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等费用的确定
设备的运杂费一般可以根据设备的重量、体积、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确定。计费标准可以向有关运输部门,如:铁路、公路、船运、航空等部门查询得到。
对于设备的基础费、安装费,评估人员可以通过逐项估算基础和安装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确定。
对于一些大型工业企业,由于设备的数量较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评估人员有时按机器设备购置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设备的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费。
对于整体性机器设备,可能还包括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保险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进口设备从属费用的确定
1.国外运费可按设备的重量、体积及海运公司的收费标准计算,也可按一定比例计取,取费基数为设备的货价,计算公式为:
海运费=货价海运费率
费率:远洋一般取5%~8%,近洋一般取3%~4%
2.国外运输保险费的取费基数为:货价+海运费,计算公式为:
国外运输保险费=(货价+海运费)保险费率
费率可根据保险公司费率表确定,一般在0.4%左右。
3.关税的取费基数为设备到岸价,计算公式为:
关税=到岸价关税税率
关税的税率按国家发布的进口关税税率表计算。
4.消费税的计税基数为:关税完税价+关税,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按国家发布的消费税税率表计算。
5.增值税的取费基数为: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率
(注:减免关税,同时减免增值税)
6.银行财务费的取费基数为货价人民币数,计算公式为:
银行财务费用=货价费率
我国现行银行财务费率一般为4‰~5‰。
7.外贸手续费也称为公司手续费,取费基数为到岸价人民币数,计算公式为:
外贸手续费=到岸价外贸手续费率
目前,我国进出口公司的进口费率一般在1%~1.5%。
8.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减税、免税、保税货物征收,取费基数为到岸价人民币数,计算公式为:
对于免税设备:
海关监管手续费=到岸价人民币数费率
对减税设备:
海关监管手续费=到岸价人民币数费率减税百分率
我国现行免税、保税设备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为3‰。
9.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取费基数为:到岸价人民币数+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车辆购置附加费=(到岸价人民币数+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费率
四、机器设备各项贬值的估算
机器设备的贬值有三种类型,它们是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一)实体性贬值
也称有形损耗。它是指设备由于运行中的磨损和暴露在自然环境中的侵蚀,造成设备实体形态被损耗,引起的贬值。
确定设备实体性贬值,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年限法
贬值率=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成新率=剩余加权可使用年限/(剩余加权尚可使用年限+加权投资年限)
评估人员在使用年限法时应该注意:
(1)计折旧年限与设备的耐用年限是不同,评估人员不可经使用会计折旧年限作为设备的使用寿命。
(2)使用上述两个公式都要注意设备的耐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的计算口径必须一致,如果按两班工作制作为标准计算口径则都应换算成该口径下的年限。
(3)判断设备尚可使用年限的依据是设备的实体状态,技术鉴定是年限法的重要步骤。
对有些设备其使用寿命是以其工作量来衡量的,上述两个公式可演变成:
贬值率=已使用量/总使用量
贬值率=已使用量/(已使用量+尚可使用量)
2.修复费用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前提是设备的实体性损耗是可补偿性的,那么用于修复实体性损耗的费用就是设备的实体性贬值。
使用这种方法评估人员要注意区分可补偿性损耗和不可补偿性损耗。这里所说的可补偿性损耗,是指可以用经济上可行的方法修复的损耗。有些损耗尽管也是可以修复的。但是从经济上来讲是不划算的。
3.技术鉴定法。这种方法是通过评估人员对设备各组成部分的技术鉴定,判断设备的各种损耗,并与新资产进行比较,折合成一个百分比,确定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
(二)功能性贬值
设备的功能性贬值主要体现在超额投资成本和超额运营成本两方面。
1.超额投资成本主要是由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运用,使得相同功能的新设备比老设备的重置成本降低。
2.超额运营成本是由于新技术的发展,使得新设备在运营费用低于老设备。超额运营成本引起的功能性贬值也就是设备未来超额运营成本的折现值。
计算超额运营成本引起的功能性贬值的步骤如下:
1分析比较被评估机器设备的超额运营成本因素;
2确定被评估设备的尚可使用寿命,计算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
3.计算净超额运营成本;
4.确定折现率,计算超额运营成本的折现值。
例:计算某电焊机超额成本引起的功能性贬值。
1.分析比较被评估机器设备地超额运营成本因素;经分析比较,被评估的电焊机与新型电焊机相比,引起超额运营成本的因素主要为老产品的能耗比新产品高。通过统计分析,按每天8小时工作,每年300个工作日,每台老电焊机比新电焊机多耗电60000度。
