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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税局所得税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培训讲义(一)
本主题由 kuaijiren 于 2008-1-11 14:02 分类
彤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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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税局所得税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培训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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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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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月份,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分别在桂林、梧州等地举办了多期企业所得税相关事宜培训班。现将其中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培训讲义发到这里,供大家参考。
因篇幅较长,分四部分发上来。
如果无意侵犯了讲课老师的权益,请发邮件到
tongyi1@sina.com
告知。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解析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解析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必要性
1.建立规范全面的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根本基础
原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
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有关管
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申报表主表设计项目较多,增加了申报难度。
(2)原申报表不适应一些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
(3)原申报表与现行税收政策有一定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进一步分离,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及2005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方面与行业财务制度相比,具体会计准则更多地注重企业的自主权,企业有权按准则规定的一些会计政策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有选择性。另一方面,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会计核算更为细化,也更符合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的核算要求。
3.税收政策的调整,要求修订申报表
4.规范完善申报表,是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
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组成及主要内容
1.修订申报表的思路
(1) 简化主表
(2) 细化附表
(3) 明确关系
(4) 主附一体
2.修订申报表的原则
(1)分类申报
(2)简化预缴
(3)强化汇缴
3.修订后申报表的组成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年度报表:一张主表,二十张附表
分类申报:主表通用,附表分类
通用附表11张,特性附表9张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1)简化了主表
修订后的申报表主表结构不变,即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共35行,简化了纳税人填报项目。
(2)增加了附表
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抵税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税额计算明细表》。
(3)明确了预缴申报表
修订后的申报表,本着简便实用、方便纳税申报的原则,明确了适合所有查帐征收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4)增加了核定征收申报表
现行申报表,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没有做统一要求,由各省自行设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要求,增加了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5)实行了分类申报
为适应企业会计核算的不同要求,在主表统一的前提下,对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设计了不同的附表。
(6)明确了勾稽关系
修订后的申报表明确了主表与附表、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先填报附表,由附表的相关数据产生主表。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解析
(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1.填报对象:
⑴正常经营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必须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⑵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情形的,应在清算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⑶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基本结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共35行:反映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计算过程及 基本信息。
关系:多数指标从附表取得相关数据。
3.有关指标的填报要求
(1)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在被投资方已缴所得税,要还原计算应补税收益已缴所得税。
例:投资收益300万元,其中A76万元,税率24%,B224万元,税率15%;调整后所得400万元,亏损200万元,免税所得39万元。
则:400-200-39=161万元,从高到低A76万元,B85万元
A税率24%,还原后税款24万元(76万÷(1-24%)×24%);B税率15%,还原后税款15万元(85万÷(1-15%)×15%) ;24+15=39万元(应补税已缴所得税)
(2)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数据来源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但不得使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负数。
例:承接上例,假设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为150万元,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数额为120万元。
按上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此的数额为:本表第16-17-18+19-20,即400-200-39+39-150=50万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加计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加计抵扣。所以加计扣除额120万元中只有50万元可以扣除,本行应填50万元。
(3)第23行“适用税率”:按企业适用税率填
3万元以下—18%税率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7%税率
10万元以上—33%税率
(4)第35行“附: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本年1月15日前预缴、本年4月底前汇缴上年补缴的税款。
说明:此行数据与本年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无关,便于税务机关的税源统计。
4.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
(1)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计算基数:为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16行数据。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但不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
(3)投资收益中的股息性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额。弥补亏损后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需还原。
(4)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主表第1行数据。
(5)工会经费的计提: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的每月全部职工工资。
(6)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亏损,不能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
表一(1) 一般企业)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
(4)营业外收入
(5)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
⑴销售商品
⑵提供劳务
⑶让渡资产使用权
⑷建造合同
需注意的问题:
(1)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3.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房地产企业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配套设施销售;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等。
4.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劳务: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收入。
注意:按照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条件:
(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工的,完工时确认。
(2)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3)提供劳务不能估计时,如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得到补偿,按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不能补偿时,不确认收入。
5.主营业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主要指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一是利息收入,是指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而提取的利息收入;二是使用费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等,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
有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使用费超过一年以上的,可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注意: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在“营业外收入”填报,不在此行填报。
6.其他业务收入:
⑴材料销售收入
⑵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⑶包装物出租收入
⑷其他
注意:
(1)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填入主营业务收入。
(2)不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已填报的项目。
7.视同销售收入:会计不作销售核算,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税收上应确认为收入。
⑴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⑵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
⑶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有关税收政策:
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及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价。
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⑸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注意:
(1)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指不涉及补价的部分。
(2)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处理。
例:东方公司2004年1月1日以现金100万元和一项固定资产对西方公司进行投资,该固定资产在东方公司的账面净值(投资之前最近日期)为200万元,其中原值35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500万元,换取西方公司有表决权的普通股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东方公司投资后立即拥有西方公司80%的权益。
东方公司应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的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填入本表14行;固定资产原值350万元减去累计折旧150万元后的20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成本,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
8.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⑴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⑵债务重组收益
⑶接受捐赠的资产
⑷资产评估增值
⑸其他
注意:
(1)债务重组收益:按计税成本与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
例: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234债务-160存货-30.6应交增值税=43.4),包括两部分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20万元(180-160=20);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43.4-20= 23.4)。通过“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本表第26行填报。
(2)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各项资产的金额,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2003年以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得到的捐赠资产不征收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和摊销费用。
有关税收政策: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9.其他收入
注意:
(1)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凡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确认收入。
(2)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实现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
(3)2003年1月以后接受捐赠的资产、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债务重组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5年内平均摊转。
有关税收文件:国税发[2003]45号、国税发[2000]118号、总局令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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