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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05郭守杰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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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郭守杰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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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2000-04年通过率
??

??二、题型题量分析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综合题
2000 16题16分 18题18分 20题20分 4题46分
2001 16题16分 18题18分 18题18分 4题48分
2002 18题18分 18题18分 16题16分 4题48分
2003 18题18分 18题18分 16题16分 4题48分
2004 18题18分 18题18分 16题16分 4题48分
??1.单选题
??单选题共18个题目,每小题1分,每题有4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2.多选题
??多选题共18小题,每小题1分。多选题有4个备选项,其中有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题的正确答案为2-4个)。
??考生只有100%地选中正确答案才能得1分,不选、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为0分。
??3.判断题
??判断题共16个题目,每小题1分。
??考生应注意判断题的评分标准:判断正确的得1分,判断错误的倒扣1分,不答既不得分也不扣分。
??即使16个题目全部判断错误,扣分最多扣至本题型0分为止 。
??4.综合题
??综合题共4题,分值48分。

??三、如何复习
??1.指定教材的地位
??(1)命题范围、命题依据"一般"不超出指定教材。
??但2001年第4个综合题的部分考点、2002年第4个综合题的部分考点均来自《法规汇编》,超出了指定教材的范围(超出指定教材的考点在6分左右)。
??(2)在答题过程中,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严格以指定教材为准。
??2.复习注意事项
??(1)抓大放小(80/20原则)
??通读。《经济法》的试题涉及到100多个考点,这就要求考生必须通读教材。
??精读。《经济法》80%的重要考点集中在指定教材20%的篇幅内,因此需要考生精读的是指定教材的重点内容。
??死记。60%的题目属于"理解型试", 40%的题目属于"死记型试题"。
??需要死记的考点:
??①数字类
??时间、比例、金额、人数
??②重要的法律条文
??综合题
??举例:如果甲是投资人投资设立企业A,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限有内部限制,对外签约时不要超过1000万。但是乙超过了内部限制代表企业A和善意的第三人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题思路:
??第一,做出明确的判断
??第二,引述法律条文
??第三,具体分析
??③法律责任
??2,3,4,7,10,11,12,13,14章
??有关法律责任的解答:
??举例:
??A是甲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根据股东章程中说明:A拿100万的设备出资。成立三年后发现A虚假出资,问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首先,虚假出资先责令改正(0.5分)
??其次,给予5%-10%(0.5分)的罚款(0.5分)
??最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5分)
??(2)轻重缓急(重点章节)
??重点章节:第4、5、6、7、8、9、12、13章(最近三年平均最近77分)
??一般章节:第2、3、11、14章(最近三年平均16分)
??非重点章节:第1、10章(最近三年平均6分)
??(3)温故知新(如何看待历年试题)
??关于历年试题:
??1997-2004年
??重点关注:
??客观题
??综合题
??(4)喜新厌旧
??2005年指定教材的变化,以及近几年教材的变化
??①2003年试题:第2个综合题涉及2003年新增的《专利法》、第3个综合题涉及2003 年进行重大调整的《破产法》、第4个综合题涉及2003年进行重大调整的"增发新股的条件"。在2003年试题中,有40分左右的题目涉及新增、调整的考点。
??2004年试题:第1个综合题来自2003年新增了"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第2个综合题来自2003年新增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第4个综合题来自2004年进行重大调整的"首发条件"。
??②2005年指定教材的变化
??根据调整程度及其对2005年考试的影响大小,可以将指定教材的14章分为三大类:
??重大调整:第3、5、7、9章
??小幅调整:第1、4、6、8、10、12、13章
??基本未调整:第2、11、14章
??主要的变化如下:
??在第三章新增了第五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在第四章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了调整;
??在第五章新增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在第七章对"股票的发行方式和价格"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股票询价制度"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第九章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了重大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九章的"技术合同"进行了重大调整;
??对第十章"个人的外汇管理"进行了重大调整;
??在第十三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法律责任。
??(5)进攻还是防守?
??(6)复习还是研究?
