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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税法总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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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抓住八大重点章节(总论、增值、消费、营业;企得、外企得、个得、印花)以及土地增值税;
2、 抓住新增内容;
3、 抓住每一章节中的重点内容;
4、 注意融会贯通,多做横向、纵向比较。

1、 对“三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人)不适用的税种:(投资、所得、耕、地、建、车、房)
(1) 企业所得税;
(2) 房产税;
(3) 车船使用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5) 耕地占用税;
(6)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 筵席税;
(9) 农业税,牧业税。
2、 仅适用于“三外”的税种:
(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 城市房产税;
(3) 车船使用牌照税。
3、 三种特殊的征税对象:
(1) 土地:
1) 土地增值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增值性收入;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占有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以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
3) 营业税:连同地上附着物一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4) 契税: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承受人。
(2) 房屋
1)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 土地增值税:有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的增值性收入;
3) 营业税:销售地上附着物,营业额;
4) 契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承受人。
(3) 车辆
1) 消费税:三类小汽车;
2) 车船使用税: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规定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
3) 车辆购置税:购置规定的车辆。

第一大类 商品劳务税(流转税:不包括关税)
一、 增值税
1. 定义:指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增值额,或者说,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3. 征税范围:注意和“营业税”的区分
(1) 销售货物(除去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 进口货物(以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为准)。
4. 纳税义务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5. 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6. 税率形式: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7. 税收性质:价外税,税负具有转嫁性。
8. 征收方式:多环节征收——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9. 征管权限:国税局
二、 消费税
1. 定义: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即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3. 征税范围:列入消费税税目的消费品。——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交*征收(双层次征收)。
4.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和个人与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是一致的。
5. 税率形式: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6. 税收性质:价内税,具有转嫁性。
7. 征收方式:一次课征制——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8. 征管权限:国税局。
三、 营业税
1. 定义: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取得的营业额。
3. 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与增值税平行征收,相互排斥,互不交*。
(1) 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2) 税目范围: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包括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2)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其他附着物”: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配套基础设施,树木、庄稼等。
3)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4.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5. 扣缴义务人:
6.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按行业设计。
7. 税收性质:
8. 征收方式:
9. 征管权限:地税局;但有例外: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国税局征管。
四、 资源税
1. 定义: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而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
2. 征税对象:自然资源,或者说是,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
3.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进口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
4.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5. 征收方法:一次课征,开采销售、自产自用;
6. 税率形式:从量定额税率。
7. 税收性质:具有级差收入税的性质。
8. 征管权限:地税局;有例外: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税局征管。

第二大类 所得税
五、 企业所得税
1. 定义: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 征税范围:纳税人的境内境外所得。
4. 征收方法:按年计算、分季或分月预缴。
5. 纳税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和组织。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6.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
7. 征管权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征纳,详见《税法二》p117。
(1) 国税局的征管范围:
1) 中央企业所得税;
2)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3)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4)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
5) 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的所得税。
(2) 地税局的征管范围:2002年1月1日前开办的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
六、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 定义: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 征税范围:境内或/和境外所得。
4. 征收方法: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5. 纳税义务人: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6.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分为法定税率和预提税率。
7. 征管权限:国税局。
七、 个人所得税
1. 定义: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3. 征收方法:按月计征,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
4. 征税范围:11项所得。
5. 纳税义务人:
(3) 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
(4) 企业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6.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7. 征管权限:地税局。

第三大类 财产税(车、房、地、契)
八、 房产税:注意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较。
1. 定义: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征税对象:房屋。
3.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经营性房屋。
4. 征收方法: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5. 纳税义务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6.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1.2%,12%,4%)
7. 征管权限:地税局。
九、 车船使用税:注意与“车辆购置税”的比较。
1. 定义: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3. 征收方法: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4.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不适用车船使用税。
5. 税率形式:定额税率。
6. 税收性质: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对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7. 征管权限:地税局。
十、 契税
1. 定义: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征税对象: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3.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
(3)房屋买卖、赠与、
4. 纳税义务人:
5.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3%---5%)。
6. 税收性质:财产转移税。
7. 征管权限:地税局征收。
十一、 土地增值税
1. 定义: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含义同“营业税”)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3. 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税;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4. 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5. 税率形式: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6. 征管权限:地税局。
十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定义: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有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国有土地;
3.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
4. 征收方法: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5. 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6. 税率形式:分级幅度税额。
7. 税收性质:带有行为税的性质,级差收入税。
8. 征管权限: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第四大类 行为税(购车、印、建)
十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1. 定义: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属于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和税基,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3.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4. 纳税义务人: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
5.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7%,5%,1%)
6. 税收性质:属于一种附加税。
7. 征管权限: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有例外: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四、 印花税
1. 定义: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应税经济凭证。
3. 征税范围:五类13种经济凭证。
(1) 产权转移书据:不动产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
(2) 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 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5.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五档)和定额税率(一档)。
6. 税收性质: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7. 征管权限:地税局。
十五、 车辆购置税
1. 定义: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对象:应税车辆。
3. 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不包括“非机动车辆”。注意和消费税中的“小汽车”比较。
4.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
5. 税率形式:统一的比例税率(税率为10%)。
6. 税收性质:直接税;价外税,不转嫁税负。
7. 征收方式:一次课征,最终消费环节(上牌登记前的使用环节,或不用上牌的车辆投入使用前)。
8. 征管权限: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十六、 耕地占用税
十七、 筵席税:地税局征管。
十八、 屠宰税:地税局征管。

第五大类 其他税
十九、 农业税;
二十、 牧业税;
二十一、 农业特产税;
二十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二十三、 城市房产税;
二十四、 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十五、 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国税局征管;
二十六、 进出口关税:海关征收;
二十七、 教育费附加:
1. 征管权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征纳。
(1) 国税局的征管范围: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其中: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的入地方库。
(2) 地税局的征管范围: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十八、 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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