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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综合] 注册税务师备考日志及笔记整理

本主题由 kuaijiren 于 2007-12-17 00:53 加入精华

注册税务师备考日志及笔记整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流程;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3)行政许可权的设定。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的、要式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行政审批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行政审批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例题1]在我国( )属于税务行政许可。
  A.减免税的审批
  B.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
  C.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D.税务的登记审批
  答案:C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予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第二,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第三,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例如:机动车驾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控制危险性、发挥有效性,就有必要设定驾照许可,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
  2.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3.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取得司法考试资格、会计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均需经过严格行政许可制度而取得。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很多,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1.普通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都属于这类行政许可。普通许可的性质是确定特定相对人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主要功能是控制危险。
  2.特许
  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都属于特许。特许的性质是授予权利,主要功能是配置有限资源。
  3.认可
  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认可的性质是确认具备某种能力,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技能,降低行业风险。
  4.核准
  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核准的性质是确定达到特定的经济技术规范、标准,主要功能是控制该事项或者活动的危险。
  5.登记
  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登记的性质是确定特定的主体资格,主要功能是证明及社会公示。
  [例题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不属于行政许可。
  A.企业工商登记审核批准发放营业执照
  B.企业债券发行审批
  C.授予执业医师资格
  D.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答案:D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和效率原则
  (四)救济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这是我国行政法律首次确立信赖保护原则。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七)监督原则
  [例题3]属于我国行政法领域首次作出规定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 )原则。
  A.救济原则
  B.公开原则
  C.权利保障原则
  D.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D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掌握:(1)行政许可的设定的主体
     (2)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行政许可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首次创设性地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明确。
  2.听证、论证。
  3.许可评价。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决定停止实施此类行政许可,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这是为了适应地方许可制度改革的需要,防止实践中乱裁减许可,维护法律法规本身的威严。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生产、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就必须经过批准。再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对于各种排污,也必须经过许可。目前我国已在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外贸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政策,其中规定了许多许可事项。这类许可的特征是:对申请人的条件没有特殊规定,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经过审批。公共资源包括各种市政设施、道路、航线、无线电频率等,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是为了优化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提高利用率。特许的特点:申请人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较高,涉足的领域比较特定;多适用特殊程序,如招标、拍卖等,一般有数量限制。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目前,职业资格主要包括:律师资格、教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认可是对申请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认定,其特点是申请人具有特殊的条件,认可本身并不直接授予申请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是否符合条件应当通过考试与考评。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民用飞机有关设备的设计、生产、维修活动,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如企业工商登记等。二是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通过登记确认其从事社会活动的资格。注意,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这是对未列举全面的事项规定的弹性条款。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包括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如采矿许可、草原使用许可、伐木许可等;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如公民健康权、环境权、劳动权的许可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手写板图示0401-01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除《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例题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A.部门规章
  B.地方规章
  C.较大的市的规章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答案:D
  [例题5]对于地方性法规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
  A.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B.不得设定涉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或者公共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C.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D.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答案:ACD

[ 本帖最后由 yangyanran 于 2007-12-12 17: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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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掌握:(1)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
     (2)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流程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包含三层含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一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明确要求:第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特定的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确定。第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具备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二是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三是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注册税务师协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所谓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交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的行为,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开展对外活动,但对外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不能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也不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二是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三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四是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2.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书面审查,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这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审查阶段,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二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二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手写板图示0402-01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视批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有关期限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决定许可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层级审查的时限问题。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l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例题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有效期申请,在(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A.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B.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C.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
  D.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
  答案:C
  [例题7]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
  A.在7日之内将申请转送有权行政机关
  B.在5日之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C.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D.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答案:D
  [例题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表述正确的是( )
  A.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
  B.道路交通及其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C.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行政确认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答案:BC
  [例题9]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 )的原则。
  A.情势变更
  B.信赖保护
  C.公平、公正、公开
  D.精简、独立、效能
  答案:BC
  [例题10]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法律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B.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C.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答案:ABC
  [例题11]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举行听证
  B.申请人提出听证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C.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后20日内举行听证
  D.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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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掌握:(1)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的制度
     (2)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撤销许可和注销许可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重大监管法律措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其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必须撤销。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撤销已经实施的许可,还必须考虑撤销对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许可不得撤销。这就是所谓“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需要强调的是,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是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二是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1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 )。
  A.中止该行政许可
  B.撤回该行政许可
  C.撤销该行政许可
  D.吊销许可证
  答案:C
  [例题13]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该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D
  [例题1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可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C.上级行政机关
  D.暂扣许可证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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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kuaijiren.com/p0c26152.html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2008年起施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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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
  (1)行政处罚的种类;
  (2)行政处罚是的设定;
  (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4)行政处罚的管辖;
  (5)行政处罚程序;
  (6)税务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l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收缴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产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主要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手写板图示0501-01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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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无论适用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第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第二,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征:一是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二是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简洁明了、迅速及时、易于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一是表明身份。
  二是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是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是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是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是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四是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五是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此外,特别法规对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也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
  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4.辩论。
  5.制作听证笔录。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除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3.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另外,如: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此外,特别法律作出的执行规定略有不同。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一)移送程序的依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移送程序的要求
  《规定》对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A.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B.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最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三)异议解决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2)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四)法律责任
  例题: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在作出批准移送决定之是起( )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A.24小时内  B.1日内  C.3日内  D.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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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行为这两者从不同的角度针对同一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内容不同。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是对税务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剥夺,从而引起警戒。责令限期改正是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其行为本身的纠正,要么停止违法行为,要么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2)形式不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上述四种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正、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分别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l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调查人员有此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三)听证终止

