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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相关知识及纳税申报

问题1:报表打印出*号。
答:出现该类问题原因很多,也有可能无法解决的,具体的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点:
1、 打印机驱动是否为原版;
2、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重装(删除原安装文件夹);
3、 在www.CCITC.net.cn下载打印星号补丁.
问题2:企业在进行明细数据录入,录入海关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时,系统显示为“非基本商品”,如何解决?
答:使用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中的筛选功能,将字段含义选为“海关商口码”运算关系统选为“包含”,增加后点确定,得出一些带*号的基本商品,在其中找一个与之征税率相同的商品码替代关单上的商品进行录入,特别注意不能修改海关商品码库(提示:要事先咨询税局是否同意这种替代方式),申报时请填附表《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问题3:在安装有旧版本电报系统是电脑中,安装完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新版本)后,系统登陆时,显示与系统资源存在冲突,造成旧版本与新版本均无法进入。
答:建议将两个系统不要装在一台机器上。如果一定须安装在一台电脑上,请注意将两个系统安装在不同的分区或文件夹中,同时一定要做好旧版本系统数据的备份。
问题4:用户名、密码遗忘或需要恢复默认用户情况。
答:在申报系统的安装目录下有Pass.cdx、Pass.dbf两个文件,用来存储用户信息和密码信息,如果用户名或密码忘记,系统无法进入时,可在另外一台电脑中安装一个新的申报系统,在新的申报系统中找到上述两个文件,拷贝到原系统覆盖上述两个文件。覆盖后,用户以系统的初始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即可,原申报系统的数据并不会丢失。
问题5:出现不能备份的情况。
答:把申报系统所在的文件移到其他目录下,并使用控制面板中的添加删除程序功能将原申报系统删除,再重新安装一个新系统,把原系统中的in-put、fk、out-put文件夹和sysinf.cdx、syscfg.dbf、syscfg.cdx和syscfg.dbf拷贝过来覆盖。
问题6:登陆或操作过程中系统提示内存不够或硬盘空间不够,造成系统无法运行。
答:由于操作系统崩溃或突然断电造成系统安装目录下的syscfg.dbf文件损坏,因syscfg.dbf文件是用来存放系统信息的,该文件损坏扣,系统将无法进入,请用备份或新安装系统中的同名文件拷贝过来覆盖即可。
问题7:系统的备份路径不能放在根目录下面。
答:因为系统的备份是将tssb.ex所在路径下内容全部复制一份。如果放在根目录下面会将整个硬盘的内容复制,造成极大的混乱。
问题8:正式报表打印是能预览但不能打印。
答:此类问题多半是计算机本身的系统问题,一般与出口退税软件无关,请检查打印机驱动是否原版,或重启动电脑。
问题9: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黄单)后如何在电子口岸提交?
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及进登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予确认后,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是时为避免由于误操作造成企业确认提交的报关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符,建议采用:“查询报送”的方式进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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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与折扣

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有时会涉及佣金(Commission)和折扣(Discount)问题。佣金和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灵活地运用佣金和折扣,可以调动外商的积极性,增强市场竞争力, 起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一、佣金

  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在货物买卖中,佣金常常表现为交易一方支付给中间商的报酬。例如,出口商支付佣金给销售代理人,或进口商支付佣金给采购代理人。

  包含佣金的价格称为含佣价,不含佣金者则为净价(Net Price)。佣金如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则称作明佣,也有的不在价格条款中表示出来,由当事人按约定另付,这种做法称为暗佣。

  明佣的表示方法一般是在价格之后加列一定百分比的佣金率。例如:USD27.50 per piece CIFC5 New York。这里的C5指5%Commission,即佣金率;佣金额是在含佣价的基础上计算的,即:

佣金额=含佣价x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额

  佣金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交易达成时就向中间商支付佣金,另一种是卖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另行支付佣金。在前一种情况下,虽交易已达成,但万一合同无法履行,委托人仍要向中间商支付佣金。而后一种情况对委托人比较有利。为了避免和防止误解,除要明确规定委托人与中间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之外,委托人最好事先与佣金商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出支付佣金的方法。通常佣金可以合同履行后逐笔支付,也可按月、按季、按半年,甚至一年汇总支付。

  二、折扣

  折扣(Dicount)则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一种价格减让。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较多,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为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殊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 等。折扣与佣金一样,有“明扣”和“暗扣”之分。明扣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出来,如: “USD280.00per M/T CIF Bombay 1ess 3%Discount。”
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额或发票全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

折扣额=原价x折扣率
折扣额一般在买方支付贷款时预先予以扣除。
  一、佣金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交易是通过中间代理商进行的。因中间商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需收取一定的酬金,此项酬金叫佣金(Commission)。
二、佣金的形式
凡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的百分比,叫做“明佣”。如不标明佣金的百分比,甚至连“佣金”字样也不标示出来,有关佣金的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这种暗中约定佣金的做法,叫做“暗佣”。(在税务处理中,可以出口发票上是否列明佣金区分“明佣”和“暗佣”。)
此外,佣金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累积佣金。指出口公司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销售一定数量(金额)的商品后,按累计额支付给包销、代理客户的佣金。
三、佣金的表示办法
  1、以文字来说明。例如:“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包括2%佣金”(US$200 per M/T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 2%commission)。
2、在贸易术语上加注佣金的缩写英文字母“C”和佣金的百分比来表示。例如:“每公吨200美元CIFC2%旧金山”(US$200 per M/T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 2%commission)。
3、用绝对数来表示。例如:“每公吨付佣金25美元。”  
  四、佣金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计算佣金的方法不一,有的按成交金额约定的百分比计算,也有的按成交商品的数量来计算,即按每一单位数量收取若干佣金计算。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计算方法也不一致,按成交金额和成交商品的数量计算的都有。在按成交金额计算时,有的以发票总金额作为计算佣金的基数,有的则以FOB总值为基数来计算佣金。例“FOB C 2%上海(美元)”
 五、佣金的支付
   佣金的支付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中间代理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另一种是在委托人收清货款之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比率,另行付给中间代理商。
六、帐务处理
1、明佣、暗佣、能认定到商品的累积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出口发票所列的应收货款净额作为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2、无法认定到商品的累积佣金,列入经营费用。
七、所得税处理
1、能否冲减销售收入:在具体掌握上,凡出口发票上列明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2、能否进入费用税前扣除:
内资企业,按所得税税前扣办法执行。(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三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七条 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具体可按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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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费及转内销


