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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可转让信用证进行贸易活动时的账务、税务处理?

可转让信用证进行贸易活动时的账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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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各位老师,如果运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贸易活动,账上、税务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和缴纳呢?例如,国外A公司向国内B公司购一批货,同时将一张可转让信用证押在B公司银行帐内,B公司向厂家C订货,C将货以厂家C的名义报关出口运到A公司,B公司将银行帐内的可转让信用证中的部分金额转给厂家C,剩余的部分款算作A公司给B公司的佣金。
  主要是想请教关于B公司留下的剩余款的问题,因为国外A公司不要发票,B公司的这部分佣金应该如何交税,且外管局又应该如何核销,账面上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交税主要是看你这笔收入的性质和你们公司所适应的税率,和使用不使用信用证是无关的!
这笔佣金虽然你们不用开票,但是也应作为你们的收入,然后到银行进行收入申报以后才能核销!
虚心使人进步,交流才能提高~
小米,谢谢!
还想问你一个问题,可转让信用证的收款人可以有几个,一般都要填好吗?如果像上面我所述的情况,B公司在收到可转让信用证和转出可转让信用证时,可转让信用证上的金额会在B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有收和支的反映吗?
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不知道这笔业务改怎么交税?核销怎么去核销?因为不是我报关的没有核销单的!
建议可以问下当地税局或者银行!
虚心使人进步,交流才能提高~

顶一下,想知道答案

还没答案?

忘了补充一句

转让LC差额部分,不用去核销,但数量以后大了需要到外管局去说明的,要银行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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