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币的实质是信用的证券化
Q币:货币还是商品?有学者称网络虚拟货币可能冲击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银行已关注此事。---成都商报2006年11月1日04版及4日02版。
在互联网日益渗入公众生活的今天,想来许多人对某IT公司开发的产品---Q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并不陌生。于是有人放言:Q币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真乃语不惊人死不休,真的吗?
Q币不具有货币属性。货币的本质,可以从多学科界定。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政治经济学);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与国家政权的结合(法学);货币的发行是无对价的,它以国家信用为保障(金融学)。Q币永远都不可能具有后两个属性。就前者,Q币充其量只是在特定的人群、狭小的范围内偶然地起着等价物的作用,与一般等价物的功能相去甚远。
Q币的实质就是权利的证券化(或曰信用的证券化)。这是市场经济中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向市场提供标准化的产品或服务,双方支付对价的时间不一致。经营者先收取价款后,向对方发行特定凭证,对方凭之获得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这样做的好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物化在凭证上,认物不认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很方便;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转让凭证即转让权利,流通便利;有竞争力的经营者通常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信用。Q币即如此,网民履行义务在先(付款),获得Q币,从而单方面地享有债权(请求发行公司提供承诺的服务),Q币就是债权的凭证,即一种表示债权的证券(不是债券)。Q币有一定的流通性。对发行公司而言,只要Q币在市场有一定的沉淀(没有即时向公司行权),公司事实上就获得一定的信用。因此,Q币也是信用的证券化。
Q币不可能挑战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在货币的五大职能中,价值尺度、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它无法企及。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发行的有限定内容的债权凭证,任何理性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接受它作为流通或支付手段。Q币有一定的流通性,这不过是在合同法范围内的债权转让或互易行为而已。Q币也不存在挤兑的风险。没有任何主体承担兑付的义务,向谁挤兑呢?如果发行者在发行时以兑付相诱,那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至于发行者经营成功,可以获得一定的信用,这也是正常的商业信用,是对优胜者的褒奖。所谓“Q币是变相货币,法律是禁止的”,于理不合,于法无据。类似Q币的现象不胜枚举,法律要一一禁止吗?
至于Q币泛滥是否会成灾?当然会,有什么东西“泛滥”后不会成灾呢?初步设想一下,Q币的法律风险有两个:一是发行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二是Q币成为一种投机工具。前者涉及工商管理,后者涉及金融监管。因此,对虚拟世界的法律监管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