  练习题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法定条件是( )。
  A.违法事实清楚且有法定依据
  B.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D.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CD
  2.属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有( )程序。
  A.备案  
  B.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C.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D.调查  
  E.立案
  答案:BDE
  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包括( )。
  A.责令停产停业   
  B.征收滞纳金    
  C.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D.较大数额的罚款  
  E.行政拘留
  答案:ACD
  4.相对人依法申请听证,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而实施行政处罚时,组织听证活动的费用( )。
  A.由行政机关承担
  B.由申请听证的相对人承担
  C.由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分担
  D.如果申请听证的相对人确有违法行为,由该相对人承担
  答案:A
  5.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行政处罚中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是( )。
  A.行政拘留   B.吊销营业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没收财产
  答案:BC
  6.税务机关作出( )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没收违法所得   B.停止办理出品退税
  C.责令停产停业   D.对公民罚款10000元
  答案:D
  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 )之内交其所在行政机关
  A.2日  B.5日  C.10日  D.15日
  答案:A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
  A.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B.适用于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
  C.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D.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E.适用于依法给予3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
  答案:AC
  9.行政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举证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 )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答案:C 
  解析:注意掌握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
  1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A.当事人不承担举行听证的费用
  B.当事人要求听证时,组织听证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C.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3日内提出
  D.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E.听证一律公开进行
  答案:AB
  解析:注意掌握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11.税务机关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企业每日加收3%的罚款,这一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属于(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裁决  D.行政征收
  答案:B
  12.王某自2000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售管制刀具,至次年3月停止。2001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王某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A.对王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2000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应对王某予以处罚
  C.王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则可以从轻处罚
  D.若王某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手写板图示0502-01
  答案:BD
  若B项改为“不予处罚”,则本题答案只选D。
  13.税务机关(  )的,适用听证程序
  A.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B.对法人处以50000元罚款的 
  C.停止纳税人出口退税权     D.阻止纳税人出境
  答案:B
  14.税务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同时符合( )条件。
  A.违法事实清楚   B.处罚有法定依据
  C.罚款数额较小   D.当事人未提出申辩意见
  答案:ABC
  15.下列各项行为中,行政机关作出( )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A.强制收购    B.没收非法财物
  C.责令停产停业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BCD
  16.税务机关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对公民纳税人罚款5000元  B.没收非法所得
  C.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D.吊销税务机关许可证件
  答案:AD
  17.海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暂停报关执业  
  B.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C.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D.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
  答案:ABC
  1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 )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A.警告        B.50以下罚款 
  C.200元以上罚款   D.2000元以上罚款
  答案:AC

本章重点汇集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该原则又被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在我国,适用一事不二罚款原则,首先要正确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它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一个违法构成规定的一次性行为。其次,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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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行政复议参加人 
  (3)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4)行政复议程序
  (5)税务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联系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来学习)
  能够复议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可以审查的“有关规定”是指:
  A.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手写板图示0601-01
  中止
  中止是暂停的意思。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但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B.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C.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B.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其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厂家。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
  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A.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B.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一)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
  1.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管辖
  A.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部分高等学校有学位授予权、卫生防疫站有行政检查权。这些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因此,不服该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规定,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三)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根据规定,接受属特别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第二,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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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1.一般复议期限
  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期限。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手写板图示0601-02
  2.特殊复议期限
  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果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对于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B.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它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到作出复议裁决为止的期限。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二)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手写板图示0601-03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A.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B.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是解决(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A.行政争议  B.民事争议  C.劳动争议   D.合资合同争议
  答案:A
  2.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进行审查。
  A.合法性   B.稳定性   C.合理性    D.可行性
  答案:AC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 )审查申请。
  A.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B.国务院行政法规
  C.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D.国务院部委规章
  E.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答案:CE
  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 )。
  A.行为作出之日起30天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知道行为作出之日起30天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知道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答案:D
  5.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内进行审查。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答案:A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申请人可以撤回。
  A.经被申请人同意        B.经说明理由
  C.在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后  D.经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批准
  答案:B
  7.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 )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A.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停止执行的
  答案:C
  8.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 )。
  A.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依法强制执行
  C.应当责令限制履行        D.可以处以罚款
  答案:C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强制行为          B.行政立法行为
  C.行政处分            D.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A
  10.行政相对人对(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A.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C.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D.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
  答案:D
  1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是( )。
  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C.行政主体            D.行政机构
  答案:C
  12.在药品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为( )。
  A.被申请人            B.共同申请人 
  C.直接相对人           D.第三人
  答案:D
  13.下列各项中,( )属于公民、法人若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附带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A.国务院作出的规定
  B.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规定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行为属于( )
  A.行政司法行为          B.外部行政行为
  C.依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D.依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答案:ABC
  2.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
  A.合法性  B.及时性  C.可行性  D.适当性
  答案:AD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 ),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A.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B.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复议条件
  C.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适当性
  D.是否属于对复议机关已处理过的案件重复申请
  答案:BD
  4.下列情形中,(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
  D.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
  答案:ACD
  5.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附带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有( )。
  A.国务院部门的规章        B.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C.行政法规            D.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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