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从厚到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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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公司选定名称时,应遵守如下要求:①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②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③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④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公司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⑤禁止使用某些名称,如: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家组织名称;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规定的除外。⑥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有的还可以在名称前冠以省名或自治区名。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国务院批准的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的公司,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⑦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都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凡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在名称中间使用这些字样,以及不含行政区划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①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③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④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⑤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自己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受托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除了设有“法律责任”专章作出规定外,在相关部分也有规定。本节主要就“法律责任”专章中有关内容并结刑法的有关内容作些介绍。
一、 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等条文中。具体内容如下:
1. 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下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下10%以下的罚款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投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下5%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公司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等条文中。具体内容如下:
1.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3. 不按《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公司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下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6.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其公司的营业执照。
7.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时,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条文中。具体内容如下:
1.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侵占公司财产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报、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4.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其中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对清算组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清算组不按《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二十条至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情节严重的。
2.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
3.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
4.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登记进行包庇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 其他有关法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