2.确定被评估设备的尚可使用寿命,计算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根据设备的现状,评估人员预计该电焊机尚可使用10年,如每度电按0.5元计算,则:
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6000度0.5元=3000元
3.计算净超额运营成本:如所得税按33%计算,则,
税后每年净超额运营成本=税前超额运营成本(1—所得税)=3000(1—33%)=2010元
4.确定折现率,计算超额运营成本的折现率:折现率10%,10年的现值系数为6.145,则,
=20106.145
=12350元 该电焊机由于超额运营成本引起的功能性贬值为12350元。
(三)经济性贬值
机器设备的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因素引起的贬值。
对于收益率下降引起的经济性贬值,我们首先预测未来因收益率下降造成的收益损失额,然后对每年的损失额折现,计算贬值额。对于设备开工不足引起的经济性贬值,我们可将其闲置的生产能力视为一种过剩。
例:某发动机专用生产线,原设计生产能力为25000台/年。该生产线至今已使用10年,根据其实体状态判断尚可使用5年。目前,由于新发动机产品的出现,市场对老产品的需求减少。造成开工不足,现在生产线的的实际产量为15000对。使用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求其经济性贬值率。
根据统计数据,该类型发动机生产线的规模经济效益指数为0.68。
则:
第四节 机器设备评估中的市场法
机器设备评估的市场法,也称为市场比较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市场上类似设备交易的价格资料,通过对评估对象和市场参照物各种因素的分析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使用市场法的条件是必需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市场参照物。
一、 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获取评估对象的基本资料
(二)进行市场调查,选取市场参照
(三)因素比较
(四)计算评估值
二、比较因素
机器设备的比较因素包括:个别因素、交易因素、地域因素、时间因素四大类。
(一)个别因素
1.设备规格型号。
2.设备制造厂家。
3.设备的役龄。
4.设备的安装方式。
5.设备的附件。
6.设备的实体状态。
(二)交易因素
1.市场状况。
2.交易动机及背景
3.交易数量
(三)时间因素
(四)地域因素
第四章 建筑物评估
第一节 建筑物评估的特性
一、 建筑物及其特性
建筑物是指与土地组合的建设成果,总体上划分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房屋是指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们居住、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的场所;构筑物是相对房屋而言,是指人们通不能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房屋建筑基本组成有基础、主体承重结构和屋顶及围护结构。
由于建筑物是用于满足人们不同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其特殊的属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不可位移性
(二)产权边界复杂性
(三)功能变异性
二、 建筑物的分类
(一)按房屋承重结构分类
1.钢结构。
2.钢筋混凝土结构。
3.混合结构。
(1)砖混结构。
(2)砖木结构。
4.其它结构。
(二)按房屋建筑物使用功能分类
建筑物按使用功能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工业用建筑物;另一类为民用建筑物。
1. 工业用建筑物。是指工业生产部门作为基本生产资料使用的房屋、构筑物。
2.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可包括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
三、 建筑物价值的内涵特点
建筑物作为与土地相结合的建设成果,是不可以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的。在企业核算和房地区产业务中,往往把征用土地费或开发费用核算在建筑物价格中,因此,建筑物价格中通常隐含地价。从资产评估的角度来看,由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价格运动具有较大的差异,土地价格会随社会经济发展及开发利用状况而增值,而建筑物价格则因使用会贬值。因此, 为了准确客观地评价地产价值和建筑物价值,有必要把建筑物与其所占用的土地分开,针对其价值影响特性进行分别评估。
(一)建筑物产权受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制约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为五种情况: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且国家还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在评估已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时,就要相应考虑出让土地的剩余出让年限与被评估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间的吻合关系,而且还应考虑土地是否可以输续期等因素。正常条件下,即使土地剩余出年限小于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在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建筑物的成新率确定可以不用土地剩余出年限作为唯一的约束条件进行计算。因为在房地分离评估中出年限的约束已经在土地使用权评估中予以充分考虑。而对于划拨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评估则不受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限制。因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无偿性、无期限性和不可转让等特点。
