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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网校经济法 第八章 综合题 第(4)问 关于担保合同的变更效果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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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经济法 第八章 综合题 第(4)问 关于担保合同的变更效果的异议

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pt2005a 您是第755个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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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综合题。

1.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首饰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丙为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担保授权。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首饰运送至乙所在地,但是乙认为首饰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首饰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首饰的售价。乙同意甲建议,但要求再延期1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1个月到期后,乙企业以资金流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债务,于是甲要求担保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不知道该合同变更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甲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甲乙之间变更了主合同的价款和付款期限,并没有取得保证人丙的书面同意,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网校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对此我有不同的理解。我认为丙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变更合同,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按照以下的原则处理: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在此题中,是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力,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向后延期了1个月,保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故我认为丙不能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请大家一起分析分析。希望大家把网校对此的答疑也附上。
大家发表一下意见吧  [s:3]
我同意你的意见,有道理
我同意网校的答案.  本例中,主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并没有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变更后合同的降价及延长付款期限,是因为债权人的权利瑕疵(或根本没有权利--要求退货),并未降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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