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问: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哪些可以直接转增资本?
答: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上述资本公积明细项目除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三项外,其余项目均可直接转增资本。对于“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两个项目,可分别于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价值实现时(如非现金资产领用、报废、处置时,长期股权处置时)转为“其他资本公积”项目,然后可以转增资本;对于“关联交易差价”项目 ,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应于企业清算时再做处理。
13 .问: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
答:按照《公司法》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这里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其具体细则应由人大法工委做出解释。证监会有关问答中曾规定,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但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14 .问:营业外支出与营业外收入是配比关系吗?
答:不是。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它并非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支出进行配比;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它与营业外收入所包括的项目互不相关。两者应当分别核算,不得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也不得以营业外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15 .问:代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还是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
答: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行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付工资,贷: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但从整个流程来分析,企业发生的这笔现金流出实质上是为职工支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企业负担的税费,所以在编报现金流量表时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6 .如何理解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加: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答: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在一般情况下会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大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产生的,通过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递延税款应交税金”,不难看出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交税金的并有额递延税款贷项)并不会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扣除,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小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产生的,通过会计分录“借:所得税,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不难看出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交税金的差额递延税款借项)已经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产生的递延税款,并不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这时在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时,应剔除不予考虑。
例:某公司 2002 年 1 月 1 日 递延税款为借方余额 3 000 元, 12 月 31 日 递延税款为贷方余额 10 000 元,当年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产生递延税款贷项 3 300 元。该年递延税款贷项增加了 10 000 元 -(-3 000)=13 000 (元),但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只能加回 13 000-3 3000=9 700 (元)。
17 .问: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因会计和税法规定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
根据说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由此可见,因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尽管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资产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当期利润总额中减去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大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借(或贷):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 .问:“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可能不形成差异,也可能是时间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属于会计差错,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其重要性程序分别调减上年或当年的利润。税法规定(国税发 [1997]191 号),“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再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再补扣。因此,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税法允许在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而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时则减少上年或当年会计利润,此时,“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不形成差异或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税法不再允许扣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时仍减少会计利润,则“应讨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是永久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19 .问: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认其入账价值:一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二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三是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实际取得的金额)
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物性资产价值
(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
银行存款(因接受捐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由此可见,利润税额与率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两种情况,一是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会计方法确定的入账价值的差额,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除因接受捐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外是一致的。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均为永久性差异,前者于受赠资产处置时纳税调整,后者于受赠当期一次或以后各期分次纳税调增。
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当期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20 .问: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所记入的“递延税款”账户的方向?
答:首先需要将时间性差异区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两种类型,然后再将每种类型的时间性差异区分为是属于当期发生数还是当期转回数。对于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应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贷方,对于当期转回的应纳税金额应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对于当期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应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对于当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应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