(二)建筑物功能、用途及评估方法
建筑物的评估方法的确定不仅要取决于其特定的评估目的,而且,常常与建筑物自身的功能和用途有关。
四、建筑物评估时需考虑的因素
1.物理因素。
2.环境优劣的影响。
3.经济地理因素。
4.新旧程度。
5.用途。
6.产权。
7.政策因素。
8.供需状况。
9.其他。
五、建筑物的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目的
(二)资料准备
(三)准备有关文件
(四)资产评估明细表的准备
(五)评定测算
(六)确定评估结果,撰定评估说明或评估报告
第二节 建筑物评估的原则
一、 替代原则
二、 最有效用原则
三、 供需原则
四、 房地合一原则
第三节 建筑物评估的成本法
建筑物评估的成本法建筑物评估中的成本法是基于建筑物的再建筑物的再建造费用或投资的角度来考虑。成本法一般适用于不改变用途持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单独评估其价值的情况。
通常可选择各类别中的典型建筑物和价值量大的重点建筑物作为重点勘察对象,进行详细分析和测算,其余建筑物可参照其进行修正,得出评估值。建筑物评估中的成本法主要涉及到四个基本要素,即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一)前期费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般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工程费、计划利润、定编费、税金等。
(三)其他费用
(四)间接费用
在计算间接费用时应注意,不应把资金成本和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合理利润计算在内。
(五)合理利润]
应该注意的是在计算工业用厂房时一般不考虑合理利润。
(六) 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根据额定工期、平均投入资金及适当的贷款利率测算的建筑期利息。
1.资金成本计算时建设工期是指政党建设条件下,完成整个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
2.建设工期的计算与利息率的计算期要一致,如同为年或同为月。
3.计算资金投入时,通常按建设期内均匀投入进行测算。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建筑物重置成本核算估算方法
测算建筑物重置成本有许多方法,在具体评估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是预决算调整法、重编预算法、指数调整法等。
(一)预决算调整法
1.项目决算与重置价值的联系。
运用预决算调整法确定房屋建筑物的重置全价,高速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1)三材差价。即钢材、木材和水泥价格调整进行。
(2)地材价差额。地材价差额可依据当地建委定额站发布的地材价格指数计算: (3)人工费和机械调整费。人工费的调整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机械费的调整一般可依据当地建筑工程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取费系数计算,即: 调整后的机械费=定额直接费当地规定的取费系数 (4)其他直接费调整。通常可依据当地建筑定额管理部门规定的费率计算,即:
调整后的其他直接费=工程决算直接费评估基准日其他直接费取费标准 (5)计算重置基价。首先计算出高速后的工程直接费,即:
工程直接费=调整后的人工费+调整后的材料费+调整后的机械费+高速后的其他直接费 其次,在计算出工程直接费的基础上,按当建筑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规定的间接费、其他间接费、税金、利润。最后,将上述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间接费、利润、税金相加即为重置基价。
(6)计算重置成本。计算出重置基价后,应计加附加税费。
2.预决算调整法适用前提和范围。由于预决算高速法是以待估建筑物预决算资料中的工程量为基础进行现行价格的调整而确定评估值的,因此,此法是以建筑物原工程量是合理的为假设前提的。用预决算调整法进行评估,必须要具备完整的建筑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或预算资料。
预决处调整法主要适用于用途相同、结构相同且数量较多的建筑物评估。可以通过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典型建筑物按此法评估得出重置成本。然后以估测出的典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与该建筑物原预决算价格比较,求出一个调整系数,推算出其他桢、相似建筑物的重置成本。
(二)重编预算法
重编预算法是指按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对待估建筑成本构成项目重新估算其重置成本。即根据待估建筑物工程竣工图纸或按评估要求绘制工程图,按照编制工程预决算方法,在计算工程量基础上按现行工程预算价格和费率,编制工程预算书,再按现行标准计算间接成本,从而计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用重编预算法计算的重置成本通常与待估建筑物的历史成本有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是:
