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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种] 与“会计人”交流的主题一论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

本主题由 kuaijiren 于 2007-12-3 22:51 解除置顶
!、不是税务筹划,合法的前提下才谈得上税务筹划,当然现实中不合法的事情想合法化是经济人的行为,查实的就是偷税,没查到就蒙混过关了。由于税局的能力和精力有限,查到的可能性比没查到的会小。但这是要冒违法的风险的,要如何做,大家要求权衡!
2、发票只是形式上的真实,还要查实质的真实性,只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税前扣除,这也是税前扣除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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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里有个问题。什么样的情况税务局会代开发票。哈哈哈
[fly]     HOW MUCH YOU GAIN,HOW MUCH YOU GET. I REALLY KNOW. NO PAIN NO GET   [/fly]
这是一种偷税行为,虚列成本、费用。
同意夏更强的观点,选5
就目前现状,有一定的筹划空间(确实有发生费用而对方无发票的情况),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关键是不可以太过分.比如别人运同样的货物是300元/吨,而你则是3000元/吨,就有问题了.税官也有聪明人的
粗略一看,几点意见,仅作讨论:
1。楼主没有搞清楚税收筹划的本来含义,筹划只是避税的一种合法途径,但是避税的途径不止筹划。
2。对于所举例子。回扣只是一种口头语不规范,不利于会计核算和税务筹划,会计语言是佣金(这个都已经达成共识且普遍应用)。只要有资料能证明这是一笔佣金(如有佣金协议等),会计上就可以列支,只是所得税核算上有5%标准。
3。按题折扣只能理解为销售折扣,那么要看合同是否有这样条款证明此业务的合法性。
4。5和6,持保留意见。

我个人意见,回扣改为佣金,准备必要资料,费用核算,佣金协议考虑所得税5%标准。个税自理。 [s:7]
代开发票的话,也是必须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合同.协议来作为备查资料的.
并不是一呼百应,一应惧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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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今天发现这个竟然置顶 [s:3]

那么我针对楼上兄弟的问题发表我的一点看法。同时对我当时的冒失处理一见纠正一下。
首先,请注意我说的佣金是有界定含义的,这个你也清楚不多说。而回扣就没有,你可以给购买单位的采购人员,也可以给独立的第三方代理人。对于前一种那是真回扣,如果以佣金形式处理就是你所说的形式重于实质,是违法行为。对于后一种,有的企业不了解或是理解不到位没有以佣金形式而是以回扣形式处理,我们就说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此而已。
这个主题其实是一个很大范围的主题。
比如,现在有很多单位和个人买货不需要发票,很多代理企业在进货的时候没有要厂家发
票,厂家也不开发票,在卖货的时候代理公司完全不走一般的处理流程,不入库,发出去因不需开发票,在收下钱的时候走个人账户的路线,这样一来,税务人员是根本查不到的。
这是不是形式重于实质的筹划,只是它的形式就是将形式隐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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