??(7)走大路还是钻胡同?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考前分析
  最近3年平均分值为4分
  2004年的分值为3分
  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单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2题2分 1题1分
合 计 3题3分 5题5分 3题3分
一、经济法的形式(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二、经济法律关系(P6)
  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举例:
  假设AB两个企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界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根据合同规定A应该在4月1日发货,B应该在5月1日之前付款。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A的义务是在4月1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发货,B的权利是如果A在4月1日之前没有发货或者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B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从付款的角度,只要A在4月1日发货而且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B有义务在5月1日之前付款,如若B不能在5月1日之前付款则A的权利是可以对B提起诉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P7)
  主体资格
  主体的独立性
  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主体的范围
  1.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举例:假设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在该借款合同中,A是债务人B是债券人C是保证人,C能否成为保证人看其是否具备签订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果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举例:企业能否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企业本身可以提供对外担保,但是对外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也不能超过上年的外汇收入。
  如果题目告知:净资产是8000万,上年的外汇收入是3500万,则其净资产的50%是4000万,所以可以提供对外担保,但最多不能超过3500万。
  假设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如果要成为合伙人则自然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成为合伙人。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2003年)
  【答案】√
  2.主体的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答案】×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1997年)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答案】ABCD
  4.主体的范围
  经济管理的主体
  经济活动的主体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举例:如果市财政局对A企业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在会计监督的时候,是经济管理的主体;但是如果财政局与A企业签订购买铅笔的买卖合同则是经济法活动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9)
  共分三类
  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1997年)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BCD
  【例题2】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
  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10)
  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2)
  (1)实质有效要件(2)形式有效要件
  举例:AB两企业签订了100万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1.实质有效条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有效条件: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例如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则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举例
  A是14岁的小男孩B是15岁的小女孩,双方签订了买卖铅笔盒的合同,合同的标地是2.3元,此合同与其年龄和智力是相适应的,则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双方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则无效,其超越了能力的范围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举例:如果A故意花100万向B购买其手中的水。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解释】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P13)
  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理解:
  如果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则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举例:
  A是14岁B是15岁,双方签订了买卖铅笔盒的合同,合同的标地是2.3元,此合同与其年龄和智力是相适应的,则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双方签订100万元的合同,则无效,其超越了能力的范围
  【例题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例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2年)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3)
  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1.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连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3.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举例:假设AB有一民事行为,行为成立的时间是04年4月1日,到04年4月10日时B突然发现自己对其行为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B可以找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是如果选择撤销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于是B04年4月20日找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04年4月30日依法撤销该民事行为。
  【相关链接】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经撤销,其行为自开始时无效。
  【例题】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六、代理(P14)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委托代理
  代理权滥用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代理的特征(P14)
  举例:假设保险公司甲是被代理人,A是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乙)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A以甲的名义与乙签合同,首先甲对A授权,有授权委托书。如果是有效代理,A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和乙签合同,直接是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举例:
  如果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甲委托乙向小卖部丙买水,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与丙签订
  如果甲让乙帮卖物品,乙是行纪人,当乙与丙签订合同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合同
  如果甲把物品寄售给商店(乙),乙将其卖给丙,乙丙签订合同时,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甲的名义。
  【相关链接】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举例:保险公司授权乙去拉保险,因此乙是以甲的名义和投保人丙签订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举例:甲授权A去购买设备,设备价格不能超过100万,A作为甲的代理人在授权权限内和乙签订购买合同,只要不超过100万,A可以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如果A是居间人的话,只能进行传递信息,不能独立进行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2001年)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P15)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举例:ABCD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可以委托股东代表或者共同指定一个代理人乙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A.遗嘱
  B.约稿
  C.婚姻登记
  D.申报行为
  【答案】D
  (三)委托代理(P15)
  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举例:甲对A出据授权委托书,让A去买水,授权的价格别超过3元,对数量并没有授权。A以甲的名义和小卖部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标地是2.5元在授权范围内,但是买了100瓶。如果是授权不明,作为第三人乙是善意的,则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50元的价格则需要甲来支付,但是甲只有三元,余下的247元,A作为代理人对外要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滥用(P15)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举例:甲授权A购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则A有一设备卖给甲,价格99万。则为代理权滥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举例:甲授权A购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而乙授权A卖设备授权价格要高于50万,于是A分别代表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P15)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举例:甲对A出具授权委托书,要载明事权;权限;时限