(1)由于技术进步出现新材料代替了旧材料,特别是以价廉质优的材料代替;
(2)设计或结构改进、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
(3)材料价格和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由于重编预算法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料较多,而且费时,工作量较大,因此,此法主要适用于测算建筑物更新重置成本或构造较简单的建筑物。
(三)价格指数调整法
价格指数高速法是指根据房屋建筑物的账面成本,运用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或其他相关价格指数推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
价格指数法由于方法本身的缘故,在推算待估建筑物重置成本的准确性方面略显不足,应尽量控制其使用范围。这种方法一般只限用于单位价值小、结构简单,以及运用其他方法有困难的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估算。
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是直接反映建筑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的一个综合性指标。该指标可向统计部门调查取得。由于统计资料中的价格指数是年度价格指数,而待估建筑物可能是许多年以前建成的,因此,需要计算出待估建筑物竣工年度至评估基准日的综合价格指数。在具体测算综合价格指数时,还应注意统计资料中的年度价格指数是定基价格指数还是环比价格指数。不同性质的价格指数,在计算综合价格指数时方法有所不同。
对于定基价格指数,在计算综合价格指数时,其公式为:
对于环比价格指数,在计算综合价格指数时,其公式为:
式中:为从建筑物竣工年度后第1年至评估基准日年度的各年环比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公式为:
待估建筑物重置成本=待估建筑物账面原值综合价格指数
三、建筑物有形损耗率及成新率的测算
建筑物有形损耗率或成新率的测算主要采用使用年限法和打分法。
(一)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指利用建筑物的实际已使用年限占建筑物全部使用寿命的(年限)的比率作为建筑物的有形损耗率;或以估测出的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占建筑物全部使用寿命(年限)的比率作为建筑物的成新率。
运用使用年限法的关键在于,测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
(二)打分法
打分法是指评估人员借助于建筑物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分解建筑物整体成新率评分标准,以及按不同构成部分的评分标准进行对照打分,得出或汇总得出建筑物的成新率。
建筑物成新率评分标准可参考和借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4年11月8日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根据上述标准,按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量程度,划分为5个等级。
1.完好房,包括了成新率在80%以上的房屋。房屋的结构、构件、装修、设备齐全完好,成色新,使用良好。
2.基本完好房,包括了成新率在60%~79%之间的房屋。房屋的结构件、装修、设备基本完好,成色略旧并有少量或微量损坏,基本能正常使用。
3.一般损坏房,包括了成新率在40%~59%之间的房屋。房屋的结构件、装修、设备有部分损坏或变形、老化,需进行中、大修理。
4. 严重损坏房,成新率在39%以下的房屋。房屋的结构构件、装修、设备有有明显的损坏和变形,并且不齐全,需进行大修或翻建。
5. 危房。房屋的结构构件已处危险状态,随时有倒塌的可能。
统一的房屋建筑物完损等级评定一般也是按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部分分别规定标准,并具体规定评定的部位内容。
成新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G+装修部分合计得分S+设备部分合计得分B 式中:G——结构部分的评分修正系数;
S——装修部分的评分修正系数;
B——设备部分的评分修正系数。
四、建筑物的功能性贬值的分析测算
建筑物的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建筑物用途、使用强度、设计、结构、装修、设备配备等不合理造成的建筑物功能不足或浪费形成的价值损失。
建筑物用途与强度不合理是相对于其所占用的土地的最佳使用而言的。如果出现了建筑行用途及使用强度,与其占用土地的最佳使用不一致的时候,土地的最佳效用没有发挥出来,土地的价值就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但是,在资产评估中,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通常造成的价值损失一般是以建筑物的功能性贬值体现的。有时当建筑物的用途、使用强度等与其占用的土地的最佳使用严重冲突的时候,甚至可能出现建筑物的功能性贬值超过其考虑了成新率后的重置成本。关于建筑物用途及使用强度与其占用土地最佳使用不一致、不协调形成的功能性贬值的量,从理论上讲,相当于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现实用途与其最佳使用之间的价值差。当然在具体测算建筑物由于用途、使用强度形成的功能性贬值时,还要考虑建筑物是连同土地一并评估,即房地合一评估,还是房地分估,再来分析判定其功能性贬值。
建筑物的设计以及结构上的缺陷,将导致建筑物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不合理的设计及结构可能出现建筑物面积较大而有效使用面积却与建筑面积不成比例,从而影响了建筑物的有效利用。建筑物有效使用面积与其建筑面积的比例低于正常建筑物有效使用面积与其建筑物面积的比例部分所形成的价值损失,也是建筑物的一种功能性贬值。
