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核銷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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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核銷備案登記(一)
提示: 出口單位取得出口經營權後,應到海關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在北京海關辦理"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法人IC卡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每周四北京海關與商務部門、外匯局、工商等單位實行聯合辦公)。
如出現企業更名、終止經營等情況,應在辦理工商、海關等各部門的相關手續後一個月內到外匯局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
備案申請無固定格式。備案可在有第一筆出口業務需要領取核銷單時,到外匯局同時辦理即可。
備案提交材料: 出口單位取得IC卡後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備案登記手續,所需材料包括:
1、蓋有公司章的備案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及複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及複印件。
6、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企業如何領取核銷單(二)
提示:企業第一次領取核銷單的時需要提供出口貿易合同,領取的核銷單長期有效,但應按需領用。
1、出口企業到外匯局領取"紙質核銷單"之前,需要通過海關"中國電子口岸"網向外匯局申請所需領用核銷單的份數;
2、企業再憑"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身份證或單位介紹信到所在地外匯局領取"紙質核銷單";
3、出口企業在正式使用核銷單之前,須在"紙質核銷單"上加蓋單位公章,並填寫上出口企業名稱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如何使用核銷單(三)
提示:
1、在報關時,目前僅有共有26種貿易方式是需要使用核銷單,有62種不需要。具體內容詳見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按照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分類使用出口收彙核銷單的通知》彙發[2001]120號。
2、出口企業到海關報關出口前,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向報關口岸進行核銷單口岸備案;
3、一份出口核銷單只能對應一份出口報關單。出口企業在貨物實際報關離境後,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向外匯局進行交單,網上交單時,五個工作日後再到外匯局核銷。
出口收彙核銷單登出(四)
提示:出口收彙核銷單登出指:發生全額退關、填寫錯誤、出口單位終止經營等情況。
提交材料:
1、需要登出情況說明(蓋公司印鑒);
2、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列印的電子情況爲“未用”或退關(蓋公司印鑒);
3、出口收彙核銷單。
空白核銷單挂失(五)
提示:
出口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彙系統”自行挂失。
向外匯局提交情況說明(蓋公司印鑒);
核銷單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彙系統”中的海關使用狀態必須是“未用”列印頁面,加蓋公司印鑒。
企業出口收彙核銷的基本原則(六)
1、出口核銷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即出口企業開戶登記、領取核銷單、核銷報告均應在註冊地所在的外匯局辦理。
2、辦理出口核銷的全過程,須遵循"五者一致"的原則:即領取核銷單、出口報關、收彙申報、出口收彙、出口核銷應爲同一企業。
3、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即進口付彙和出口收彙,嚴禁進行相互抵扣的結算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實行進口與出口的分別管理辦法。(貿易方式是"以進料對口"、"進料加工"可“以收抵支”,核銷時須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核銷)
4、進、出口報關均應以合同成交總價報關,收彙須以報關總價進行收彙的核銷管理原則。
出口遠期收彙備案管理(七)
提示:出口合同已約定的出口後180天以上收彙時,需辦理備案。
提交資料:
1、遠期備案申請(蓋公司印鑒);
2、遠期收彙出口合同或協定及複印件;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及複印件;
4、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及複印件。
境外收彙過戶(八)
提示:境外收彙過戶是指因合同執行中進行更改合同執行人或經批准的總、子(分)公司關係或跨國公司的集中收付彙等情況造成出口人與收彙人不一致的情況。
提交資料:
1、境外收彙過戶申請(蓋公司印鑒);
2、出口收彙相關協定;
3、出口合同;
4、出口貨物報關單;
5、出口收彙核銷單;
6、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
7、涉外收入申報單;
8、證明符合“過戶”的情況的憑證(或文件)。
差額核銷(九)
提示:指各種因素造成的收彙差額。按造成差額原因的情況提交材料。
1、差額原因說明(蓋公司印鑒);
2、出口合同;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
4、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5、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水單);
6、相關商會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7、進口國商檢證明或進口商有關函件;
8、 報刊新聞媒體的報道資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出口收彙核銷備查(十)
提示:
按備查類別原因情況提交材料
2、允許備查的範圍:
(1)外匯局已下達處罰決定書(處罰備查)
(2)海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已結案(結案備查)
(3)經法院、工商部門確認破産、倒閉、吊銷營業執照(登出備查)
(4)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差額核銷所需的證明材料(差額備查)
提交資料:
1、出口收彙核銷備查審批表;
2、差額備查申請書(蓋公司印鑒);
3、法院裁定書或工商局吊銷、登出營業執照證明;
4、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5、逾期資料清單;
6、差額備查擔保函;
7、外匯檢查處罰書法院判決書或相關部門提供的有關文件。
退賠退彙管理(十一)
未出口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的退彙的管理(十一.1)
提交材料: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印鑒);
(2)出口合同;
(3)終止執行合同證明或退賠協定;
(4)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未向企業出具核銷專用聯的證明函;
