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以为引自所得税暂行条例,呵呵,所得税法不是按是不是独资企业来算税的,现在是按33%
有的区域有特别的规定,如开发区,保税区,还有公司性质的区别如外资,内资,所以依据每个公司的情况
2008年1月开始是内外统一24%,呵呵
具体情况,你具体查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