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41楼:你所说的厂商是一个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的问题准确地说应该是这个企业如何纳税的问题,而不是表面上的怎么开发票.
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种特殊经营行为下应缴税种的选择:
1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指的是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适用税率.分别核算具体指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目的是避免出现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小缴或多缴税款的现象.
2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 兼营非应税劳务: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和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时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视为含税销售额,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完税证等,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1楼所说的情况不很具体,个人认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可能性最大.当然这需要你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祝好运![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