第一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  列出了五大类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 到底属不这第一条所列的内容 。
说一下我的个人理解 因为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出口销售的税收处理应当分为三大类 一是出口退税,就是我们平常的货物出口 大多是这种情况
  二是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又分为二大类  
(1)是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意思是出口货物本身不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仅仅是用于出口销售时,才免税不退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就是这类情况
  (2)是免税货物出口不退税,意思是出口货物本身属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不管是出口销售还是国内销售均免税,所以不存在退税的问题。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
  三就是我们今天所说到的出口征税  
本次文件目的所列的五大类 应当注意到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 不属于出口退税,也不是出口免税 只能是本文件所列第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明确规定不预退税的货物 我个人理解应当纳税"征税" 具体以当地国税局的解释操作 不要为我误导
这一条的第二内容是计提销项的公式  (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
重大的差别就出现在"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补税 2005年68号文件规定是按"复出口离岸价和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 现在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 ,小规模的征收率是商业4%,工业6% ,第三条内容是因"征退税率差引起的进项转出"从成本科目还原为进项税额 ,
  四是有关消费税事宜,比较简单
第二条是和第一条配套的有关事宜,比较简单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第三条(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应当重点说一下的,就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原来是前12个月不退税,不计算免抵退 ,现在换成计算免抵退,但是免抵可库,应退暂时不退 ,只有到12个月期满后,才一次性将应退税全退出 ,当新发生的企业是小型企业时,退税审核期持续到12个月到期年的年底 ,小型企业的标准是销售200万(浙江)
第四条是有关代理事宜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
原来的要求是代理证明在30天内开具 ,现在是60天,特殊情况可延期30天
第五条说的是进料加工 (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税务办理的四个步骤  
(1)办理贸易批准证的备案  
(2)取得海关办理的手册后的申报登记  
(3)进料发生时免税证明的出具  
(4)手册缴销后的核销  
2.二个时限问题  
取得手册的时间.取得核销证明的时间 一般以海关签发时间为准  
3.明确了超期办理进料加工手续的处罚 ,处罚后允许补办,允许退税  
4.征管法62条的内容: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由税务机关璀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重的.2000-10000元
第六\第七条,一般情况下不大用到,省略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八条是未办理认定手续,先行出口,如何处理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记着二点就行  
1.单证未超期不用补税  
2.办理退税前应补办认定手续
第九条是执行的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般以前的事用旧办法
但是如果难以确定 时,法理上有一个原则,从轻从新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成交价格为CIF价格,请问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2.因为销售收入只能以FOB计算,那么运费和保险费怎么做分录?
3.出口因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能够及时核销,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按内销处理,计算交纳增值税,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做?
回答: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外汇)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汇兑损益
贷: 应收账款 (外汇)
2、运保费的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不予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不予免抵退税额)
3、内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不予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不予免抵退税额)
第一部分:税务局出具证明
一、外贸企业办理 《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提单或运单;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处理:
1 、已办理退税的货物:持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补缴后持盖有主管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出口销售发票、进口提单等凭证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已补税的退运货物经加工修理又重新出口的,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和《《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 重新办理退税申报。
2 、已申报未退税货物,在原始单证上盖上“已退运,不办理退税”章。
3 、未申报退税货物。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 ”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则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数量及商品编码。
二、生产企业办理《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办理《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关于申请出具〈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提单或运单;
税务机关处理: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款=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补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1 、已办理退税的货物: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持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当年度退运的提供相关记帐凭证和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等。补缴后持盖有主管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调整销售后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
2 、已申报未退税货物,在原始单证上盖上“已退运,不办理退税”章。
3、未申报退税货物。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已退运”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则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数量及商品编码。
第二部分: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手续问题
1 、若属已收汇、已核销的情况,由出口商向外汇局面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 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 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商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 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填写“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并注明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项的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4”,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货”字样)。对外汇局未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2 、若属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则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 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差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 。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 额手续。
3 、若属部分退运出口货物,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商并, 同时签发一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销单下应收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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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票方遗失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发票,不得遗失,一旦遗失,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遗失发票申明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省级以上报纸或电视台上公告声明作废。对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发票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遗失发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二、收到发票遗失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第三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第五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因此,贵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丢失发票联,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对此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之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一)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二)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帐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根据穗地税发[2000]444号文第三条规定: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如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可由收方开具曾开具有关发票的证明(加盖公章);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开票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

(三)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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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好东西,否可要是作为附近下载的话,给省不少精力的.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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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可得仔细看了啊! 呵呵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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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符无误后,填写核销单下方的内容,并加盖印章,将第二联退还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管理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外汇管理局检查企业各项进口付汇业务内容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允许进口企业继续进行进口付汇业务。
  如果企业对外付汇的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进口企业的进口付汇情况进行专门的严格监督管理。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银行须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符合有关结汇、售汇与付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以及外汇局加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购付汇手续。

  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情况说明函、相关证明材料及原《登记表》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外汇局审核后,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盖核销监管业务章。进口单位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付汇登记,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记表》上标明的期限内付汇的,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银行应当审核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证,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发生的信用证及进口代收项下延长付款期限超过90天和90天以上远期付汇情况汇总,向当地外汇局报送《XX银行贸易进口延/远期付汇统计月报表》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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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合同  
一、存在的问题  
1、外销无合同,只有订货单。  
2、采购货物无合同。  
3、外贸公司是否要求提供“与外商订立的外销合同”,合同上的外商是中间商,与报关单上的最终提货客户不一致,即外汇汇入的外商(中间商)与收取货物的外商(中间商的最终客户)不一致,这种流转程序合理吗?最初签订的合同与最终定单的实际情况有出入,通过email交往的样张可以作为补充合同吗?  
4、购销合同除书面合同外,传真合同或电子邮件合同如何备案?  
二、处理建议:  
1、备案的合同应当包括和外商签订的合同、与国内供货厂家签订的合同二大类。合同无论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只要是真实交易中形成的,均可以纸质形式保存下来作为备案内容。  
2、交易过程有中间商的,真实的货物交易应当发生在出口企业和中间商之间,如果此中间商是国内法人,应当认定为内销,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果中间商是外国企业,要引起重视,经调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虚假的业务、不存在骗取核销单之类问题的,应当允许办理退税。  
  
第二类:出口货物明细单  
一、存在的问题  
1、出口货物明细单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虽然在网上搜到过一些,也是五花八门。这个单证到底是固定格式还是自制格式?另外,填出口货物明细单时那些是必填内容?  
2、明细单、装货单与报关单数量不一致,主要原因是明细单、装货单按合同数量制作在前,报关在后,出现与实际报关数量不符。  
3、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文件要求的出口货物明细单,可否用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代替?具体必填内容指什么?  
二、处理建议:  
1、出口货物明细单是企业在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工厂发货单、出库单、装箱单等缮制的内部文书,格式和具体名称比较自由,但是主要应当包括下列要点:A、货款结算情况(例信用证有关要点、中间商及佣金等)。B、运输有关情况(收货人及目的港、装运的期限等)。C、出口货物情况(重量、件数、体积、成交价格等)。  
2、如果是正常出口业务,出口货物明细单是委托货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必须的。  
3、出口货物明细单基本上能反映一笔出口业务的全貌,如果企业内部无此文书,提供生产计划书、工厂出库单、出仓通知单等也可,只要提供的资料能反映此笔出口业务的全貌就可。  

  
第三类:出口货物装货单  
一、存在的问题  
1、空运、铁路、公路运输无装货单。  
2、上海报关的货物装货单(关单),海关不盖放行章,青岛报关的拿不到关单,据说有他们自己的操作规定。  
3、2006年1月20日前出口的货物,有的货代公司以没有接到通知,装货单没有保存为由,不提供给出口企业装货单,特别是一些客户指定的货代公司,与出口企业配合的难度更大。  
有装货单,但已交海关了。  
4、是否就是托运人交给船方的装箱单,但没有海关签章。目前企业提供的经海关签章的收据,其实是船方提供的“场站收据”,并非文件要求的托运人向船方交货的凭证,且发货单位是船运公司;如果是“并柜”情况下,怎么核对?  
二、处理建议  
1、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也叫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它是外运机构向船公司订舱配载的依据,该托运单一式数联,分别用于货主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货代留底、配舱回单、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单据有: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和场站收据副本(Mate's Receipt; M/R)。  
2、除海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出运时,外运机构和运输单位之间也有托运合同、货物交接单据产生。  
3、对于备案制度刚实行前期,备案资料不全的问题,请示再答复。  
   
