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可是目前我们并没有自己买进卖出,而是介绍国外的买家给中国的工厂,从中攥取佣金(由卖方付)。
签合同的时候,我们作为seller跟国外的买家签,然后给工厂下订单,我们收到的是国外开证行发的可转让信用证,我们公司是第一受益人,受到后,我们调整单价(当然总金额也就跟着变了,这中间的差价就是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比率扣除的佣金),再转让给工厂,由工厂发货,通关,根据工厂方面制作的单据,我们按照原信用证条款要求修改后送给国外银行,审核无误后,买方付全部货款到我们账上,我们再扣除佣金转给工厂。
像我们这样的情况,账目应该怎么做呢?是直接写收入佣金,还是写货物买进卖出产生的差价?涉及的税都有哪些?如果单纯算佣金的话,我们应该交营业税,可是如果按买进卖出算,就该交增值税了,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是免税的。可是报关方面是由工厂直接做的,我们不应该算自营出口吧,那么算是代理出口吗?听说代理出口要到税务局办代理出口证明,否则要按自营出口算,是不是这么回事?
请大家指教,我是新手,多多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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