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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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四、退税部门应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按时办理完毕有关退(免)税手续。
五、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六、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三、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数量×销售价格÷(1-消费税税率)
当出口卷烟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
四、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六、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八、本通知除第一条外,其他各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0]49号规定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我们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按照当年应纳所得税额比去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增加部份来确定当年可抵免的所得税额.即: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2005年实际缴纳所得税额20万元(汇算清缴期内税务机关调整的).那么我司2006年只能抵免80万元.
可是我司购买设备的前一年为免税期,如果按照49号文件.我司是可以抵免100万元的.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这种算法正确吗?
2007-2-7 16:58:45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给你举个例子来说明抵免所得税的原理吧。某企业2000年度新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项目总投资额800万元, 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500万元,其中,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200万元(以下称第一次购置),2001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300万元(以下称第二次购置)。按规定,2000 年购买的设备200万元允许在2000-2004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0×40%),2001年购买的设备300万元允许在2001-2005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300×40%)。若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考虑税务机关查补数)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现将该企业2000年-2002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2000年:由于2000年度实现的所得税款为70万元,与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度实现的所得税100 万元相比,没有新增的所得税。故2000年度购置的设备当年不得抵免,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万元。
2001年:由于2001年实现的所得税为50 万元, 故2000年和2001年购置的设备都不得享受抵免。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2002年:
⑴先计算抵免2000年第一次购置设备的抵免额。
2002年实现税款比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00万元(200-100=100>80)。因此,可以抵免第一次购置设备应抵的80万元。
⑵计算抵免2001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2年实现的所得税款比 2000 年(第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30万元(200-70=130>120)。因此,可以抵免第二次购置设备应抵的120万元。
这样,抵免后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00-80-120=0(万元)
另一种情况:如果2001年度购置的设备金额为 400万元,那么,允许2001年-2005年允许的金额为160万元(400×40%)。由于2002年实现的税款比每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只有13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2002 年抵免企业所得税130万元,但抵免后2002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80-130=-10(万元), 故这里只能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剩下的40万元(160-120)留待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内抵扣。享受全部抵免后,该企业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同志将后购置设备的“新增税额”理解为“本纳税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扣除已确认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后,减去后购置设备前一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这种理解与文件规定不符,如果这样,会出现少抵免所得税额。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对一般贸易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帐面的出口销售收入。)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税官新年好;我刚接触生产型出口退税财务处理,请问每月在拿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要否在下月的退税申报进行处理?在当月是否也要进行帐务处理呢?具体该如何处理呢?(提问人:黄立红 提问时间:2/24/2007)
拿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其中的应退税额需在留抵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