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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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9-25 23: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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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须知
七、核销单证遗失申报及补办程序:
(一)遗失核销单
出口企业遗失核销单的,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5日)向外汇局挂失。挂失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1、出口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由工商局复印盖章),填写《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出口)遗失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出口)遗失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向外汇局申报。
(1)企业挂失空白核销单的原因是被盗、被抢或被骗的,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申报挂失核销单时,必须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案件的回执。
(2)凡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申请表内容涉及到其它部门或个人的,须由当事人确认。
(3)出口企业一年内连续提交挂失报告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必须提供本单位内部加强核销单管理的规章制度。
2、核销单挂失并交登报费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出口后遗失核销单的,凭《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复印件,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到业务柜台办理核销手续。
(2)按规定时间挂失核销单(未用于出口)的,持《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复印件,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清单”一式两联办理注销(情节严重的除外)。
(3)未按规定时间挂失核销单(未用于出口)的,持《代收罚款收据》复印件及上述(2)中所列材料办理注销(涉及处罚后才予以注销的内资企业,应补充提供法人代表任职批文复印件)。
(二)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出口企业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应向外汇局挂失。挂失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责。挂失时,应填制《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出口)遗失申报表》(附件四)一式三份向外汇局申报并交登报费。然后凭《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复印件及税务部门确认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三)遗失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与相应的核销单(已出口)一同遗失的,在申报核销单遗失、填制《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出口)遗失申报表》(附份。交外汇局审核后,凭外汇局出具的有关函件向海关申请补办出口报关单。
(四)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的申请报告书(一式三份)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外汇局申请补制。凭外汇局签发(外汇局自接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到银行补办。
八、处罚规定:
(一)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借用、冒用、转让或买卖核销单的;
2、涂改、伪造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凭证的;
3、虚报核销单遗失的;
4、重复使用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
5、用其它的外汇收入(如非贸易外汇收入或者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骗取核销的。
(二)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核销单退回注销的;
8、其它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备注:若政策、法规修改、变更,与前列内容不符的,执行新规定。件四)的同时,将其中遗失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填写完整;单独遗失出口报关单的,应填制《补办出口报关单申请表》(附件五)一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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