建筑物的装修、设备与其总体功能的不协调,也会出现“档次不够”情况。这种两极分化的情况也会造成建筑物的功能性贬值。尤其是建筑物装修和设备“超标准”情况,豪华的装修以及与建筑物总体功能不协调的超一流设备,在增加建筑物使用价值不明显的前提下往往形成建筑物局部功能浪费,其部分价值是无法实现的。
五、建筑物的经济性贬值的分析测算
建筑物的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影响了建筑物效用的发挥,导致其价值贬损。从现象上看,建筑物出现经济性贬值,一般都伴随着利用率下降,如商业用房的空房率增加,出租面积减少,工业用房大量闲置等,从建筑物出现经济性贬值所造成的的后果看,最终都会导致建筑物的收益下降。所以,在测算建筑物经济性贬值时,可参照下列公式进行:
经济性贬值=建筑物年收益净损失额/正常资产收益率 或:
式中:——第i年的建筑物年收益净损失额;
r——折现率;
n——预计建筑物收益损失持续的时间,通常以年为单位。
第四节 建筑物评估的市场法
一、市场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
市场法是将待估房地产与在较近时期内已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同类型区域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就交易条件、价格形成的时间、区域因素(外部环境因素)及个别因素(房地产自身条件)加以比较对照,以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为基础,作必要的修正后,得出待估房地产评估时点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这里所提及的类似房地产是指其用途、建筑结构、所处地区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事实上,运用市场法评估房屋建筑物属房地合一评估。若想单独评估房屋建筑物的自身价格可采用成本法或用市场法评估出房地合一价格后,再运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评估土地价值,然后进行轧差得出建筑物的价值。
市场法评估适用于有充足房地产交易实例的地区。对于交易实例少、房地产市场产易不透明、信息不畅的地区则不宜采用。一般说来,市场法评估应具的条件主要有:
1.要有一定数量的正常交易实例,通常交易实例不少于3个。
2. 选择的交易实例与待估房地产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如用途、结构类型、装修标准、建材质地、所处地区、外部环境、产权性质等方面要相同或相似。
3.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
4.交易应具有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5.交易实例与待估房地产在土地出让年限和使用需求方面应基本一致。
此法更适用于房地产出售、购置、投资决策等经济行为。
二、建筑物评估中市场法应用
市场法的具体做法很多,主要有两种。
(一)交易实例比较法(直接法)
此法以待估的房地产状况为基准,在市场上找到相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物,将交易实例房地产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状况逐一比较,对各种差异因素作比较调整,将交易实例的价格修正成待估房地产的价格。
(二)基准价格对照法(间接法)
该法先选定标准的房产和地产,对该标准房产和地产定出一个合理的且是最新的基准价格。该基准价格每年修订一次,年年公布,作为房产和地产的评估依据,把待估房产和地产与标准房产和地产对照,从中查出与待估房产和地产相对应的价格,再作必要的调整,修正成待估房地产的价格。
三、应在用市场法评估建筑物的程序
运用市场法评估房屋建筑物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料收集
1.收集途径。
(1)查阅政府有关部门的房地产咨询资料。
(2)查阅各种报刊、杂志、年鉴上有关的信息、广告。
(3)通过各类房地产估价协会组织、经纪人协会组织,在同行中交流信息,相互提供经手的交易实例资料。
(4)以购买房地产者的身份直接向当事人收集租售实例资料。
2.收集资料内容。
3.验证资料的准确性。
(二)选择作比较的交易实例
(三)交易行为的补正
待估房地产的单位价格=修正系数交易实例房地产的单位价格 (四)交易日期的修正
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一般是用变动率(如采用地价指数或地产价格指数等)将交易实例当时的交易价格修正为估价期日的价格。
利用价格指数进行交易日期修正的公式为:
估价期日价格=调整系数交易日期价格 房地产价格指数是指房地产在不同时期价格的涨落程度,不是任何类型的房地产价格指数都可以采用的,采用的价格指数必须是与待估房地产类似的房地产价格指数。
(五)区域因素的修正
房地产价格随其所处地区的特性不同而有很大差别。
区域因素修正的确定可用不同的方法:
1、双百分制比较法。
按照总积分,可将各交易实例的房地产价格调整成待估房地产价格,其公式为:
待估房地产的单位价格=修正系数交易实例房地产的单位价格 2、十等分因素比较法
3、环境成熟度修正法。
成熟度修正的方法是首先要找出交易实例和待估对象之间环境条件成熟的差距,即找到待估对象达到交易实例同等环境成熟程度所需时间,然后以交易实例价格乘以复利率的折现值即可。
房地产价格=调整系数交易实例价格 式中:i——折现率
n——达到与交易实例同等环境成熟程度所需要的年数。
(六)个别因素的修正
个别因素是指形成个别房地产价格的内在因素,以房地产本身的物理性质为基础,是决定相同区域房地产出现差异的依据。
(七)市场法公式
第五节 建筑物评估的残余估价法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是指建筑物与其基地合并计算收益,在用收益还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得土地的价格时,从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的收益中,扣除归属于基地的纯收益,即可得到归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再用建筑物的还原利率还原,便可得到建筑物的收益价格。