第四类: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一、存在的问题  
1、海运提单。客户自己找货代公司,自己付海运费,提单他自己就拿走了,如何取得提单复印件?找客户要吗?跟你做的是FOB,海运费不用你管,提单自然也就跟你们关系了,再找老外想拿到提单很难。别说副本了,连复印件都没有给你的。  
2、两个以上出口企业并柜出口的货物有的只制作一张提单,没有按企业分别制作。  
3、提单上的发货人为中间人,或者是货代公司,收货人有的为空白,据企业说有的客户出于对货源地企业保密才这样做的。  
4、为了取得运费优惠,出口企业套用其他协议公司名称,即“套协价“,造成提单上的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的名称不一致,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5、电子放单,即“电放”,由发货人提供“保函”给货代公司,有的无提单,只有“电放单”。  
6、既有一般贸易,又有进料加工贸易,同一客户报关单两份而提单只制作一份。  
7、提单数量与报关单不一致,即出现“短装”,或“溢装”,主要原因是先办报关手续,后制作提单,而提单是根据实际装货数制作。  
8、出口到保税区的,由于客户资料保密,保税区企业不愿提供。  
9、1月份出口的提单大都收不齐。因为每份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所以实际上外商客户都要求全份寄出,企业和货代都不存在原件,因此通知下发之日前收齐复印件也难。2月份后提供的提单也只能是复印件,不可能有原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备案提单原件的要求比较难。还有企业普遍反映零星的航空运输无“运单”,怎么办?  
10、在中间商自行报关,不愿意提供提单给企业情况下,能否用企业运输到中间商的快件底单作为备案单证?  
二、处理建议  
1、出口运输单据除了包括提、运单之外,还需提供国内、国际运输运费结算的单据。  
2、以FOB方式成交而无法取得提单理由不成立,提单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依据。  
3、有中间商的出口业务、出口到保税区的业务等,应当核实真实的货物交易的买卖双方,如果销售行为认定为内销,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是出口销售,要引起重视,经调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虚假的业务、不存在骗取核销单之类问题的,可允许办理退税。  
4、有关因为客户资料保密而不提供提单理由也不成立,商业运作有关规定不能高于税收法律规定。  
5、对于部分出口企业为了取得运费优惠,套用其他协议公司名称,即“套协价”,造成提单上的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的名称不一致。建议暂停此类业务的退税,必须调查清楚后,确无骗税、违观退税行为后,将企业降级管理后,再办理退税。  
  
第五类:其他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上报的备案目录表具体存放不明确,是否放在企业申报档案袋内;  
2、目前操作按企业单证齐全进行备案较麻烦,应按报关单逐单进行备案。  
4、备案单证没有或者不齐的是否能退税。  
6、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名与原件相符,这经办人是指海关、货代、业务员还是财务人员,盖企业公章是哪个企业的公章。  
二、处理建议  
1、备案目录表最理想的就是随同退税单证一同上报、一同保管。  
2、备案单证没有或者不齐的暂不予退税。  
3、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经办人、企业是指原单证出具人和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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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口关税构成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
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商品采购(商品流通企业)
材料采购(工业企业)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企业交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进口商品,其采购成本一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为基础)和应缴纳的关税。若进口商品系应税消费品,则其采购成本中还应包括应纳消费税。进口商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国内购进商品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外汇与人民币的折合,因为进口商品要使用外汇,企业记账要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二是进口商品确定进项税额时的依据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海关出具的关税完税凭证。例如,红星公司2004年1月20日进口服装一批,到岸价格68 000元,关税税率为50%,另外支付国内运杂费2 40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2 000元,保险费、装卸费等4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处理如下:
(1)组成计税价格=68 000+68 000 ×50%=102 000(元).
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02 000 ×17%=17 340(元)。  
(2) 购进商品时:  
借:物资采购          10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340   
贷:银行存款            119 340  
(3)支付运杂费时:  
借:营业费用            2 2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倾)  140   
贷:银行存款             2 400  
(4)商品验收人库,结转采购成本时:  
借:库存商品—服装         102 000   
贷:物资采购        10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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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拒付处理》封面语


当前我国外贸出口商品大都是通过银行信用证方式成交的,根据国际惯例,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贸易,银行是只认单据而不认商品的。对方银行所依据“付款”或者“拒付”的理由仅仅是信用证条款,有关各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也只是国际商会制定的“500号出版物”等国际惯例,而非实际商品。但是由于“500号出版物”等国际惯例在翻译上要考虑诸多法律释义上的严谨性和完整性,往往即使内行人读起来也很生硬,且浮于概念化,如遭遇到国外银行的拒付再回过头来研读“500号出版物”那为时已晚。而本书通过大量实例,告诉读者如何利用国际惯例来保护自己,避免意外损失。此书为出口商和银行国际结算人员案头必备之物。

信用证是出口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也是较为安全的出口结算方法。伴随我国对外贸易的逐年递增,由此产生的贸易和结算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一批商品的出口,包含了众多人员的劳作成果,并经历了多方面的手续运作。一旦遭到拒绝付款,意味着国外银行保证的丧失,出口商会面临被迫降价、退单退货、甚至血本无归的局面,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于信用证项下业务,各方银行所遵守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等国际惯例和一些商会专家对此的解释,在实务操作中付款或拒付的理由完全依凭信用证条款。由于UCP500要考虑到诸多法律上的严谨性和完整性,使人读起来感到十分抽象,以往在书本上学到的有关国际贸易、结算等也都是些理论概论,在工作中会遇到什么困难?现实中的实际运作又是怎样?究竟如何去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这正是本书出版的目的,对于外贸、金融从业人员来说,将会对UCP500、信用证条款及其实务运用有更深层的理解。
纵观当今的国际经济形势,金融行业风云变换,贸易往来错综复杂,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积累、不断总结发展的过程,同时本身技术含量较重,对从业人员素质也要求较高。此书告诉读者,在遭遇国外拒付时,如何运用国际惯例以及经验和智慧,进行有理有节的交涉,从而化解风险,避免损失,既体现了银行和商家的严谨风范,同时又为国家和自身保全了资产并赢得信誉。
出口信用证拒付处理
                             作者:龚玉和  校对:张一扬

