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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精讲税法各章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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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讲税法各章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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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本章基本内容概述?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列入征税范围的资源仅限于矿产品和盐。
学习本章首先应掌握资源税的特点,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开采应税资源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我国开采一切自然资源都应征收资源税,但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
2.资源税采取就场一次课征制,税不重征。
资源税采取就场一次课征制,以后应税资源在流转环节中不再征税。
3.资源税采用地区差别定点税率,就地征收。
此外,考生需要注意与相关税种的关系,即应税资源产品在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缴纳资源税,同时还要缴纳增值税。两税的区别在于:第一,与价格关系不同。资源税属价内税,增值税属价外税;第二,计税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增值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第三,征税环节有所不同。资源税只对应税的初级矿产品在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再征收,而增值税是对一切矿产品,不论是初级产品,还是精加工产品,不论是出厂销售、自用,还是批发零售,只要经过一次流通环节,就要征收一次增值税。
本章主要内容有:?

纳税义务人?

税目?
                                            课税数量
本章内容            应纳税额    ?
                                            单位税额
减税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地点?

二、历年考题分析?
题型年度      单选      多选     判断     计算     综合      合计
    题数    分数    题数    分数    题数    分数    题数    分数    题数    分数    题数    分数
2000    1    1    1    1    2    2                    3    3
2001    1    1            1    1                    2    2
2002    1    1            1    1                    2    2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本章重点内容有:纳税人、税目、应纳税额计算、减税免税、纳税地点。?
本章难点问题是:应税资源产品征免界线、课税数量的确定等。?
(一)纳税人?
项目                     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    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3.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进口应税矿产品不征资源税,进口应税矿产品的单位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即征收范围,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具体包括七项。?
  税目                征收范围
1.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注释:原油是石油原油的简称。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也叫做固定税额。对单位应税产品规定了固定的征收数额。不同资源产品税额不同;同一资源产品因产品质量和产区不同,税额也不相同。?
(三)课税数量?
课税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课税数量成为计税的关键。计税数量的确定考生必须掌握。?
1.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注意掌握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备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考生还要注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处理方法:
资源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减税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具体包括:
(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七)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上述问题应注意判断题,就地纳税是现行税法的基本原则,注意掌握这一基本原则;若要汇总纳税需经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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