由于建筑物残余估价法属于收益法中的一种,此法的运用要求被评估对象可以获得正常收益,即只有有客观收益的房地产才能运用建筑物残余估价法,另外,运用建筑物残余估价法还要求建筑物的用途、使用强度以及使用状态等与土地的最佳使用不能严重背离,甚至是冲突的出现。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用数学式可表示如下:
式中:——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纯收益;
L——土地价格;
——土地的还原利率;
B——建筑物的收益价格;
——建筑物的还原利率;
——建筑物折旧率
——建筑物的纯收益。
例:某砖混结构单层住宅,宅基地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月租金2400元,土地还原利率为8%,建筑物还原利率为10%,建筑物评估时的剩余使用年限为25年,用建筑物残余估价法评估该住宅建筑物价格。
年房租收入=240012=28800(元)
年总费用:
房租损失准备费(以半月租金计)=1200(元)
房产税(按年租金的12%)=2880012%=3456(元)
土地使用税(每年按2元/ 计)=2002=400(元)
管理费(按年租金的3%计)=288003%=864(元)
修缮费(按年租金的4%计)=288004%=1152(元)
保险费=288(元)
年总费用=1200+3456+400+864+1152+288=7360(元)
年总纯收益=28800-7360=21440(元)
另运用市场法及成本逼近法等求得土地使用权价格每平方米1000元,则土地使用权总价为200 1000=200000(元)
归属土地的年纯收益2000008%=16000(元)
故归属建筑的年纯收益=21440—16000=5440
建筑物折旧率=1/25100%=4%
建筑物价格=5440(10%+4%)=38857(元)
建筑物每平方米价格为38857120=324(元)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及其评估特点
一、土地使用权及其实质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抵押、投资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但它又是无形资产中的对物产权。土地资产可以作为单独的对象进行评估,也可以与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还可以作为整体企业资产的构成要素随整体企业一并进入评估。
二、土地的分类及其特性
1.按社会经济用途,土地可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事业用地、文教、科技和卫生用地、行政事业机关用地、生活住宅用地、园林、风景浏览区、公共休息用地、特殊用地。
2.按经济地理位置,土地可分为市中心区、一般市区、市区边沿区、近郊区、边郊区、边远区,还有特区、开放区、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
3.权归属,土地可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我国声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按利用程度,土地可分为高度集约使用的土地、正常使用土地、闲置未用土地或空地和使用不当土地。
5.按开发程度与开发趋势,土地可分为已开发的土地、未开发的土地和列入市镇开发规划的土地。
(一)土地资产的特性
土地资产的我,包括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两个方面。土地的自然特性是指土地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属性;土地的经济特性是指人们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的特性。
土地的自然特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2.土地空间位置的固定性。
3.土地使用价值的永续性和增值性。
4.土地的不可替代性。
土地的经济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用途多样性。
2.经济地理位置的可变性。
3.可垄断性。
三、土地资产价格体
(一)基准地价
(二)标定地价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四)转让价格
(五)出租价格
四、土地资产价格的特点
(一)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其价格不由生产成本决定
(二)土地价格六要由土地的需求决定
(三)土地价格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四)土地价格的上涨性
五、影响地产价格的因素
(一)一般因素
1.行政因素。
2.社会因素。
3.经济因素。
4.其他一般因素。
(二)区域因素
1.影响商业用地土地价格的区域因素
(1)商业繁华程度。
(2)交通便捷度。
(3)环境优劣度。
(4)规划限制。
(5)其他因素。
2.影响住宅用地价格的区域因素
(1)位置。
(2)交通便捷度。
(3)基础设施保证度。
(4)公用设施完备度。
(5)环境质量度。
(6)规划限制。
(7)其他因素。
(三)个别因素
1.位置因素。
2.地形地质因素。
3.面积因素。
4.地块形状因素。
5.土地利用因素。
第二节 企业资产重组与改制中土地权属的处置
一、土地权属的类型
(一)土地所有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企业资产重组与改制中土地权属的处置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程序和原则