概  要
一笔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品交易,从签署合同、备货出运到收汇结汇,要经过无数道环节,但是最令人头痛的事莫过于在即将收汇时遭遇到开证银行的拒付。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只认单据,不认商品。因此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拒付处理一向被认为是银行敏感部门之一,需要有智慧、经验和外语水平。本书溶汇了中国银行众多员工的心血,环环紧扣。告诉您在遭遇到开证银行拒付时,运用国际惯例,从容应对。既体现一家国际大银行的稳健经营风范,又为客户、银行挽回了损失。
本书文笔简练流畅,实用性、可读性具佳。篇篇精彩,在国内同类出版物中实不多见。
    作者对董桂芬女士、付安智先生、马卫英女士、陈国泉先生、吴一红女士、杨洁女士、钱学军先生、沈阳女士、冯莹小姐、金晓斌先生、谢春叶小姐在本书撰写、编辑中给予的热情支持、鼓励和精心审核深表至诚感激!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信用证有关各方的作用
   第二节: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第三节:信用证的主要环节和当事人
第二章  出口信用证实务
第一节:信用证的审证
第二节:信用证的议付
第三章  出口信用证中的拒付
第一节:不符点的风险和种类
第二节:议付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
第三节:开证行或收单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第四节:寄单行对拒付电采取的措施
第五节:国际惯例的意义
第四章、出口信用证拒付处理实务
           ——经验与智慧的较量
第一节、“得理不饶人”
第二节、并非分批装运
第三节、“经验的对比”
第四节、遭遇法院“止付令”
第五节、“校正章”和“手签”之争
第六节、信用证的“分批装运不允许”和增额
第七节、未罗列“不符点”的拒付电不能作数
第八节、提单“已装船批注处”没有“船名”
第九节、关于“品名”的纠纷
第十节、为何“厚此薄彼”
第十一节、需列出“详细清单”吗?
第十二节、做到“有理有节”
第十三节、“永远的悬案”
第十四节、某些银行来证需关注
第十五节、“保单”没有背书?
第十六节、“产地证书”出具单位发生变更
第十七节、“空运提单”没有“承运人”(carrier)
第十八节、信用证将“受益人”名称打错
第十九节、我行议付了“有限制性条款”的信用证
第二十节、提单缺“承运人”和“船代”名称
第二十一节、正本信用证究竟在哪里
第二十二节、受益人在被付款前仍拥有单据的所有权
第二十三节、某些商品不必交“纺织出口许可证书”
第二十四节、因信用证条款本身矛盾引起的拒付
第二十五节、由单据“交单日”引起的纠纷
第二十六节、一经“承兑”就不能反悔
第二十七节、关于“原产地证书”出票人的交涉
第二十八节、因唛头上用“EX-”表示“缺箱”而提出的拒付
第二十九节、开证行擅自将即期信用证单据作“远期”处理
第三十节、对开证行“扣费”有疑异
第三十一节、单据金额必须“一次付清”
第三十二节、信用证并未要求提供“检验证书”
第三十三节、因提单上没有加注“重量”而引起的拒付
第三十四节、信用证只要求对商品进行检验,而未要提供“检验证书”
第三十五节、因单据上有中文文句而造成的拒付
第三十六节、因单据上没有显示开证人详细地址而拒付
第三十七节、我行格式已有印就“单证相符”条款
第三十八节、关于信用证数量增减幅度的争议
第三十九节、因意义相同,表达方式有异而遭拒付
第四十节、关于保单金额尾数的纠纷
第四十一节、“寄往银行”并非“收单银行”
第四十二节、关于“迟装期”和发票上增加额外金额的拒付电
第四十三节、关于由“Form A 产地证书”引起的拒付交涉
第四十四节、单据金额收妥后又引发的问题
第四十五节、因开证行的耽搁而使偿付行迟付款,要求追付利息和电报费的交涉
第四十六节、关于信用证金额增减幅度引发的争议
第四十七节、信用证装、效期已展
第四十八节、要求开证银行赔付利息和电报费的损失
第四十九节、因保单金额引起的拒付交涉
第五十节、我去电追回开证银行不应收取的费用
第五十一节、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交易”
第五十二节、第一个拒付电必须罗列所有的不符点
第五十三节、提单没有显示“集装箱装运”?
第五十四节、关于n/n copy和photocopy的争议
第五十五节、“价格条款”表示方法的交涉
第五十六节、因单据有字母印错而提出的交涉
第五十七节、在遭遇偿付行拒付后,向开证行交涉的电文
第五十八节、议付行向开证银行追索利息和电报费的损失
第五十九节、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出口信用证交涉剖析
           ——单证刀剑录
第一节、  运输单据“修正处”加盖校正章旁还需“手签”
第二节、  由“发票”抬头名称引发的争议
第三节、  单据可否额外加列“中文内容”
第四节、  某国银行追款记
第五节、  漫谈海运提单(Ocean B/L)的“卸装港”与“目的地”栏目的填写
第六节、  “邮据”应否列在“所有单据”之内?
第七节、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第八节、  “唇枪舌战”话审证
第九节、  出口南亚某国的信用证不能超额
第十节、  付款后就没有“追索权”
第十一节、  关于Form A 产地证书“收货人栏目”填写的争议
第十二节、  “签名”是伪造的吗?
第十三节、  对于银行托收中的“远期交单付款”(D/p XX days)质疑
第十四节、  某银行催款实录
第十五节、  关于信用证对副本的要求
第十六节、由提单“日期批注”产生的问题
第十七节、“To whom it may concern”的使用
第十八节、“D/P远期”纵横谈
第十九节、起运地“中国”?
第二十节、因节目长假而造成到期信用证拒付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节、“则小曰明,善抱不脱”
第二十二节、正确理解保兑行的职责
第六章、外贸结算品优劣分析
第一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第二节、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缺点和防范措施
第三节、汇款方式的优缺点
第四节、国际保理业务的优缺点
第五节、包买票据业务的优点和风险
第六节、银行保函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第七章、
第一节、实施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可行性探讨
第二节、国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评析
第三节、欧元将为国际贸易创造新活力
第四节、一大批稳定的优良客户是银行发展的基础
附录一、
附录二、投资理财顾问室(1-16)
附录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前  言
国际银行业务中的出口信用证拒付处理,是一项颇为复杂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实力和经营作风,同时也体现了一家国际银行的业务水平和对外形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事业蒸蒸日上,银行的国际业务随之蓬勃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出口信用证业务对外交涉的案例也有所增加。面对国外银行的拒付,有时甚至是不顾国际惯例的无理挑剔,给外贸和银行业造成一定的损失。一笔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交易,如果遭遇到开证银行的拒付,意味着经营者有陷入血本无归的危险境地。根据国际惯例,银行是只认单据,而不认商品的。因此,对信用证和国际惯例的研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课题。处理国外银行拒付,所凭藉的是信用证和国际惯例,并且要用英语交涉,需要的是有理性、有凭据、机智和沉稳。对于某些有争议的条款,更加需要冷静,巧妙地运用国际惯例进行说理。目的只有一个,在国际商情变幻莫测的形势下,尽量避免出口商和银行遭受损失,从而达到加速收汇和安全收汇的目的。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在国内一直是银行国际业务的示范者和引导者,在大力发展业务的同时,我们也涌现一批国际业务专家和优秀成果,在我国进入WTO的同时,我们要利用这种优势,促使民族金融业有进一步的提高!
本书为便于读者对信用证运作有整体的了解,简略地讲述了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操作在各方所起的作用,着重分析的是近年来我行与国外银行无理拒付交涉的常见实例。根据信用证条款和UCP500进行有理、有节、有利的交涉,并附有英文应答电文。既维护了客户和银行的权益,保全了资产,也赢得了信誉。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和银行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同仁分享经验和找到相互借鉴的地方。以期使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更上一个台阶。同时本书对于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单证员和大专院校有志于从事国际商贸、银行国际结算,国际金融的学生,也不失为一本必备的实用参考书。

