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存在名目繁多的商业返利行为,是因为商业折扣在正规操作上遇到税务方面巨大的阻力。因为折扣金额要求在销售同时确定与实际操作上不符,可以说很少行的通。以至于筹划与反筹划的混乱和激烈反响(增值税税源的转移),由此导致国税[2004]136号文件的出台。至于上文说到以销售折让处理,只是一个形式上的筹划(对此定义置顶帖有讨论),实际上我觉得是不合理。折让是有相应要求的(质量或数量等原因),而不是指的返利行为。对于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却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按文件规定各种返利都需要按既定公式计算进项转出来看,1.(2)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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