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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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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免抵退税的会计调整
  (一)退免税依据差异的会计调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发票离岸价为准,如不符合此规定的,都要进行免抵退税的调整,最终归集为出口发票离岸价。由于在征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时分别先按出口发票和报关单金额进行出口销售额的申报,均不考虑成交方式,两者金额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先要对出口发票金额和报关单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国税机关退税申报受理部门在接到退税审批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和审核反馈清单后,应与出口企业进行核对,并书面通知企业进行相关调整。对采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不作任何会计调整处理;对采用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按差额乘以退税率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处理:
  1.报关单金额大于发票金额。调减“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报关单金额小于发票金额。调增“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运保佣冲减的会计调整
  因退税审核和审批均不考虑运保佣冲减这一因素,因此在退税审批后还要对国外运保佣冲减进行调整。对国外运保佣的冲减有两种方法,第一条是冲减时不考虑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留待年末调整;
  第二种是冲减同时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在运保佣的处理上,两种方法都要补征已冲减部分的已退税款,第一种方法还要对不予抵扣税额进行调整。
  1.冲减时未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首先应将免税申报时多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调出。同时按冲减乘以退税率的结果对“免抵税额”进行调整,收到调整通知的当期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有退税的,应先将应调整部分在应退税中扣减,应退税不够扣减的调减“应免抵税额”: 应调减不予抵扣税额=冲减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根据公上公式及计算的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其次,对冲减的运保佣部分按适用退税率计算调整“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冲减时已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只调减免抵税额,不调整不予抵扣税额,调整方法与1相同。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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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0楼ants于2007-10-02 09:55发表的 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
支付国外费用
  1.国外运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人,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6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1保险费1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
  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1保1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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