                         董桂芳
  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
在当前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通的手段就
是信用证项下的结算方式。它是用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可靠,银行资金比商人更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
第一节  信用证有关各方的作用
使用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进出口双方只要严格
遵守信用证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的条款,对信用证各有关方面都有益处。①对于进口商来说,可以通过信用证的规定,控制合同所要求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装运日期和价格条款等的内容。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只需要缴纳部分的押金,无需付出全部货款,减少了资金的积压。②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较快取得货款,加速资金周转,避免可能产生的欺诈行为。③对于进口方银行来说,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只是向进口商提供信用担保,而不是资金,并且能收取银行手续费。同时开证行提供信用担保是有条件的,开证时要求进口商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并要求出口商交来货运单据作为保证才履行付款,这样也就减少了提供信用担保所产生的风险。④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因有开证行的信用保证,只需出口商交来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办理议付。然后向开证行或者指定的偿付行要求付款,同时也能收取银行手续费.
第二节  信用证中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交易对各方虽有上述优点,但是对出口商和银行仍存在着若干风险。例如开证银行的无理拒付或者银行本身的信用危机,进口商发生倒闭,出口商有可能以次货,假货或者伪造单据进行欺诈等情况的发生。这些例子都曾现实客观存在过,因此进、出口双方或者银行都不能认为信用证交易是万无一失的。事实上,任何结算方式都可能发生风险。只是迄今为止,对于各方来说,还没有更好的更普遍广泛接受的贸易结算方式产生。
同时,买卖双方都必须知道,信用证的内容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但它又是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文件,开证行和议付行都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认单据而不问商品,更不管合同和合同的履行。只要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只以信用证作为唯一的依据。
第三节   信用证的主要环节和当事人
1、信用证业务的主要环节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一笔信用证业务从开始到结束,大体要经过六个主要环节:①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Application for credit);②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Issuance of credit);③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Notification of credit);④出口方银行通知、议付及索汇(Negotiation of credit and claim reimbursement);⑤进口商赎单提货;⑥出口方银行收汇、结汇或者不符电交涉(后文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①开证申请人(进口商);②开证银行(进口方银行);③通知银行和议付银行(出口方银行);④受益人(出口商)。此外还有其他的关系人,如保兑银行、转证银行、或者偿付行等。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信用证简单的流转过程,用图解表示如下:

              ……………  资  金 ………………………   进 口 商
出口商审证      ……………… 商  品 ……………………    (开证人)
(受益人)              ①买卖合同




垫款
   



   

通知    ⑨



    ⑩


款    ②





               保兑行  
通知/议付行              ③开出信用证           开  证  行
保兑 付款/承兑            ⑦寄单/索汇          (进口方银行)
(出口方银行)                       
                    
                     ⑧ 偿  付  行


2、信用证的当事人
(1)  信用证的开证人:
信用证的开证人一般是进口商,有时是中间商。如果买卖双
方在签署合同时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进口商就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向进口方银行申请开立依据合同要求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出信用证的依据。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人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在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银行,赎取单据。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进口商如果无理拒付或者拖延付款,开证行有责任对外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单据而拒付时,出口方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开证人在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者货物短缺,只能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银行依据的是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2)  开证银行:(The issuing bank)
开证银行在接受进口商的申请后,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
约。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整、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开出信用证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开证行见单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即使信用证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也不能减免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付款行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偿付行只凭索汇证明书付款。当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发现与信用证不符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退还单据。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
(3)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指出口商,有时也指中间商或者运输单据的托运人(Shipper)。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着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一份信用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者某些条款不能接受,有权对信用证提出修改或者拒绝接受这份信用证。出口商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交单取得货款。受益人不但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也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受益人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有权直接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付款。
  (4)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 bank and 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所在地的代理人。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
发来的信用证后,核对印鉴或密押,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同时证明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如开证行对于所开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和规定,通知行或转证行没有必须议付单据的义务。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内容不承担责任。
转证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鉴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转证行的产生,一般指受益人在外地,必须通过转证行,然后到达通知行。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者有疑异,认为受证后有
风险,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满意的银行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有时开证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证的同时,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可以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拒绝开证行的请求。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保兑后,即对信用证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亦无权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6)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认真仔细地将各种单据及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核验。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无法更改,应由出口商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者根据出口商要求,由议付行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征询意见,以免单据寄出后遭到拒付。如开证行电复同意,则按正常手续议付单据。出口方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口商这一过程,叫做“议付”(Negotiation)。①议付行可能是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付行,也可能是信用证限定的另外某家银行或者出口商的往来银行。②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并对其进行审核,若确认单证相符,应予垫款;若单证不符,可拒付垫款。③议付行可以信提不符点方式,采用信用证项下托收方式处理单据。④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有不符信用证条款的情况存在,有权拒绝偿付,议付行则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7)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行,有时是开证行自身,这家银行就是付款行。付款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付款行一经确认单据无误并向受益人付款后就无权向其追索票款,但有权拒付。付款行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所付款项。也有的付款行的地位与偿付行相似,不凭单据付款,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将票款付给议付银行。