(5)銀行出具的收彙憑證;
(7) 涉外收入申報單。
已出口收彙,但未辦理核銷的退彙(十一.2)
提交材料: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印鑒);
(2)出口合同;
(3)退賠協定及相關證明材料;
(4)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
(5)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報關單;
(6)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
(8)加蓋海關“驗訖章”並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報關單(退貨賠付時提供);
(9)涉外收入申報單。
已出口且已核銷的退彙(十一.3)
提交材料:
(1) 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印鑒);
(2) 出口合同;
(3) 退賠協定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涉外收入申報單
(5) 核銷單退稅聯正本或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
(6) 加蓋海關“驗訖章”並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報關單(退貨賠付時)。
境外將貨款錯彙入境內未核銷的管理(十一.4)
提交材料:
(1)情況說明(蓋公司印鑒);
(2)外方要求退彙函件;
(3)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彙憑證;
(4)銀行出具的未向企業出具核銷專用聯的證明函;
(5) 涉外收入申報單。
已用核銷單挂失及核銷單退稅聯補辦(十二)
提示:
出口單位申請報告中須注明核銷單號。
已報關出口並已辦理核銷的核銷單挂失(十二.1)
提交材料:
1、出口單位申請報告(蓋公司印鑒);
2、原已核銷的憑證;
3、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證明/(3)已補稅證明(已核銷的提供)。
已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處理(十二.2)
提交材料:
(1)出口單位申請報告(蓋公司印鑒);
(2)出口報關單。
(3)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彙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挂失處理後,列印的頁面。
辦理進出口報關單遺失的補辦問題(十三)
到外匯局提交的資料(十三.1)
1、進出口單位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申請報告須注明報關單號);
2、“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在外匯局領取);
3、核銷單。
補辦報關單的程式與手續(十三.2)
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03]14號文件執行(登錄網站可查詢),主要內容如下:
1、進出口報關單遺失,但海關報關單電子資料儲存期在一年以內的,直接以書面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海關直接調用報關單結關庫予以列印補發,並在補發的報關單左上角批註“補辦”字樣,並加蓋驗訖章。
2、若自出口報關之日起未超過3年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料儲存期的,進出口單位持出口收彙核銷單、核銷專用聯(已收彙的)等相關的商業憑證(備全套複印件)和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到外匯局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補辦證明。
3、外匯局核實後,在"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式三聯上簽注外匯局意見,並加蓋"出口收彙核銷監管業務章",外匯局留存"情況說明"、審核的憑證複印件及"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第一聯。
4、進出口單位持外匯局簽出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兩聯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查閱核實後有經辦員簽字,並加蓋"驗訖章"海關留存第二聯,退予該單位第三聯用於辦理收付彙及核銷手續。
企業出口收彙核銷流程(十四)
出口收彙核銷操作網址(十四.1)
出口單位報告出口收彙核銷需登陸網站,地址網址:http://210.73.81.188:7002/zlhx登陸用戶名:9位元數的單位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密碼:123456 (登陸後必須修改密碼)
核銷系統操作指南(十四.2)
提示一:
1、如在同一天中三種貿易方式核銷方法都時,在全部核銷單均已核銷完畢後再點擊藍條中的“列印報表”,列印全部核銷資訊即可。
2、若同時需要核銷一般貿易和來料加工貿易的出口時,應先點擊“全額收彙”的核銷,再點擊“加工貿易”的核銷。
2、提交完成後的核銷單視爲已核銷單據,外管局不給予刪除
提示二:
總量核銷資料撮合有關情況的告知:
企業出口報關及收彙申報,均是企業行爲,外匯局對出口收彙項下的監管是對企業的貿易真實性監管,對企業正常的出口收彙的核銷現在已由電子資訊自動進行核對,由企業參與確認,僅對非正常的出口收彙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單證監管。
今後,外匯局的監管重心將由現場監管爲主轉移到非現場監管爲主,非現場的監管是依據企業在海關報關資料和在銀行的國際收支申報資料,因此,企業在報關和銀行國際收支申報必須如實申報,無訛。有下列情況須向出口企業告知:
企業出口報關及收彙申報,報關、申報、資料撮合提交均是企業行爲;
出口發生特例問題需主動到外匯局進行申報進行處理;如:1、差額;2、有依據的不能收彙;3因收彙幣種與報關幣種不一致而産生的匯率差;
在現階段對境內收彙的資料無收彙資訊,企業須持“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出口報關單”到外匯局補錄電子資料;
總量核銷是將收匯總量核銷每筆出口的核銷單的報關總價金額,收彙多,餘額進行企業認定自動留存;
企業可隨時上網進入自己企業的“核銷用戶”內,對出口與收彙的撮合進行確認“提交”(即核銷)。即可選擇批量“提交”,也可選擇總量“提交”。
企業必須注意:1、收彙申報準確無誤;2、發現申報錯誤需提交銀行證明到外匯局進行刪除;3、對出口逾期未核銷的情況(藍色的資料)應主動到外匯局報告處理。
操作步驟:
一、連接上網(任何方法均可)
二、在“地址”中錄入
http://210.73.81.188:7002/zlhx回車(注:全部小寫)
三、看到“企業用戶外匯核銷網上填報系統”後,在“企業代碼”中錄入9位元組織機構代碼;在“企業密碼”中錄入本系統登陸密碼。(默認爲123456,改過密碼的以改過的爲准)
四、點擊“登陸”;
五、按不同情況點擊:
1、“全額收彙”指全額收彙的核銷單或平均每張核銷單差額在“-500美圓”以下的核銷。
2、“加工貿易”指“來料加工”和“來料深加工”的貿易方式的核銷。
3、“不收彙樣品”指貿易方式“貨樣廣告品A”不收彙核銷
全額收彙”的核銷:
1、點擊藍條中的“全額收彙”
2、點擊“請選擇”
3、選擇“報關幣種”
4、在核銷單號碼前的小方框中點擊本次不需核銷的號碼;
5、點擊上方帶有下劃線的“不提交的資料”的標識;
6、再點擊不需要核銷的申報單號碼前的小方框;
7、點擊上方帶有下劃線的“不提交的資料”的標識;
(若在點擊核銷單或者申報單的小方框有誤時,可點擊頁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後,重新按上述步驟選擇是否不需要核銷的單據。)
