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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对象不同 分开经营可节税

我觉得有一个问题:成本价应该是由原料价格+分摊的人工费+水电费+制造费用等构成,而该公司的原料只占销售的20%,那么该公司的成本价应该是20%原料+另外50%的费用。销售给经营部的应该是成品而不是原料,所以我认为第二种方案计划处有误。销售给经营部的价格为:(20%+50%)*1.1。第二种方案也优于第一种方案,但优惠没有上面计算的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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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认为呢?
刚才我自已计算了一下,实际第一种方案优于第二种方案。第二种应纳增值税为:(1)经营部应纳:200*0.04=8元;(2)公司应纳:〔200+200*(1-30%)*1.1〕*0.17-13.6=60.18-13.6=46.58;合计应纳:8+46.58=54.58元。比第一种略多一点。
不知版主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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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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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认为,为什么第一种方案优于第二种方案呢?原因在于构成产品成本的原料占成品成本的比率较小,如果这部份都没有进项的话,那么这些进项税都转嫁到企业,就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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