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必备工具书!会计问题速查手册(附光盘)
高通过率,专家24小时在线答疑,注会网校辅导招生!
中级网校辅导课程,五折优惠中!马上开始创建会计人自己的博客09注会网校辅导班,五折优惠中!炎炎夏日,火热推广,赢取宣传大使勋章初级网校辅导课程,五折优惠!
发新话题
打印

(转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政策的分析与总结

(转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政策的分析与总结

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ants 您是第428个浏览者
您尚未登录!参与社区讨论,请 注册 或者 登录 登录后不显示下面的广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政策的分析与总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取决于:企业的销售额;适用的税率;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在处理进项抵扣时会涉及到以下问题:
1、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2、是否需要将进项转出;
3、如何办理抵扣手续。
本专题报告对迄今为止与上述问题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为企业正确理解、运用税务法规提供帮助。

第一部分: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抵扣:
1、不属于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法规对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采取了排除的方法,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抵扣,除此以外的其他进项都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品、购进水电、购进维修零件、不属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配件等取得的进项都可以抵扣;
2、取得进项发票填写开具符合规定;
  取得可以抵扣进项发票必须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不属于虚开的发票,虚开发票不能抵扣。另外发票的填写、开具必须符合税务规定,不符合的发票不能抵扣。
3、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以上基本规定以外,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包括: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即使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纳税人购进税控税款机取得的进项也可以抵扣。
2、运输途中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无需进项转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抵扣时限不再与材料进仓、商品付款挂钩;
5、由于对方填写不规范造成不能抵扣的,可以退回对方重新填写开具;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进项发票遗失也不影响抵扣: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的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进项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的规定: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运输费用的抵扣

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也应从三个方面判断:
1、不属于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所支付的运费;
2、取得的运输费发票开具符合规定:
1)开票方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第055号)规定: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税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税局名称和地税局代码,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
3、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除此以外,在处理运输费用抵扣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包括: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国税函[2005]332号):列名和不列名的铁路运输费都可以抵扣,今后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发文对铁路运输线进行列名公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是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准予抵扣的铁路运费金额是指由运费和铁路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销售货物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都可以抵扣(包括取得的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的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代理费不能抵扣。

三、关于水电费用的抵扣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 173号)的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广州市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时,可以按照6%征收率或者13%适用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表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纳税人按照13%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分表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凭以总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

四、关于海关代征增值税的抵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从2004年3月份开始,纳税人申报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5、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

五、关于废旧物资的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关于农副产品的抵扣问题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按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的范围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规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第二部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七、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
2、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
3、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
4、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
下面分别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1、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4、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十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550号)的规定: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十四)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兼营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准确划分者,应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划分。
第三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

八、关于须转出的进项税。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一)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4]830号)的规定: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的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返利,均应按所购货物适用的税率冲减进项。
九、其他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用留抵的进项抵减欠缴的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总结

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法规零星分散,具体操作要求严格,稍微有疏忽大意,一张发票不能抵扣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就可能非常巨大,要降低企业税负,避免缴纳糊涂税,企业一定要让增值税进项税顺利能够抵扣,平时纳税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尽量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应初步判断;
4、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抵扣手续;
5、抵扣时按规定报送完整的抵扣资料;
6、当存在疑问的时候及时询问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TOP

学习,学习,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