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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Q币冲击人民币?

Q币冲击人民币?

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tangqiao 您是第732个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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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民非常熟悉的Q币,有学者近日发文称,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买虚拟世界中的装备,支付会员服务费,甚至和人民币“兑换”,这可能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并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据了解,目前仅Q币的潜在用户就已上亿,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谢姓工作人员称,Q币等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在网上交易非常值得关注,他们已将此事向总行汇报,等待答复。

腾讯公司:Q币潜在用户过亿

据腾讯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介绍,近年来,随着QQ网络聊天系统迅速在网民中普及,为方便网民支付服务费用,腾讯公司推出了Q币,官方价格为1元人民币购买1个Q币。Q币的官方用途为支付QQ会员服务、购买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购买QQ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等。网民可通过银行卡、电话银行、实物QQ卡等多种形式购买Q币。网民购买的Q币存入对应QQ号的个人账户中。

据腾讯公司官方网站数据,截至2006年3月底,腾讯的即时通信服务活跃账户数达2.2亿,这些都是Q币的潜在消费者,目前Q币的销量也很大。

调查:Q币成网上交易“货币”

记者近日在成都南门的几家网吧展开调查。自称玉林某中学初二学生的方某是老QQ了,近来迷上玩“魔兽世界”,但苦于没有好的装备。后听说在网上用Q币可购装备,现在他已买了一身还过得去的装备。

另一位自称成都南门某高校物理系学生的张某称,网络虚拟装备交易有几个阶段。最初是在同城玩家之间发生,双方找到同一家网吧,一手交人民币,一手交装备。“现在一般都用Q币了。因为玩网游的一般都上QQ,于是大家找到了Q币这个一般等价物。”张某说,他已用这种方式多次倒过装备,从中赚取Q币,然后拿到网上卖,用Q币换回人民币。“Q币的官方价是1元1个,在网上8毛钱一个就比较好卖了”。

学者:Q币冲击人民币地位

近日,学者杨涛在2006年第7期的《法制与新闻》上发表《虚拟世界四大怪象的法律拷问》一文中称,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一切公私债务都必须用人民币支付。人民币的法定发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发行货币。

“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由商家发行,与人民币可以‘兑换’,如果泛滥后果不堪设想。”杨涛说,人民币等真实货币在现实中是有数量限制的,而Q币等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虽然发行量可能会影响其“汇率”,但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

人民银行:关注“Q币现象”

昨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位谢姓工作人员说,Q币等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在网上交易非常值得关注。此事涉及《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该条例的解释权在总行,他们暂时不方便表态,但他们已将此事向总行汇报,并等待答复。

面对学者质疑,腾讯公司客户服务人员称,他们发行的Q币只用于购买该公司的增值服务,本身并无其他交易功能,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对网民将Q币当成“网上人民币”一事,他们并不知情。“那是网友自己的事,我们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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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币的实质是信用的证券化

Q币:货币还是商品?有学者称网络虚拟货币可能冲击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银行已关注此事。---成都商报2006年11月1日04版及4日02版。

  在互联网日益渗入公众生活的今天,想来许多人对某IT公司开发的产品---Q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并不陌生。于是有人放言:Q币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真乃语不惊人死不休,真的吗?
Q币不具有货币属性。货币的本质,可以从多学科界定。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政治经济学);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与国家政权的结合(法学);货币的发行是无对价的,它以国家信用为保障(金融学)。Q币永远都不可能具有后两个属性。就前者,Q币充其量只是在特定的人群、狭小的范围内偶然地起着等价物的作用,与一般等价物的功能相去甚远。
Q币的实质就是权利的证券化(或曰信用的证券化)。这是市场经济中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向市场提供标准化的产品或服务,双方支付对价的时间不一致。经营者先收取价款后,向对方发行特定凭证,对方凭之获得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这样做的好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物化在凭证上,认物不认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很方便;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转让凭证即转让权利,流通便利;有竞争力的经营者通常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信用。Q币即如此,网民履行义务在先(付款),获得Q币,从而单方面地享有债权(请求发行公司提供承诺的服务),Q币就是债权的凭证,即一种表示债权的证券(不是债券)。Q币有一定的流通性。对发行公司而言,只要Q币在市场有一定的沉淀(没有即时向公司行权),公司事实上就获得一定的信用。因此,Q币也是信用的证券化。
  Q币不可能挑战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在货币的五大职能中,价值尺度、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它无法企及。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发行的有限定内容的债权凭证,任何理性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接受它作为流通或支付手段。Q币有一定的流通性,这不过是在合同法范围内的债权转让或互易行为而已。Q币也不存在挤兑的风险。没有任何主体承担兑付的义务,向谁挤兑呢?如果发行者在发行时以兑付相诱,那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至于发行者经营成功,可以获得一定的信用,这也是正常的商业信用,是对优胜者的褒奖。所谓“Q币是变相货币,法律是禁止的”,于理不合,于法无据。类似Q币的现象不胜枚举,法律要一一禁止吗?
  至于Q币泛滥是否会成灾?当然会,有什么东西“泛滥”后不会成灾呢?初步设想一下,Q币的法律风险有两个:一是发行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二是Q币成为一种投机工具。前者涉及工商管理,后者涉及金融监管。因此,对虚拟世界的法律监管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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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Q币,我要人民币!人民币万岁! [s:1] [s:2]
时间总会过去的,让时间流走你的烦恼吧!人生的真理,只是藏在平淡无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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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个人觉得确实有必要又一种网络货币来完成一些现实货币无法完成的职能
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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