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疑难集锦(税法)(以情提醒:以前年度旧资料,今年应试人员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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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注册会计师疑难集锦(税法)
注册会计师疑难集锦(税法)
问:税法教材中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增值税的项目吗?
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
问:在计算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时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有消费税,非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计算中若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税,是否包含消费税,若不包含,此时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吗?
答: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情况下,税法规定,可以核定销售额,即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如果该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当加计消费税额。该组成计税价格与应交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相同的。详细解释请参阅《税法》教材第30页和第78页有关的说明。
问:收回委托加工的药酒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加工单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万元,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是否还包含消费税额,即以加工费加上消费税的合计9.8万元×17%计算?
答:不应当包括消费税额。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加工费就是受托方的销售额,而且税法中已经明确,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价外费用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因此,按本题中所给出的条件,计算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为8万元×17%.
问:第38页中“四、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请解释“(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免税是免的什么税,如果免的是增值税,为什么又征收4%的增值税?
答:免税商店是指免征进口或出口关税的商店,并不免征增值税。
问:教材中说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故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请给予解释?
答: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难以计算和把握,因此现行增值税采用了间接计算的办法,即按销售额计算税款,然后再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款。因此,增值税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外缴纳的税款,即通常所称的价外税。
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以外的附加税,不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故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增值税税额。
问: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后面又讲到四种情况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数额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过3%?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问: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用直接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管理费用;用备抵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年末时计提或冲销坏账准备,以减少管理费用,两种方法都使得当年会计利润增加,从而所得税也增加,为何在我看到的“税法考试辅导习题集”中都将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作为项目,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提取坏账准备。对于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来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已提取的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当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是基本相同的。
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于以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的企业来说,则要分别按两个项目填列,一是在“扣除项目”中的“增提的坏账准备金”;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这又与会计上利润表的格式有所差别。由于我们没有看到你所说的“税法考试辅导习题集”,故无法对你所说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法予以解释。
问:什么是分保险业务、初保人、分保人、初保业务?教材中说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有关习题中又说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请问:这里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初保人发生分保险业务、以及代扣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分别是什么?
答: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初保业务是受保人(或初保人)第一次接受的某项保险业务,与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人总承包某项工程大体相当。你所说的“教材中说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有关习题中又说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两种说法是一致的,正因为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问:自建行为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自建行为是指自己建造房屋(不动产)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建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一般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即: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适用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问:个人所得税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采取核定征税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此优惠政策是指全部优惠政策还是有范围限制?
答:个人所得税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采取核定征税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该是全部优惠政策。因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范围,一般是没有设置账簿,或者设置了账簿但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核实的。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只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应纳税额,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
问:企业占用的同一土地及房产是否每年都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按年计征,尽管企业占用的土地及拥有的房产未发生变化,每年均要缴纳同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只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哪?
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只是纳个人所得税,还应缴纳相关的流转税及其他税费。
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出资设立,而私营企业不一定是个人出资设立。二者的区别主要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确认。[/hide]