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东坡先生 于 2007-12-7 22:17 发表 
请教夏老师,单位房屋出租不用按租金缴纳房产税吗?只有个人房屋出租时,才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法中似乎没有明确这一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确实没有明确单位房屋出租的房产税问题。
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因为上述单位免纳房产税,所以如果出租肯定是从租计征,但是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价计征的。
同时条例规定,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而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施行细则中,都对此进一步加以明确了。下面仅例举两个加以说明。
深圳市
深圳市目前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其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①从价计征。就是以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性质的纳税人。
②从租计征。房屋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警)、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深圳企业出租房产从价计征方式缴税。
税率
①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的70%计算,税率为 1.2%;
②从租计征的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北京市
计税依据的规定
企业、事业(自收自支的)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 号)
[注:其他单位是指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所例举的免税单位及房产管理部门]
(87)市税三字第834号
三、税率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1.2%
2、以租金收入为及税依据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