偿付行是指议付行付款后,可以向开证银行指定的第三家银行收回款项。但如议付行就是付款行,则偿付行也可凭议付行证明单据相符的索汇证明书,代开证行偿付货款。偿付后,它的责任即告终止。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必须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偿付行不负责审单。按照国际惯例,议付行一般不需要向偿付行提供单证相符的证明书。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在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PC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顺利实现。维系各方的良好业务往来,对拓展国际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信用证项下的上述各当事人、关系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以信用证条款规定为准则,其次是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500号惯例》。但是该项惯例也不是能够解决所有因信用证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信用证有关的各方,仍需要进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证条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问题。
第二章   出口信用证实务
第一节  信用证的审证
出口信用证的审证对于银行和出口商同样重要,只是双方关
注的重点有所区别。银行比较注重于开证行、偿付行或者保兑行的资信、态度和作风,付款路线,使用的货币、汇率、利率等条款的审核,以及核对印押等。而受益人则是将信用证与有关的合约进行核对,比较注重于交货、履约。例如对价格条款、装运期、有效期、货运单据、运输方式等进行审查。以确保货物如期出运与安全收汇。审证的主要内容:①是政治性审查,信用证内不能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对我国有歧视性的内容。②是对开证行等的资信、态度与作风的审查。例如开证行资产的大小,在《银行家年鉴》排列顺序;其分支机构的数量;银行历史的长短和经营作风的优劣与我行往来业务的关系情况等的审核。③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与付款办法是否明确,条款是否完整清楚、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和地点,一般信用证规定的有效地点在通知行或议付行所在地,对受益人和出口议付行较为有利。④对于资信较差的开证行,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A、要求来证加列电索条款。B、要求其他大银行保兑。C、要求偿付行确认。D、要求缴纳押金。E、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减少风险。⑤对于信用证的种类的审核,也在审证的范围之内。信用证一般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如未注明,则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有的信用证列明为“可撤销信用证”。(This credit is revocable and Subject to modification or cancellation at any moment without notice”.)
第二节   信用证的议付
银行的议付,就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审核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收回货款。通常这一程序就叫做议付(Negotiation)。UCP500对此提出的标准是: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国际标准银行的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UCP500第十三条A款)审单的要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单证一致,就是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②单单一致,就是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外,各种单据相互间必须一致。
单据是审单工作对象,也是收汇的凭证。因此单据必须正确、整洁、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只要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但是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和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以及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UCP500  No.15)。
在目前货物单据化的情况下,货运单据代表着货物的物权。货运单据的转移,出口方交付单据意味着交付货物。进口方取得单据也意味着收到货物。各有关方都以单据为依据。因此,银行的审单议付,只管单据,不问货物。各方都必须认真执行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原则,以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第三章   出口信用证中的拒付
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就可以拒绝接受。
第一节   不符点的风险和种类
①不符点的风险
不符点(discrepancy)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有和信用
证条款不符的错误。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其承诺付款条件就是受益人所提交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当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中出现不符点时,受益人受信用证保护的程度就减少,信用证保证付款的作用也就大大削弱。
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除付款的责
任。出口商就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诸如商品的降价、利息的损失、滞港费的产生、仓储费和保险费的增加、货物被迫转让给其他买主、货物有可能被第三者接管,甚至被海关拍卖和商品损坏质变等等。不符点使得受益人无利可图,赔钱,甚至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境地。因而受益人不能忽略缮制单据这一重要环节,许多遭遇拒付的单据,并不是因为实质问题,而是为制单中的粗心和失误所造成的。一旦遇到市场商情变幻,开证人有可能以不符点为理由拖延付款,压低货价进而可以拒绝付款。
②不符点的种类
不符点一般有实质性不符点和非实质性不符点两种。实质性
的不符点一般是指在制单前已经形成,例如信用证逾装、效期,信用证的超额等。非实质性不符点一般指在制单过程中人为的不符,可以由受益人修改单据或者重新缮制单据。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形成的不符点,例如信用证有条款规定“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人派员检验合格,出具证书。商品质量标准等主动权掌握在对方手中,届时开证人可以拒不签署检验证而拒绝付款。
第二节   议付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
1、  议付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一般在议付之前发现非实质性的不符点,通常
会要求受益人修改单据或重新缮制单据。
2、  如果是实质性的不符点,受益人应及早与开证人联系,请其接受不符点或
者修改信用证。在得到开证人的同意后,凭担保书要求银行作保留付款(Payment under reserve)。如果议付行同意,就议付单据,并向开证行表明:“由于单据有不符点,我们凭受益人的担保书议付其单据。”
3、  “电提”不符点
对于实质性的不符点,议付行通常会用电传或Swift 向开证行通知不符点内容,
请开证行授权议付/付款或承兑,即所谓“电提”。
4、  若开证行不同意授权议付,受益人应联系开证人接受单据。银行则作“信
用证项下托收处理”,也叫“表提”。在寄单的面函上说明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请开证行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决定是否付款。此时的议付行只能在收妥款项后再对受益人付款。而且,一旦改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处理,单据也就不再适用于UCP 500条款。开证行也不再对单据承担责任,是否付款完全由开证人自行决定。
第三节     开证行和收单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一、  开证行在付款前发现寄送行寄来的单据有不符点,可采取下列措施:1、
自行决定拒付;2、征求开证人同意放弃不符点。但是开证行必须注意:①在其最后作出付款或拒付决定并通知寄单行,必须在收到单据翌日起的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做出,否则无权拒付。②必须以单据为依据来确定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银行不能凭货物不符而拒付。③开证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向寄单行发出拒付通知,通知必须是开证行而非申请人。因为信用证项下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④通知中必须一次性说出全部不符点。⑤通知中要说明单据已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其他情况。⑥开证行的拒付意味着进口商不付货款,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口商。⑦如果开证申请人以不符点为由坚决拒付,开证行可将单据退回寄单行。
第四节  寄单行对拒付电采取的措施
寄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后,如果认为拒付理由能够成
立,应迅速通知出口商联系开证人采取措施。如果认为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理由不能成立,有权与之进行交涉、协商解决。在双方意见分歧过大,不能取得一致时,可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进行交涉的依据是信用证条款和国际商会500号惯例,但有时也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后面章节我们就上述情况个别案例进行逐个剖析。
第五节  “国际惯例”的一般意义
在我们进行交涉时,所依据的是信用证条款和国际惯例,那么什么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一般意义又是什么呢?
现代国际结算是依靠法律来保障结算安全的。国际结算中存在的法律形式可以是各国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是国际商会颁布的各种惯例、规则等出版物。在一笔国际结算业务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各国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下,为了对国际结算的实务、当事人的权责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必须有一种统一的解释。因此各方都需要一种共同遵守的操作规则,就是国际惯例。经过长期的实践,这些惯例日趋完善合理,已经得到各国商界与银行的认同并采纳,成为指导和规范国际结算行为不可或缺的通行准则。通常使用的国际惯例有《跟单信用证500号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在我们对外交涉中所依据的也正是这些国际通行的规则。
   近年来,我国外贸事业迅速发展,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逐年递增,但是也有的国家经济不振,市场起落,加之某些银行信誉欠佳,危机此起彼伏。因而无理挑剔、拒付、拖延付款等屡屡发生,对于这类拒付电一定要持谨慎、理性的态度,根据信用证条款和UCP500等国际惯例有理、有节地驳回;对于有些非实质性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进行一些劝说,采用协商的解决办法。因为我们发出的交涉电文往往关系到银行的整体形象、银行的资信和业务水平以及今后的业务交往。但是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早收汇、快收汇、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为银行,也为客户保全资产,提高我们国家和银行的信誉。



