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入门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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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入门必读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的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三、增值税退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 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 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商品名称备注
8901-8902、89048905—8906、890784073410、8407342084082010—8408901084089092—8408909387012000—8707909087161000—8716900084099191—8409919984099991—840999998708 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同上
8456—8460、8462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8425—843084671100-8467890084743100-8474809084791021-84791090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同上
851730—85175029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9018—9020、90221200—9022140090222100 医疗仪器及器械
8601—8606 铁道机车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8 航空航天器
8454—8455 金属冶炼设备
8534 印刷电路
附件2: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商品名称调整后退税率备注
1、食用粉类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3%
11022000 玉米细粉 13%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3%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13%
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 13%
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 13%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2010 小麦团粒 13%
11081100 小麦淀粉 13%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2、分割肉类
02073510 鲜或冷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520 鲜或冷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10 冻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20 冻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10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20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90 鲜、冷野兔肉 13% 需加扩展码
附件3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现行退税率(%)商品名称
27090000 13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 13 航空煤油
27101912 13 灯用煤油
27101921 13 轻柴油
27101922 13 5-7号燃料油
27101929 13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 13 润滑油
27101992 13 润滑脂
27101993 13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 13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27109900 13 废油
4403 5 原木
4404 13 筛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 13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8 13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 13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 17 紫杉醇制品
441900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 5、13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47章 13 木浆、纸板
4801-48162601-26122614-2622 1313 纸、浆、纸板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铬锡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 13 沉淀铜
7402 17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 13 铜废碎料
7110 13 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 5 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51053929 13 已梳无毛山羊绒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 13 山羊板皮
2530902003019210 135 稀土金属矿鳗鱼苗
05062826900010 515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氟钽酸钾
29022000 15 苯
7201 13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 13 钢铁废碎料
75089010 13 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 13 铝废碎料
81019700 13 钨废碎料
81102000 13 锑废碎料
2510 13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 13 天然石墨
2508 13 其他粘土等
28181000 15 人造刚玉
2818200028183000 15 氧化铝
附件4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商品名称调整后退税率备注
2613 钼矿砂及其精矿 8%
28047010 黄磷、其他磷 8%
28047090
7502 未锻轧镍 8%
72021100 锰铁 8%
72021900
72022100 硅铁 8%
72022900
72023000 硅锰铁 8%
72024100 铬铁 8%
72024900
7601 未锻轧铝 8%
附件5: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商品名称调整后退税率备注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 5%
27011210 炼焦烟煤 5%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5%
2519 轻重烧镁 5%
25309090 其他矿石品 5%
2526 天然冻石、滑石 5%
2529 萤石、长石、白流石等 5%
2511 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 5%
2825 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 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5%
2849 碳化物 5%
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5%
4410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5%
四、消费税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外贸企业收购消费税货物出口,依据实际出口价格或数量征多少退多少。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
1.外贸企业退增值税的依据为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外贸企业退消费税根据其实际出口的数量或价格予以退税。
2.生产企业的退(免)增值税的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折合人民币金额。 生产企业免消费税根据其出口的消费税货物数量或价格予以免征。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管理机关、期限与预算级次
1、地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退税部门进行退(免)税的申报工作。
2、管理机关: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工作,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商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受理申报及审核工作。
3、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4、预算级次: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申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中,企业的申报行为分为增值税纳(免抵)税和免抵退税申报,申报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入账时间及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间作销售账。
2.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入账。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基层退税部门备案,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FOB价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免、抵、退”税。如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应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的运费、保费、佣金等。若申报扣除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按月按实际支付数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核定。
(二)纳(免、抵)税申报程序
1、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按本规程第二条之规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后,方可办理增值税纳税(免、抵)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
2、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规定于次月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同时报送以下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消费税应税货物出口业务)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4)《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税收资料
3、附送资料要求及逻辑关系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
(2)、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18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第15栏)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填报
(4)、若本期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期限及申报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15日内对当期(以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1)、生产企业将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录入,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B,缺少核销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H,缺少代理证明的单证不齐标志为D,缺少两种单证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字母),对该条出口信息的其他项目有关数据暂按出口发票上列明的金额并扣除预估的运费和保险费后录入。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录入,一并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参与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
2、信息预审。
生产企业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与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及代理出口证明信息进行预审。根据预审反馈的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对经预审无疑点或有疑点但已核查无误的出口单证方可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对无法通过预审的当期出口单证,视同单证不齐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
3、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五份,下期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时报基层管理部门一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6)、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9)、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10)、当期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12)、当期有退运货物的,附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
