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192楼泉水叮咚于2007-11-22 15:17发表的 :
夏老师,帮忙解答:增值税销售发票超过90天退回给我公司,我公司无法开具销项负数,那么该如何处理呢?谢谢!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此发票不得开具负数发票。
个人认为应该区别双方的责任及利益关系进行处理。
1、如果责任在于购货方,且购货方已经付款结算完毕或未付款部分小于发票税额,应该把发票交给购货方,作为普通发票入帐使用,进项不得抵扣;如果受票方未付款或是未付部分大于发票税额,应该考虑重新开具发票。
2、如果责任在于销售方,尽管重新开具发票存在很大风险与难度,但是必须要开,只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器。
3、重新开票因为原来的发票已经入帐且不能开负数,所以必须避免销售收入重复入帐,只能对销项税进行处理,记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也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