第四章  出口信用证拒付实务
          ——经验和智慧的较量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出口单据不符电处理,看起来温文尔雅,整天忙碌于琐碎的日常事务:诸如电报的通知,客户和代理行的咨询,金额的增减,催收或其他单证未了事务的扫尾工作。可是其中暗藏着的汹涌波涛,凝结着的经验和智慧,实在鲜为人知。人们常言:“十年磨一剑”,这里得到体现。
不符电处理,不仅需要有丰富的国际结算知识和实践经验,厚植的中、英文功底,而且需要对“500号出版物”等国际惯例有深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才能处理从容园润,得心应手,才能化险为夷,才能为客户,也为银行保全资产,赢得信誉。此中甘苦,非外人能够理解。这里列举若干常见案例,供国际结算人借鉴。

第一节、“得理不饶人”
在日常审单中,常因某种原因造成单证明显不符,诸如:装、效的逾期,金额的短少或超额,装运方式的改变,检验证的出具不能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等等,从而授人以柄,构成开证银行拒付或者延缓付款的理由。
而不少的银行,特别是南亚或中东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其效率不尽如人意,他们发出“拒付电报”的时间常常是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的,或者更长的时间,已司空见惯。
根据500号条款十三、十四规定,这些银行已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在处理这类单据中,有的快邮公司为我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他们的电脑上能迅速、正确的查到单据何时抵达开证行,且由何人签收该套单据。为我们提供了确切、有利的证据。尽管开证行有多少理由构成拒付,我们一概免谈,得理不饶人。开证行必须履行开证行的义务,迅速付款。其英文表示如下:
……as confirmed by Speed Post Co. Zhejiang br. am docs are despatched to you by speed post with No.……on ……was Successfully received by you on ……with signature as ……. However you gave your refusal notice on ……, being later than the 7 banking days following the day of your receipt of the docs as set forth in UCP 500 Article 13 and 14. You are precluded from claiming anymore that the docs are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nd therefore deemed to be responsible for payment of the docs. Pls investigate the matter and urgently authorize us to claim on the reimbursing bank as per LC terms.
第二节、并非“分批装运”
某日,开证行来电提出二个“不符点”,①分批装运不允许;②箱单修改处没有校正章。我们查阅档案后,信用证确有“分批装运不允许”条款和箱单没有校正章的缺陷。但是同时我们又认为这两条理由不能构成不符点。理由是:二套单据虽为不同提单,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同一时间开航和同一个目的港,而缺“校正章”则不能构成拒付理由。其电文如下:You may note that two sets of B/L indicate shipment has been made on the same vessel for the same journey and to the same destination. According to UCP 500, ART 40 B. Then it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covering partial shipment. As for the Packing List even if it has got a correction without the correction approve. This should not be treated as a discrepancy or be a reason for rejection of the docs in accordance with 470/TA103 made by Intl. Chamber of Commerce.
   此电发出后,这两套单据的金额,对方迅速付款了。
第三节、“经验的对比”
“国际结算出口不符点处理”,其实是一种智慧的较量,经验的对比。稍一疏忽,失之厘毫,差之千里。五月初我行议付一笔单据,此笔单据本身有“装、效期逾”等明显不符点。我行BP格式也已列明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授权向偿付行索汇。但是向偿付行的“索汇电”阴差阳错地在审单后即期发了出去。这笔款项也即期收汇了。数月来,开证行对此事一直不吱声。我行也认为此笔业务早已了结。那知到九月底开证行来电称:开证人已于日前接受不符点,要求我行支付不符点费和长达三个多月之久的利息损失。
我们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单据项下的货物不可能在码头堆放长达三个多月之久,要求受益人去船公司查询货物是何时提走的,凭什么提的货。果然,受益人不久就有回音,早在六月份初货物一抵港,开证人即凭正本提单将货物取走。
我们当即回电,对其不合理的赔付利息的要求予以驳回。其英文电稿如下:
Regarding your request for interest, we are informed by the bene that according to the shipping co, the applicant already took delivery of the goods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B/L on….( DATE).Since am docs including full set of B/L was submitted to you .It is obvious that the applicant has accepted the docs and you have released the docs as early as on/before….. So you said in your SWIFT message dd……that docs are now accepted by the applicant is quite questionable and we therefore can not meet your such request.
   此电发出之后,开证行再未要求偿付利息.
第四节、遭遇法院“止付令”。
虽然国际商会500条款有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涉及单据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或履行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产生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可是在实务处理中,如果开证人发生了法律纠纷,难免会影响到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例如,以色列某银行开来的一张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已作承兑。但是期间开证行来电声称,法院已对开证人发出“止付令”,因而其不得不执行“法院”的命令,云云。
我行当即回电指出,作为开证行承担着明确的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此事不涉及开证人或受益人的任何纠纷。开证行有义务向法官转达作为信用证开证行的地位和责任,要求其撤消“止付令”并且如期付款。其英文电表示如下:
Surprised to receive your SWIFT dd…..advising us of an interim injunction preventing payment for the captioned bill which has already been accepted by you on (the accepted date).It must be stressed that according to UCP500 Article No 3,4 and 14A.you are irrevocably bound by your own undertaking and are absolutely liable to pay the bill at maturity and we as the nominated bank which have incurred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re the bona fide owner of this fund and entitled to be reimbursed irrespective of what happened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bene. Pls express clearly to the judges of the court, the bank’s position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redit, do your utmost to persuade them to withdraw the interim injunction and duly effect payment at maturity under advice to us. We hope that you will settle this matter smoothly and safeguard the reputation of your goodbank as a leading bank in your country.
此电发出以后,对方虽无回电,但有关款项如期收回。
第五节、“校正章”和“手签”之争。
当买卖双方发生意见分歧的时候,作为信用证的议付银行,有时也很难置身事外。那怕是一点微小的“失误”,也会构成“拒付理由”。在不久前就有一套单据,开证银行提出的不符理由竟是“证明信”上的校正章旁没有加注“手签”。让人看了真是目瞪口呆。根据“500号惯例”和信用证条款,我们迅速将这个拒付电“弹”了回去。其电文是这样表示的:
Pls note that even if the docs presented have alteration authenticated by stamp without initial. This should not be treated as a discrepancy or be a reason for rejection of the docs since your credit doesn't specifically stipulate that correction on docs must be authenticated by stamp with signature. Furthermore according to UCP500 Article 20D, authentication on docs may be satisfied by any stamp or signature. So your stated discrepancy is unjustified。
第六节、信用证“分批装运不允许”和增额。
有的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不允许”。受益人在根据信用证备货出时,这个信用证又来修改“增额”。但是在“修改书”中没有提及“分批装运不允许”条款已取消。这样的“修改”实际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分批装运”。因为信用证原有的金额已在第一次出运中用完了,而第二次出运是根据“修改”上增加的金额出运的。
我们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不允许条款,将金额一次出完后,单据交到银行议付。但同时开证行又来电修改增额。我行在该单据议付、寄单后,开证行来电对此拒付,其理由很简单:“分批不允许”。下面是我们的回电:“Pls note that the benef had not yet expressed his acceptance of LC amendment No.1 dated ……. According to UCP 500. Article No.9DⅢ, the terms of the original credit still remains in
force. So your stated discrepancy doesn't exist.”
   此电发出后,对方便迅速付款了。
第七节、未罗列“不符点”的拒付电,不能作数。
在我们处理的“不符电”当中,常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开证行虽在七个工作日发了“拒付电”,但是在电文中却没有罗列不符点的具体内容.这样的“拒付电报”,在某些银行已屡见不鲜。等到他们在第二个电报中再列出作为拒付理由的不符点时,为时已晚。
根据“500号条款”中的第十四条:“开证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通知此事”和“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如果开证行7个工作日内在电报中没有列出据以构成拒付理由的不符点。我们认为这家银行已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其英文电报表示如下:Pls note that according to UCP 500 Article 14, your first  message dd ……advising us of your refusal of the docs must state all discrepancies in respect of which you refuse the docs, however you failed to list any discrepancy in your said message, you are therefore precluded from claiming anymore that the docs are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nd your second message dd……advising us of the discrepancy is invalid.
开证行对此电并没有作直接回答,不久就收汇了。
第八节、提单“已装船批注处”没有“船名”。