一、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程序
(一)明确委托项目的基本事项
(二)制定评估作业计划
(三)现场勘察,搜集资料,选择评估方案
(四)评定估算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撰定评估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原则
(一)替代原则
(二)最有效使用原则
(三)变动原则
(四)供需原则
(五)贡献原则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市场法
一、市场法与适用的条件
市场法是将待估土地与在近期已经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加以比较,从已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的价格,修正得出待估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公式为:
二、市场法的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广泛搜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
(二)进行交易情况的修正
(三)进行交易时间的修正
(四)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五)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面积、形状、地形、地质等。例如,土地使用年限修正时,修正系数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年限修正系数;
n——比较案例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m——待估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r——折现率。
(六)确定待估土地评估值
第五节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收益法
一、收益法的应用形式
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收益法,亦称收益还原法,是指通过预测土地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之和,从而确定土地评估值的方法。基本公式表示为:
式中:P——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A——土地收益;
r——还原利率;
n——土地收益年限。
二、土地收益额的估算
土地的收益可以分为实际收益和客观收益。实际收益是指在现状下实际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一般来说不能用于评估,因为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对实际收益的影响较大。客观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收益中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得到的一般正常收益,客观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土地收益包括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计算收益时不仅要包括有形收益,还要包括各项无形收益。
求取土地纯收益时,通常按下步骤进行:
1. 计算总收入。
2. 求取总费用。
3. 求取总收益。
4. 确定房屋纯收益。房屋纯收益可以用房屋现值乘以房屋还原利率获得。
5. 求取土地纯收益。
三、土地还原利率及其测算
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
四、土地收益年限及其测算
土地的收益年限一般是以其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获取。
第六节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亦称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依据,再加一一定的利润、利息、税金以及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评估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所有权收益 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评估,特别是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土地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市场法等其他方法评估时采用。同时可在对既无收益又很少有交易情况的公园、学校、公共建筑、公益设施等特殊性的土地评估时采用。
二、成本法评估程序的步骤
(一)估算土地取得费
1. 征用集体土地。
2. 购买和征用城市旧有土地。
(二)估算土地开发费
(三)估算税费
(四)估算利息
利息=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期相应利息率+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期相应利息率50% (五)估算利润
(六)估算土地所有权收益 1、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增值收益率 其中,收益率一般在20%~25%之间。
2、按补交出让金的40%计算。
3、直接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七)估算土地使用权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