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
政策规定及操作流程
1、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从2004年12月申报期起实施“先比对、后扣税”规定,即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辅导期内有增值税抵扣项目时,对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先与开具方票面信息比对,确认无误后才准予抵扣税款。
2、为保证进项税金能及时得到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将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自行录入采集软件,并携带含采集信息的磁盘及纸质清单(在清单上注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征收厅的“三小票”采集窗口进行数据采集。
3、每月底纳税人从主管区局取回 “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具体衔接请与所属国税主管区局综合业务科联系),根据通知书上确认的数据在下月申报时填入申报表及附表的相关抵扣项目。
4、纳税人在辅导期首月进行申报时,除有当月购入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凭证的进项抵扣外,不应填有其他抵扣项目,从第二个申报月份起,如有上述其他抵扣项目的,必须附有加盖主管区局章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上述通知书在审核后,纳税人均应随同申报资料保存备查。
专用会计科目设置、专用申报表使用及申报要求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经过稽核比对的进项税额(购入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收购凭证除外)。当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次月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申报抵扣,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对核实确认不得抵扣的,应转入成本,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所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下方加盖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章。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规定如下: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与5、6、7、8栏分别对应。
4、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在该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1)第3、5、7、8、9、10栏分别填写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稽核相符及经税务稽查后准予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及代开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2)第23、24、25栏分别填写所属期当月认证相符但尚未收到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当月发生数、月末余额数。
(3)第28、30、31、32、33栏分别填写本月末尚未收到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代开专用发票的月末余额数。
5、目前对辅导期纳税人(包括代理申报户)均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结束辅导期后允许选择使用网上申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具体要求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