有一次,开证行来的拒付电中罗列的不符点只有一条:“提单已装船批注处没有加注船名”。我们翻阅了这套单据的原始提单付本,发现这份提单上并不含有“预期船只”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信用证也没有对此作出特殊规定,在提单“海运船只”栏目里已显示了具体船名。根据“500号条款”二十三条,我们认为这个“不符点”显然不能成立的。回复的电报是这样拟的:After checking our records, we find the LC doesn't stipulate that the vessel’s name should be indicated in the Onboard notation and according to the UCP500 Article 23A. Pls note that the B/L contains no indication “intended vessel” or similar qualific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vessel and the vessel’s name :“……”has been shown in the column of Ocean vessel. According to UCP500 23AⅡ Onboard Notation needn’t indicate the vessel’s name again. So your stated discrepancy doesn’t exist and the B/L presented meet to the stipulation of UCP500 Aiticle23.
电报发出后,这笔单据金额很快入帐了。
第九节、关于“品名”的纠纷。
许多信用证的来证所规定的商品只是一个笼统的“总品名”,例如:“服装、食品,或者农业器材”等。受益人虽然在发票上有“总品名”,但是在包括发票在内的其他单据里却显示着具体的“分品名”,这样的信用证很容易造成误解或纠纷。应付这类拒付电时有发生,我们认为只要“总品名”和具体的“分品名”的内容实质不矛盾,其“不符点”应该不能成立。我们的回电是这样的:After checking our records, we find the individual breakdown of goods shipped shown within the invoice and other docs are not contradictory to the goods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According to General Banking Practice, Such docs are acceptable. So your stated discrepancy is unreasonable.
这个单据的金额,在我们发出上述电报不久后就如期收汇了。
第十节、为何“厚此薄彼”?
在我们处理的“不符电”交涉中,也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同一家银行,相同的信用证,提交几乎格式相同的单据,一套单据被接受付款,而另一套单据因为提交的单据格式不相符而拒付.让人颇感大惑不解,故且不论其提的不符电是否有理,其本身“厚此薄彼”也该理论一下.电文如下:
We can’t accept your refusal of the docs since the B/L presented was in the exact form as presented in the first shipment that B/L had been previously accepted by you without any statement as to its discrepant nature.
   发电后,这笔单据金额也迅速收汇。
第十一节、需列出“详细清单”?
有一个不符电的内容是:“受益人提交的‘箱单’未列出商品的详细内容”。我们迅速查了箱单付本和信用证的条款,信用证中的确有要求箱单提供每一个单位件数的内容。(indicate particulars of each packing unit),而在“箱单”也显示了每一箱的件数和重量,我们认为这条“不符点”非常牵强,而且条款也含混,因此“不符点”不能成立。下面是我们的回电:We can’t agree with your stated discrepancy. After checking our records, we find the Packing List have been duly indicated particulars of each packing unit as required in your L/C terms. Pls examine the docs carefully and effect payment under advice to us.
发电不久后,这笔金额就如期收汇了。
第十二节、做到“有理有节”
近期,我们曾审核一笔单据,认为单证完全相符,出单。数日后,开证行来电拒付,称“检验证”手签不符,我们查阅了信用证条款和原始资料付本。果见信用证中有检验证条款,并且附有“签字样本”。我们又一次核对签字,认为单证相符,根据500条款,银行只需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且对于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因此我们认为该“不符点”不能成立,予以“弹回”。数日后开证行将全套单据退回,声称已关闭卷宗结案。我们将退回的“检验证”和信用证中的签字样本由科里同志逐个“核对”,均认为“检验证”签字与信用证规定的样本相符。
我行又重新寄单开证行,依据上述500条款要求其严格遵守国际商会规则,履行付款义务。不久又遭开证银行拒付退单,我们顿感气愤和几分无奈。
开证银行具有对信用证的解释权。此类软条款实在需信用证实务者和专家的商榷。
第十三节、“永远的悬案”
在我们的出口结算单据中,有的金额常常很难回。尽管多次去电报催讨,都犹如泥牛入海,有去无回。
例如,数月前某公司出口南亚某国一笔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受益人因某种原因超装,因此货款也就超出信用证规定金额700多美元。我凭公司担保“表提”出单。公司声称,虽有不符点,此笔货款收汇是不成问题的。
不久开证银行回电表示接受不符点,授权我们向偿付银行索汇,但是其授权的金额只是信用证规定的数额。对于超出信用证的那700余美元只字不提,我们虽然按照单据的金额向偿付行索汇。收到的也只是信用证内的金额。对于“表提”中超出的那部分,开证银行故不作声。旷日持久的催收电报都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也有的信用证开来本身没有提及“开证银行以外的银行费用”归谁负担。我们根据500条款惯例,向“指示方”开证银行收取我行费用。但是对方银行往往拒不作答,我们多次去电催收,都有去无回,从而造成“永远的悬案”。
电文是这样拟的:We have received the payment for am docs. However we regret to note that our charges for USD……were not paid. Furthermore your charges and issuing bank’s charges also have been deducted from the am bill amount. Since the credit does not specifically stipulate for whose a/c all charges are, according to UCP500 Article 18CI,all aforesaid charges should be for a/c of the instructing parties instead of the transferee. Pls therefore take necessary action to pay us our charges and refund us the amount unduly deducted by you and the issuing bank under your advice to us.
第十四节、某些非洲银行来证需关注。
我们有时会遇到某些非洲国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其内容常常引起争论。例如:有一份信用证,其原始开证行、申请人、信用证到期地点,汇票的付款人都在非洲某国,信用证上也打明:在开证行有效(available with us.)。而信用证却是通过某欧洲银行转来的。信用证本身没有规定任何“寄单地址”。欧洲这家转证行也没有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
从信用证表面文字来看,欧洲的这家银行似乎只是普通的一家转证行而已,它在证中明确写着:“我们谨此不负任何责任地通知此信用证(We advise their L/C without any engagement on our part).
可是转证行的引文后还有一句话:“Pls note that any future correspondence must be sent to our GCN.LONTD”。仅根据这句话很难判断我们单据就必须寄给这家转证行。
实际上我们是将单据寄给非洲开证银行索汇的。其后就引起了意见分歧。受益人来电称,单据可能应寄给欧洲转证行的。对于这类容易引起混淆的条款我们应多加关注,此单费时一个半月才收回。
第十五节、“保单”没有背书?
有的单据,在我行仔细审核后已寄给开证银行。但是开证行却来电称“保单”或者“提单”没有背书。这类“拒付电”常令议付银行尴尬,因为“未背书”的单据掌握在对方手中,这里无从核实,而我行议付的单据通常是慎之又慎。单据在寄单前要通过“初审”,“复核”和“总复核”三道关口严格把关,这种明显的“失误”实在很难形成。通常的原因常常可以归结为“保单”或“提单”背书色泽太淡、模糊,或者背书位置不当所造成。因此回电时我们一般都特别谨慎,除了要求其再次仔细审核外,有时也要求开证行传真单据的背面进一步证实,通常的电报我们是这样拟的:
After checking, we find the Insurance  Policy  has  been  duly  endorsed. Pls  therefore  re-examine the docs carefully and effect payment under advice to us. Otherwise pls immediately fax the Insurance Policy to us for verification.(our Fax No.__).
在我们遇到类似的案例中,发电不久后就收汇,并未遇到过多的麻烦。
第十六节、“产地证书”出具单位发生变更。
信用证规定某家单位作为“产地证书”的出具机构,但是由于开出信用证的日期和受益人备货出运的日期往往有一段间隔,情况有时会发生始料不及的变化。有一次开证行来电拒付,称“产地证书”出具单位和信用证规定不符,对于此类的“拒付电”完全不必惊慌失措。只要去电解释:“产地证书”的出具单位仍是信用证规定的机构,这是名称作了更改而已,通常的情况对方是能理解和承兑的。
电文这样说:Pls be informed that the name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Inspection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changed to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issued by the same institution as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So your stated discrepancy will not exist.Pls confirm to us that you’ll effect payment on maturity date__. Thanks for your kind attention.
第十七节、“空运提单”没有“承运人”(carrier)?
有的“空运提单”承运人(carrier)或其具名代理(a named agent)的名称打的位置和“海运提单”通常的右下方的位置不一样。它常常打在左上方的第三栏里,因而造成开证行审单时的“视而不见”,并且构成“拒付理由”。我们在回电时一般只要简单地指出“carrier”和“agent”的名称在提单的哪个角落里就行了,电文可以这样说:
“We can’t accept your refusal of the docs. Since the AWB has clearly shown the name of carrier and signing capacity in the third column of its left side I.E.EAS. Shanghai br. as the agent for carrier of Swiss Air Transport Co.Ltd.”
这类“拒付电”的收汇,通常是不成问题的。
第十八节、信用证将“受益人”名称打错。
信用证在开证时,也许是开证人的笔误或者开证行的粗心,将受益人的名称打漏了一个字“Corporation”。通知行在审证时也未把这件“小事”当成一回事。而受益人根据信用证出具的整套单据,交给我行议付是用正确的名称制作的。这样的“拒付电”实在不值一驳,但是我们回电解释一下也很有必要。我们只要这样讲:The Party located at the address stated in your LC is ”Zhejiang Silk I/E Corporation” instead of “Zhejiang Silk I/E”. The ”Corporation” was omitted in the credit. So your stated discrepancy is unjustified and am docs are compliant. Pls effect payment under advice to us.
第十九节、我行议付了“有限制性条款”的信用证。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我国开设的分行越来越多,有的信用证来证中有条款规定必须限制在上海某家外资银行议付。我行结算业务繁忙,有时也会不经意地议付了有限制性条款的信用证。如果这种信用证有“偿付行”的话,我们向偿付行发的“索汇电”往往会遭到拒付。中国银行有着雄厚的实力,卓著的声誉并且和世界各国的代理行保持着良好悠久的业务联系。因此遭到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向开证行发电,基于两行之间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请其迅速授权偿付行偿付我行的索汇电,通常的情况都会获得友善的回应。电文我是这样写的:
Pls note on 议付日期,we negotiated am docs and claimed on the 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名,but our claim was dishonoured by them for the reason that the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上海某家外资银行.In view of good relation between our two banks for years. Pls Kindly investigate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