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地产将“先税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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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5月28日讯(记者 赵治国)在刚刚结束的全省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现场会上,我省正在坚持建立“先税后证”的制度,控制好房地产业的各个纳税环节和税源,以防止房地产业各种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近三年我省房地产业税收年均增长30%以上,但与江苏、浙江相比,房地产税收仍是“短腿”——2005我省第三产业提供的地方税收收入比江苏、浙江分别少189.93亿
元和225.07亿元,其中房地产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分别少93.99亿元和93.6亿元。
我省明令各地建设、房管部门应把偷税漏税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作为开发项目确定、企业和楼盘评优的限制条件。各级地税部门与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住处数据库,实现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环节的有效监控。
在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意见(讨论稿)》中,“控制好房地产业各个纳税环节和税源”被单列一章,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供的一律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参与承揽、投标工程业务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未提供的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土地出(转)让手续时,应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土地证及过户手续;办理房产证或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监理的发票及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房产证或过户手续。
针对跨区域经营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比较严重的问题,《意见(讨论稿)》规定,凡外省进入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开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本省境内跨市、县(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开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反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在开发经营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开发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