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处理对小税种税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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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在财务处理中,要注意与税的关系,在这方面所得税提得较多,成本费用列支范围,营业外收支的列支等方面。但还有一些地方税种如房产、印花税等,如果不加注意,也会增加税负,或者说稍加注意可给企业省却不少税额。
举两例说明:一、房产税:某企业进行厂房局部改造,发生费用50万元,超过该厂房的原值20%,计入原值,那么就得增加房产税500000*(1-30%)*0。12=4200元/年,如果这一费用控制在不超过原值20%,比如正好达到19%,则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这样一年可少纳4200元的房产税,另一方面增大了费用,又可调节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是一举两得,合理合法,实际做到这一点很简单,呵呵,本人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说明了。
二、印花税:税法规定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为合同或具合同性质的有效凭据、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证照、权利证照等。而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企业在购销业务中并不是全部签订合同(当然不是有意避税),这样,各地方税务局又规定出相应的细则以避免此现象发生,拿购销合同来说,具体做法是按企业的原材料账薄登记的借方发生额、营业收入的贷方发生额扣除一定比例(通常为20%)计征。这样财务人员要注意对调账过程中产生的发生额度增加数应予调出,否则就多纳税了。有一些大型制造业,发生的废料回收一般都计入原材料借方,同时冲减成本,因为这些废料不是购销活动中产生的,应予扣除。但有些税管不允,怎么办?那就不通过出入库核算,(为便于企业内部管理,只做这方面的统计),不在会计账薄的借方反映,即可省却此麻烦。也不会影响成本的准确、真实性。有些企业把这部分废料卖掉形成小金库啦,当然不是税务逼的,哈哈。
以上所言,不尽恰当,操作要审慎。都说买卖好不在税上,但现实税法的复杂性值得小会计们闲时研究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