    1.因出口货物退(免)税同税务机关“打官司”,一般税务机关占主动地位。因为,在当前税收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有分歧的情况下,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在同通晓甚至制定税法的税务机关打官司,失败的往往是企业,即使胜诉,损失较大的也都是企业。在税收政策尤其是出口退税政策不断变动的今天,在涉及到的出口退税法律诉讼中,以企业失败居多,近几年的出口退税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
    2.在出口交易中,国人交易及出口交易双方、尤其是前者因出口退税问题引起的诉讼,抑或是因退税凭证不真实、不规范或货物未完税而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引起诉讼。这类诉讼,胜负虽有定论,但结案后因种种原因而难以执行,因此大多是两败俱伤。
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七)完税价格的合理避税筹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合理避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合理避税筹划。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同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合理避税筹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门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合理避税的重心所在。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不能把完税价格的合理避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为了少缴关税而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就构成了偷税。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用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案例1]
    2002年8月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受托代理了几次出口退税事宜,详细情况如下:
(1)九江迪凯刺绣有限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2000年12月份委托某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服装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本月内销服装不含税收入70万元,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请计算当月应纳(退)增值税额(服装退税率为17%)。
    (2)九江天星工程承包公司因承接国外某项工程,将在国内采购的钢材一批运出境外,购进钢材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试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钢材退税率为15%)。
    (3)九江新艺外贸公司当月从某纺织厂购进一批棉坯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并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该外贸公司将这批棉布交给某服装厂加工成品服装。加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50万元(不含税价),同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委托加工的成品服装当月报关出口,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44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服装退税率17%、纺织原料退税率15%)。
    (4)九江新艺外贸公司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500吨,支付价款30万元,当月将该批小麦对外出口,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37万元。问:该企业出口小麦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5)九江新艺外贸公司收购天然牛黄对外出口,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要求解答]  九江迪凯刺绣有限公司、九江天星工程承包公司和九江新艺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额。
    [筹划分析]  九江迪凯刺绣有限公司、九江天星工程承包公司和九江新艺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额分析计算如下:
    (1)税法规定,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主要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性集团公司,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等。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70×17%+80×17%-20=5.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80×17%=13.6(万元)
    (2)税法规定,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下列企业特准退税:
    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第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而由国内中标的企业;
    第五,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
    第六,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100×15%=15(万元)
    (3)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退税率+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
    若原材料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并在进口环节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计算退税时,则应扣除已减征税款。
    该企业应退税额=300×15%+50×17%=45+8.5=53.5(万元)
    (4)税法规定,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用于对外出口,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所以,该企业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再出口不得退还增值税。
    (5)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具体是指: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糖。纳税人出口上述税法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一律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对这些货物出口时不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因此,该企业出口天然牛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享受增值税退还。
    [特别提示]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必要介绍一下“出口退税承受人”。税法规定直接享有出口货物退税税款的单位,出口货物退税的承受人就是出口货物的所有者。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退税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由于出口货物归外贸企业所有,故退税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的,因出口货物归委托方所有,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内资生产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由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企业在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其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出口货教授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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