  如果A在事权、权限、时限范围内以甲的名义和乙签订合同则为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超越事权、权限、时限范围或者代理权中止后的代理则为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000年判断题)。
  举例:甲授权A购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A作为代理人和乙签订120万元的买卖合同,超越代理权。但是乙当时发现问题找到甲,甲进过分析,表示追认则为有权代理。或者甲知道A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所以甲应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例题】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2000年)
  【答案】√
  2.表见代理(P16)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甲公司授权A购买商品房,于是甲向A出具授权委托书。甲有很大过失,把盖好章的空白的合同委托书,和盖好合同章的空白的合同书交给A。于是A自己到银行贷款100万,银行乙要求A提供担保。于是A找人填写合同委托书和合同书,以甲的名义和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银行乙是善意的没发现问题,A把100万挥霍完,返还贷款是没钱。银行找到甲,甲发现其陷入纠纷,授权A购买商品房并没有授权A去签保证合同。合同是无权代理,但是银行是善意的,并有理由相信A是有代理权的,应视为有权的代理。则甲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表见代理的情形 :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举例:甲企业最近10年一直通过代理人A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在05年4月1日甲企业突然解除A的代理权,但是甲企业并没有采用必要措施及时通知乙企业。4月3日A遇到乙企业的厂长。A又以甲企业的名义和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于是4月4日乙向甲发货,但是甲拒绝,说明A代表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甲企业的主张是无效的,因为A代理权中止后甲公司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的通知乙企业。乙作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并有理由相信A有代理权,视为有权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七、诉讼时效(P16)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与保护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举例:假设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A作为债务人应当在04年的1月1日之前还本付息,如果A到期不还钱,B可以对A提起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期间提出。对借款合同诉讼有效期间是2年,B应在06年的1月1日之前提取诉讼。超过两年则丧失诉讼请求权,则不能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诉讼时效期间
  (P16-17)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1)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2000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案】ABD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2004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二)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P16)
  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举例:A对B的侵害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有效期间,实际发生的时间1981年1月1日,保护时效到2001年1月1日,
  如果B是97年1月1日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应当在98年1月1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B是2004年1月1日知道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则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P17)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举例:假设A对B权利侵害适用2年的诉讼有效期间,从03年1月1日到05年1月1日,找到分界线最后6个月04年7月1日,
  如果03年3月1日发生地震,停止期间是03年4月1日发生和停止的时间都在04年7月1日之前,谈不上中止;
  如果发生04年8月1日,消除时间是04年9月1日,诉讼失效向后延长1个月在05年2月1日之前提起诉讼;
  如果04年6月1日,消除时间是04年9月1日,诉讼失效向后延长2个月在05年3月1日之前提起诉讼;
  【例题1】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P17)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举例:如果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A作为债务人应在01年1月1日之前还本付息,如果A企业到期拒绝还本付息,银行对A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有效期间是2年,应当在03年1月1日之前提起诉讼。银行为保护本身权利在02年4月1日之前向A发出书面的律师函,要求A企业偿还债务。则从02年4月1日开始重新延长2年保自身权利
  【例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001年)
  【答案】√
  【例题2】2001年4月30日,甲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甲,甲仔细检查后未发现。5月6日甲穿该服装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甲找商店退货被拒绝。于是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正确的是(?)。
  A.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诉讼时效期间自2001年4月30日开始计算
  C.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D.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答案】D
  【例题3】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03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03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
  A.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4年2月10日
  B.自2003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2日
  C.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5年2月10日
  D.自2003年8月2日至2005年8月2日
  【答案】B
  八、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P18)
  1.仲裁(P18)
  举例: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或者出现买卖纠纷的时双方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1)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诉讼(P19)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
  (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举例:AB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B表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B对二审判决还不服,则由于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生效。如果还表示不服,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提出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例题1】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0年)
  【答案】√
  【例题2】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02年)
  【答案】√
  【例题3】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
  【答案】√
  【例题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在4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2004年)
  【答案】×
  3.判决、裁定的区别
  (2005年新增)(P19)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结论性判定"。
  举例: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B应向A付款,B是债务人,A为债权人。B到期拒绝支付货款。A作为原告到甲人民法院向被告B提起诉讼。甲人民法院作出判决,B向A支付100万元的货款 和10万元的违约金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举例:AB两企业出现合同纠纷,A作为原告B最为被告,到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甲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甲人民法院受理了A的诉讼但在中途驳回了A的诉讼。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①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②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③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④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相关链接】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其他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举例:甲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由乙人民法院来主持。乙人民法院在主持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对各种事项中都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h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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