8、點擊瀏覽器左上方工具欄文件中的“列印”;(第一張表)
9、列印該頁面後,點擊頁面最下方的“提交”。
10、點擊提交後會出現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就是這樣提交麽?”若金額無誤可點擊“確定”,若不對應點擊“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額爲負數或爲零,就點擊“確定”,視爲已核銷
12、如差額爲正數,點擊“確定”後會出現是否留餘額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是否保留餘額”。
若保留餘額請點擊“確定”;若不保留餘額,請點擊“取消”;
提交完成後,點擊上方藍條中的第四項“列印報表”,看到企業已核銷資訊查詢(提交後可不急於列印報表,可在多次提交後一次列印);
在“查詢類型”選“核銷日期”後,把游標放在起始日期對應的方框中點開,選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游標放在終止日期對應的方框中點開,選出最晚一筆“提交”的日期,“提交”點擊瀏覽器左上方工具欄中“列印”,列印一式兩份。(第二張表)
“加工貿易”
1、點擊藍條中的“加工貿易”
2、在“收彙金額占報關金額的比例”所對應的方框中填入加工費比例即:本次要提交的所有核銷單的加工費總金額除以報關總金額得出的小數(最少保留兩位小數)
3、選擇“報關幣種”
4、在核銷單號碼前的小方框中點擊本次不需核銷的號碼;
5、點擊“不提交的資料”的標識;
6、再點擊不需要核銷的申報單號碼前的小方框;
7、點擊“不提交的資料”的標識;
(若在點擊核銷單或者申報單的小方框有誤時,可點擊頁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後,重新按上述步驟選擇是否不需要核銷的單據。)
8、點擊電腦左上方工具欄文件中的“列印”;
9、列印該頁面後,點擊頁面最下方的“提交”。
10、點擊提交後會出現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就是這樣提交麽?”若金額無誤可點擊“確定”,若不對應點擊“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額爲負數或爲零,就點擊“確定”,視爲已核銷
12、如差額爲正數,點擊“確定”後會出現是否留餘額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是否保留餘額”。
若保留餘額請點擊“確定”;若不保留餘額,請點擊“取消”;
提交完成後,點擊上方藍條中的“列印報表”,看到企業已核銷資訊查詢(提交後可不急於列印報表,可在多次提交後一次列印);
在“查詢類型”選“核銷日期”後,把游標放在起始日期對應的方框中點開,選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游標放在終止日期對應的方框中點開,選出最晚一筆“提交”的日期,“提交”點擊電腦工具欄中“列印”,列印一式兩份。
“不收彙樣品”
1、點擊藍條中的“不收彙樣品”
2、點擊不需要核銷的核銷單號碼前的小方框
3、點擊“不提交資料”標識;
點擊瀏覽器左上方工具欄文件中的“列印”列印此頁面(列印兩張)(注:一定在提交之前列印)
核銷法規流程(十四.3)
提示: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彙核銷報告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
(一)以"一般貿易"、"進料非對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對台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二)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貨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屬全額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部分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以及進口報關單。
(三)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收彙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四)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規定以實物形式補償的,提供補償貿易合同、核銷單、報關單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於進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專用聯。
(五)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彙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進料抵扣的,需到外匯局進行進料抵扣登記,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六)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收彙核銷的提供核銷專用聯,對單筆不收彙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提供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定。
(七)以"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對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定、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
(八)以"退運貨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對於已經辦理付彙手續的退運貨物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
(九)以"進料料件複出"、"進料邊角料複出"方式出口的,其中收彙的核銷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不收彙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注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等方式的進口報關單。
(十)以"進料料件退換"方式出口的,有收彙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收彙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進料加工類的進口報關單。
(十一)以"對台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和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
(十二)以"保稅工廠"、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彙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加工後貨物運回且不收彙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十三)以"租賃貿易"和"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賃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如外商爲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銷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如我方爲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銷"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能全額收彙的,還應當提供寄售代銷確認書。
