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级经济法案例系列习题分析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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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案例系列习题分析(16
[案例题16]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4万元,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80万元;
(5)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案例题16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
=80x 17%=13.60(万元)
(2)当期进项税额
=4+3x7%+42x 10%=8.4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
=13.60—8.41—1=4.19(万元)
[解析]
(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本题中80万元的销售额应征收增值税。
(2)本期外购的20吨钢材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