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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备案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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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yzh 您是第562个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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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纪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受理后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退回企业的出口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束后,税务机关须将确认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电子底账,以备今后审核出口退税时使用。同时,税务机关打印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见本通知附件2),一份反馈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完成出口合同备案的,如果税务机关已给出口企业出具了备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审核结果单据的,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未出具的,出口企业必须应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同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按审核确定的备案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目前有关出口合同备案中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退税相关功能的软件升级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将另行下发。出口企业申报备案出口合同中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该笔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合同备案的拼音字头,字体大写)。在有关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前,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出口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

五、为配合出口合同备案的电子数据管理,总局将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0 SP3)与本通知一并下发。本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有关出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相关参数配置、备案合同数据采集、检查、上报、撤销等相关功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数据读入、调整、审核、复核、出具回执、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具体操作说明见《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本通知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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