(十五) 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可以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彙入匯款證明;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出口收彙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十六)以" 旅遊購物商品"及"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票及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個人彙入匯款結匯水單;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人民幣入賬證明。
外匯局收到出口單位報告的核銷憑證後,應通過"出口收彙核報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核對出口單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如提交的核銷憑證與海關、銀行傳送的資料不一致或提交的審核材料不齊全,應退出口單位進行更正。海關、銀行在接到出口單位的更正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核銷憑證或電子資料的核對、修改手續。
對於差額核銷和以外幣現鈔、毗鄰國家貨幣、人民幣等核銷的,還應當在核銷單退稅聯上簽注淨收入金額、幣種、日期。除手工錄入出口收彙電子資料的留存核銷專用聯外,其餘單證退還出口單位。
對於出口單位分次使用的核銷專用聯(含有預收款的收彙),外匯局應在核銷專用聯上簽注已核銷金額或餘額後退還出口單位,出口單位在第一次憑該核銷專用聯(並帶複印件)辦理核銷手續後,將該核銷專用聯原件留存歸檔,以後憑該核銷專用聯複印件辦理核銷,但需先到銀行對該複印件上的預收款確認、蓋章。
提示:
1、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後,應當在預計收彙日期起30天內,持規定的核銷憑證集中或逐筆向外匯局進行出口收彙核銷報告。
2、對預計收彙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出口報關後60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申請、遠期收彙出口合同或協定、核銷單、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彙備案。
銀行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的有關規定 (十五)
提示:"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系指——“出口收彙核銷專用結匯水單”和“出口收彙核銷專用收賬通知”。
1、銀行只有在確定出口企業的外匯收入爲直接從境外或特定經濟區域或貿易方式爲深加工結轉的收彙,按結售彙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匯或劃入出口企業的外匯帳戶後,方可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
2、如出口企業的外匯收入爲境外收彙,但按規定屬於出口收彙的,須按國際收支的有關規定讓出口企業進行國際收支申報,銀行須在"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上填寫22位申報號(流水號是字母打頭的)。如出口企業的外匯收入爲境內收彙(如深加工結轉、由特定經濟區的收彙等),銀行須在"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上編寫22位申報號(流水號均爲阿拉伯數字),並在備註欄中注明"國內轉廠劃轉"字樣和轉入方企業名稱。
3、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應與銀行留存聯、企業的收款人記帳聯的內容要素完全一致,加蓋業務章和"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章,並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單據格式、印模備案;
4、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一筆收彙只可出具一份"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不可重復出具。
5、 對於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銀行憑核銷單正本、理賠協定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並出具核銷專用聯,同時在核銷專用聯上注明"出口貨物保險理賠款"。
6、 對於福費廷業務項下所得外匯資金,銀行在按規定爲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後,可以爲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專用聯,並注明"福費廷業務"。
7、 對於出口保理項下(無追索權的),在出口單位轉讓應收帳款、銀行進行融資並按規定爲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後出具該部分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注明"出口保理業務"。
8、對於從境外商戶在境內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開立的離岸帳戶收回的貨款,銀行在按規定爲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後,出具核銷專用聯,並注明"境內離岸帳戶劃轉"。
9、對於出口買方信貸項下的出口,出口貨款由境外買方銀行通過其開設在境內貸款銀行的貸款帳戶直接劃至出口單位,境內貸款銀行應當憑出口合同、出口買方信貸協定、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協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爲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並出具核銷專用聯,注明"出口買方信貸,境內劃轉"。
10、對於以外幣現鈔結算的出口收彙,出口單位應當向銀行辦理結匯,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銀行。銀行應當憑出口合同、發票、核銷單、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入境申報單正本爲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手續,並在申報單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加蓋戳記後出具核銷專用聯,但應在核銷專用聯上注明"外幣現鈔結匯"(邊境貿易項下出口收彙除外)。
11、對於打包放款或出口押彙,銀行在爲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時不得出具核銷專用聯,應當在出口貨款收回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出具"出口核銷專用聯"。除了上述情況,其他收彙、劃轉的收彙均不得出具"出口核銷專用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