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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06税法第01讲:第一章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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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税法第01讲:第一章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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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讲
介绍教材整体结构:
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教材的第一章税法概论,每年考试占的分值不高;第二部分是实体法的内容,从第二章~第十六章,考试占90分;第三部分是程序法和行政法的内容,第十七章、第十八章,考试占10分左右。
重点应该放在实体法的内容,实体法里面又有两个重点的内容:一个是流转税,一个是所得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计算、综合,综合题主要围绕流转税和所得税,再有从会计角度能够进入所得税的。
第一章  税法概念
分值占2、3分,主要是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这个的客观题,计算题、综合题不涉及。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了解)
考纲有三个层次:了解、熟悉、掌握。所谓了解也就为了这个教材的需要,为了它的完整性,保证教材的连贯,考试很少涉及。熟悉集中在计算题和选择题里。所谓掌握是围绕每一章的中心和它相关的。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税法属于法律范畴。
税法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主体
(1)强调双主体。P2 权利主体一方是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只要是我国的居民有境内外所得的都要征税,外国公民、外国企业、单位在我国有所得的也要征税。
(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是指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了解)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了解)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熟悉)
重点是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其他了解
(二)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五)税率。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地土地增值税。
四、税法的分类(了解)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普通法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教材第二章~第十六章属于税收实体法,教材第十七章属于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五、税法的作用(了解)
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记结论)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带有国家意志和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两者的区别。
税法与民法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当涉及税收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的区别是调整的范围不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P8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第三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
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熟悉)
一、税法的制定
(一)税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所说的税法主要是狭义的税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在现行税法中,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二)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
二、税法的实施
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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