(13)、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以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多报)出口额或低报(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用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全额录入冲减,再重新按正确数据申报录入。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负数录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对上述涉及调整的申报数据,在当期用负数录入全额冲减时,须在该条录入的“备注”中注明原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
八、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审核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
基层退税部门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于每月25日前审核完毕,并将相关申报表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批。
1、单证初审
(1)、接收生产企业已通过预审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按照单证审核要求审核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免抵退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
(2)、将免抵退税原始凭证与申报表进行对审,审核凭证与申报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原因并进行调整。对超过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通过《免抵退税工作联系单》反馈基层管理部门处理;
(3)、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初审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转交复审环节。
2、单证复审
(1)、对初审转来的免抵退税静态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转回初审,由初审退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
(2)、在复审完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并转交计算机审核。
3、计算机审核
(1)、接收复审完毕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进行审核。对计算机审核过程发现的审核疑点,如果已向海关发函核实原因,依据海关回函对申报数据做人工挑过处理;对没有海关回函的,不得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应由企业撤单后重新申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数据通过3.0版审核系统在企业免抵退申报明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环节进行确认。
(2)、将计算机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免抵退报表经征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连同企业申报数据上报主管退税机关。
(3)、每月25日前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月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月申报汇总表》汇总上报退税机关。
九、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单证管理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a、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b、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c、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企业须附送代理人货物出口证明);
d、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e、报关单中“贸易性质”上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不予退税,“结算方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品,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结算方式”中注明“进料加工”的,应审核是否已按规定正确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f、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打印的清晰、完整。
g、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规格出口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企业填报的有关报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h、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单;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a、核销单上的各个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
b、核销单上需加盖海关验讫章,外汇管理局核销章;
c、核销单上有涂改部分,需加盖外汇管理局印章或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更改证明;
d、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e、核销单上的核销金额与相应报关单上销售额是否一致。
(三)出口发票
a、出口发票须字迹清晰、无涂改;
b、出口发票应主要列明以下各项:
出口商品名称、进口商品名称、销售日期、出口发票编号、出口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货别、价格条款、出口额、出口商法人印章等;
c、出口发票的号码应与申报表上填报的出口发票号码一致;
d、出口发票的有关内容应与此同时相应的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e、必须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发票(第四联)。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a、证明单上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离岸价格等内容须与申报表上的有关内容一致;
b、证明单上的代理协议号码须与企业附送的代理出口协议一致;
c、证明单上须加盖受托方退税机关机关印章以及“收汇已核销”戳记;
装订要求
(1)所装订的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报关单应配对,并且按以上顺序装订。
(2)装订时应把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以及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手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排列在前,要求计算机打印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上的顺序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顺序一致,且与出口发票和报关单等的装订顺序相同。
(3)按照纳(免、抵)税申报的顺序录入计算机,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并按此顺序装订资料。
(4)每册报关单不得超过100张(不包括相对应的其它单证)。
(5)全部资料必须用线装订不得夹有金属物。
(6)使用由退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封皮。
(8)封皮内容须填列清楚、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9)属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代理出口证明》装订在对应的出口单证后面。
(10)生产企业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当期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装订在最后面。
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涉税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都应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凭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并打印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在向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一并报送。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次月10日前依据当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将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录入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申报明细表》,并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只填写汇总数),连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原材料帐(复印件)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与企业进口原材料帐相一致。若当月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收齐,可先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行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在3个月内收齐报主管退税部门,逾期不能收齐的,要开具红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下月予以冲减并不得补办。
产企业间接进口的原材料以及不付汇的客供辅料,不得参与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二)、《补办出口货物报关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申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证明》办理完毕。审批出具后应将其相关内容录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
(三)、《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的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申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办理完毕。审批出具后应将其相关内容录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
(四)、《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申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办理完毕。审批出具后应将其相关内容录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出口货物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办理完毕。审批出具后应将其相关内容录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
6.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生产企业可凭《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加工协议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发票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应予补税。
十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其它规定
• 新办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两种情况除外: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小型出口企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下的)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末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 缺单补税
对报关离境后90日仍单证不齐、未向基层退税部门进行申报的,由基层退税部门填发“免抵退工作联系单”,转基层管理部门5日内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企业对缺单的外销收入视同内销征税。生产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对缺单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并于次月申报期办理增值税纳税(免抵)申报。
应补增值税税额=缺单外销发票销售收入(FOB价)X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对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税的,基层管理部门应同时责令企业补缴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属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消费税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
(3)属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消费税税率;
生产企业收齐有关退税凭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通过的,不再受理企业申报。
• 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出口的下述产品视同自产货物: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自产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填写《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报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基层退税部门,如实申报上月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情况。
各管理局基层退税部门负责审核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由基层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须报经市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办理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