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单独发消息就在这里回复了,请见谅~
A公司应税科目:销售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所得税,印花税,呵呵,啰唆了点:)
1.劳务费30W+外购货物40W为应税所得缴纳营业税,成本就是支付的劳务费用和外购的物料实际成本。
2.销售自产货物30W作为应税所得缴纳增值税,成本就是按照自产实际成本结转。
上述两项应当分别核算,可以分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处理。
至于该项业务的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特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以及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三是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必须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安装、调试自产货物的劳务价款。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安装、调试自产货物和其它建筑业劳务价款均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