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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综合] 注册税务师报考指南

本主题由 yangyanran 于 2008-5-30 10:15 限时高亮

注册税务师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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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简介                              --回顶部--
  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截止2005年考试结束,我国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为66849人。

 报考条件                                  --回顶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报名时间                              --回顶部--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考试科目                              --回顶部--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考试时间                              --回顶部--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最后一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年度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为6月20、21、22日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2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免试条件                           --回顶部--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形式                           --回顶部--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合格标准(2007年)                           --回顶部--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成绩管理                           --回顶部--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考试教材                           --回顶部--

  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市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

 注册管理                               --回顶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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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

2005-11-18 13: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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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税协为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为地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地方协会具体办理会员入会登记管理事宜。

  第三条 中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应当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地方协会),成为中税协的团体会员。凡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人员,均应当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地方协会),成为中税协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在取得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批复或办理备案登记后一个月内向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税协团体会员申请表及中税协执业会员申请表或中税协非执业会员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经地方协会审查同意后,其中团体会员经地方协会初审后,报中税协审批,并下达批复文件;个人会员授权地方协会审批,报中税协备案。

  第五条 会员入会申请经审批后,由地方协会核发中税协统一制发的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讨、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要求退出本会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中税协及地方协会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其内容为:

  1、遵守协会章程情况;

  2、执业情况;

  3、会费交纳情况;

  4、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向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进行年检或一年以上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个人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先到原所在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然后到调入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或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于次年一月底前,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情况统计表及新增执业会员名册(见附件4、附件5),将本地区会员增减变动情况上报中税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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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关于《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通知

2005-11-18 13: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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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15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中税协发[2005]031号)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国家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接受教育培训(包括网络教育培训),具体办法由各地方协会制定。

  第四条 为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与教材的编写或选定,开展师资培训、所长初任培训和岗位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后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与后续教育大纲,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 后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 执业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以中税协提供和推荐的为主,地方协会  第九条 各地方协会组织编写的后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报中税协备案。

  第十条 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 中税协或地方协会应根据培训的内容及要求对参加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以检查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后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后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或后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后续教育课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后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贯彻“减轻负担、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 设置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且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及专业教学经验的执业会员、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以及协会工作人员和税务机关干部等代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税协培训部。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及实施办法;

  (二)推荐和考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

  (三)协助选定和编写职业教育教材;

  (四)反馈职业教育的培训需求;

  (五)协助评价、考核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职业教育培训能力及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后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1)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逾期不能完成规定课程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惩戒办法给与警告、通报、年检不予通过,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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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说明

2005-11-18 13: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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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9月6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执行四年来,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总的看《暂行办法》基本符合实际,是可行的。但随着协会名称的变更和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做一些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在充分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各方面的意见后,又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省、市税协领导和所长的意见。现对原办法几处主要修改说明如下:

  一、由于协会已更名,凡原办法中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一律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将《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改为《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即去掉“培训”、“暂行”四字,加入“管理”二字。

  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要“积极发展代理业务,规范涉税鉴证类业务,拓展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因此,将原办法第二条的“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专业技术人员”,修改为“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为了使后续教育培训摆上重要议程,真正把它作为执业基础,将原办法第二条的“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第三条合并,作为修订办法的第二条,改为“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五、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增写一条即第四条:为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地方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六、根据中税协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新修订的协会章程,将“地区协会”一律改为“地方协会”。

  七、在第十九条中增写了设置教育培训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职责和任务。

  八、在第二十条中增写了后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的内容。

  九、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写了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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