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必备工具书!会计问题速查手册(附光盘)
高通过率,专家24小时在线答疑,注会网校辅导招生!
首页
资讯
法规
文库
考试
社区
博客
会计网校
注册
登录
会员
宣传中心
插件
帮助
导航
会计人社区
»
外贸与进出口综合业务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级网校辅导课程,五折优惠中!
马上开始创建会计人自己的博客
09注会网校辅导班,五折优惠中!
炎炎夏日,火热推广,赢取宣传大使勋章
初级网校辅导课程,五折优惠!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政策法规相关常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
chenracher0
会计助理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楼主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0-18 12:40
只看该作者
您的回帖与好评是对大家最好的支持。对好的回复请给予好评!
09年中级职称网校辅导,现在报名,五折优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
本文来自:
会计人社区
★
club.kuaijiren.com
★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
chenracher0
您是第
330
个浏览者
您尚未登录!参与社区讨论,请
注册
或者
登录
!
登录后不显示下面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 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那么,境内公司委托贷代的运输业务,由于贷代当时代垫的是美金,公司与贷代怎么结算呢?需要折算为人民币付款么?那差价损失怎么办?
UID
68149
帖子
19
精华
0
积分
24
威望
5 点
金钱
290 RMB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0 点
阅读权限
10
在线时间
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6-11-17
最后登录
2008-5-17
查看详细资料
TOP
chenracher0
会计助理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沙发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0-18 14:24
只看该作者
您的回帖与好评是对大家最好的支持。对好的回复请给予好评!
09年中级职称网校辅导,现在报名,五折优惠!
换个问法,境内不能用外汇交易么?奇怪了?
有家贷代不同意收外币,坚持要用RMB结算,而且说得有理有据的~~~
UID
68149
帖子
19
精华
0
积分
24
威望
5 点
金钱
290 RMB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0 点
阅读权限
10
在线时间
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6-11-17
最后登录
2008-5-17
查看详细资料
TOP
金蝶在线财务软件免费体验
forever515
版主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板凳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0-19 10:48
只看该作者
您的回帖与好评是对大家最好的支持。对好的回复请给予好评!
09年中级职称网校辅导,现在报名,五折优惠!
可以参考一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专门针对《外汇管理条例》的第七条做的规定。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①
第六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凭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凭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中未按照本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第二十二条修改。
#: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调整
UID
96815
帖子
1289
精华
2
积分
1371
威望
51 点
金钱
7430 RMB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61 点
阅读权限
100
在线时间
13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8-15
最后登录
2008-10-10
查看详细资料
TOP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交易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勋章
访问推广
社区银行
领取红包
基本概况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
会计初学堂
帐务处理实务
税务业务探讨
财务与成本管理
会计与计算机技术
日常经营与管理业务
外贸与进出口业务
审计业务探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册税务师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自学考试
国际认证与外语学习
职场&校园
原创心情
五味茶馆
同城有约
论坛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