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新政策的讨论,原来是看了<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跟贴的,现在觉得有必要单独发贴讨论
<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http://club.kuaijiren.com/read.php?tid=54818
第一部分三、税前扣除项目(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问题:(也就是财税[2006]88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提取和当年使用这两个条件,如果只提取而未实际投入使用,仍然就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只能计算扣除。 "
对后半句,我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应该是"如果只提取而未实际投入使用,不得税前扣除."
原因如下:
财税[2006]88号最后明文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字面上理解,已经否定了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也就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提可以税前扣除"的内容;
从立法目的来说,堵塞了企业"只计提不使用,反而可以税前扣除"的漏洞.
这是我当时看完后发贴的原文,之后,夏版主做了如下回复
财税[2006]88号全文如下:(此处略,有需要的网上搜一下)
首先要说明的是:
1、财税[2006]88号文的适用范围是“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此文件并非是所有企业都适用;
3、在此范围内的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实际使用没有达到,仍然要调整。
单独拿出来发贴,是想说明,夏版主可能还没看明白我的异议所在,自然也没有解决我的异议。
对于第1、2点回复,没有什么争议,从财税[2006]88号而言,对职工教育经费,实际上只要是工业企业都可以适用,因为很难判断一个工业企业是否是技术创新企业。
对于第3点回复,只是引用了原文,再加上了“实际使用没有达到,仍然要调整”。而没有解决如何调整的问题。
实际使用没有达到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
1、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如果这样的话,即使一分钱也没有使用,计提的1.5%可税前扣除;超过1.5%的部分需做纳税调整。
2、只按实际使用的金额税前扣除,而不管计提了多少,当然实际使用不能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也就是我前述分析后所执的观点。
这样应该表述清楚了吧 [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